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國際已相繼進入GHS緩衝期,
我國採分階段性實施及1年緩衝期之安排
財團法人安全衛生技術中心
一、韓國勞工部原公告於2008年6月30日實施170餘種純物質及其混合物,因「化學物質分類標示與物質安全資料表標準」2008年1月10日新修訂,緩衝期只有約6個月,韓國勞工部於2008年5月6日另公告延長緩衝期,所有危害化學物質純物質與混合物需分別於2010年6月30日及2013年6月30日全面適用。經查依據韓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第一款規定(2002年修訂條款),韓國勞工部需依施行細則,即上述「化學物質分類標示與物質安全資料表標準」,進行化學品危害分類與管理,故化學品危害分類資訊由政府負責提供,與各國法規多要求由製造商與供應商提供之責任有所不同,韓國目前由勞工部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KOSHA)積極進行GHS危害分類中,預計2009年底將完成6,000餘種化學物質分類。
二、紐西蘭與日本已分別於2001年及2006年開始實施GHS,紐西蘭將於今年完成緩衝期,日本600餘種化學物質將於今年11月30日前完成轉換。歐盟緩衝期分別為純物質2010年12月31日,及混合物2015年12月31日,且REACH法規註冊已一併採用GHS分類,實際上國際已進入緩衝期階段。
三、我國於APEC會議承諾遵照APEC決議在2008年12月31日實施化學品GHS制度,為使我國各部會推動化學品GHS制度之時程儘可能同步實施,除由政府完成準備(詳如下述第四點)外,並經召開我國GHS跨部會協調會議決議,於2007年12月31日前先由勞委會、環保署及內政部消防署將「原法規列管應分類標示之物質」公告為第一階段適用化學品GHS制度之物質,並在一年緩衝期準備後,定於2008年12月31日同步實施以工作場所為主之化學品GHS制度。爰此,勞委會已分別於96年12月19日及12月21日公告「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本規則)施行日期,與第一階段適用化學品GHS制度之物質,於97年12月31日施行與適用,其餘化學品將視國際實施期程另分階段公告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