|
有关竞业限制期的问题
全行业竞的话也要看是多大的行业范围了,一般与你所做工作的业务范围有多大相关。范围过大的竞争业限制在实际中间也是比较难执行的,争议促裁时似乎也会倾向保护就业者的就业权,除非跳槽时本身就有恶意的商业泄密动机。
如果应聘初期,公司希望你签的话,拒绝总是会造成一定想法的。如果是工作项目中,拒绝是可以的,但可能你就不能从事某些重要工作了。
因此,建议还是看看竞业合同是否有诚意,比如,公司给的竞业限制补助是否有吸引力,能否平衡你的损失,另外,支付方法和时间如何,这些都是可以跟公司谈谈看的。
当然,小兵初出道的话,讨价还价也会被公司看成“态度不好”,公司也在拼命省成本。
后面是一些有关竞业限制的法例,具体涉及到案例,应该另外有更多方面的解释的。
●国家科技部1997年《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并规定凡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关于竞业限制协议及其经济补偿金问题:(一)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二)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三)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转自
http://www.1010job.com/bbsck/ShowPost.asp?id=20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