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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技规则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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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30 11:3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足球竞赛规则  

1)注解
   在不违背规则原则的前提下,各国可根据不同级别的比赛(例如:16岁以下青少年比赛、35岁以上年龄的比赛、女子足球比赛)作如下变动:
  1.比赛场地的大小;
  2.比赛用球的大小、重量、材料构成,
  3.球门的宽度和高度;
  4.比赛时间;
  5.替补人数。
  如要进行其它方面的改动,则应经国际足球理事会批准,对于裁判员、巡边员、运动员和官员来讲,男子足球的竞赛规则同样适用于女子。

2)比赛场地
   (1)场地面积:比赛场地应为长方形,其长度不得多于120米或少于90米,宽度不得多于9O米或少于45米(国际比赛的场地长度不得多于110米或少于100米,宽度不得多于75米或少于64米)。在任何情况下,长度必须超过宽度。
  (2)画线:比赛场地应按照平面图画出清晰的线条,线宽不得超过12厘米,不得做成“V”形凹槽。较长的两条线叫边线,较短的叫球门线。场地中间画一条横穿球场的线,叫中线。场地中央应当做一个明显的标记,并以此点为圆心,以9.15米为半径,画一个圆圈叫中圈。场地每个角上应各竖一面不低于1.50米高的平顶旗杆,上系小旗一面;相似的旗和旗杆可以各竖一面在场地两侧正对中线的边线外至少:米处。  
  (3)球门区:在比赛场地两端距球门柱内侧5.50米处的球门线上,向场内各画一条长5.50米与球门线垂直的线,一端与球门线相接,另一端画一条连接线与球门线平行,这三条线与球门线范围内的地区叫球门区。
  (4)罚球区:在比赛场地两端距球门柱内侧16.50米处的球门线上,向场内各画一条长16.50米与球门线垂直的线,一端与球门线相接,另一端画一条连接线与球门线平行,这三条线与球门线范围内的地区叫罚球区,在两球门线中点垂直向场内量11米处各做一个清晰的标记,叫罚球点。以罚球点为圆心,以9.15米为半径,在罚球区外画一段弧线,叫罚球弧。
  (5)角球区:以边线和球门线交叉点为圆心,以1米为半径,向场内各画一段四分之一的圆弧,这个弧内地区叫角球区。
  (6)球门:球门应设在每条球门线的中央,由两根相距7.32米、与西面角旗点相等距离、直立门柱与一根下沿离地面2.44米的水平横木连接组成,为确保安全,无论是固定球门或可移动球门都必须稳定地固定在场地上。门柱及横木的宽度与厚度,均应对称相等,不得超过12厘米。球网附加在球门后面的门柱及横木和地上。球网应适当撑起,使守门员有充分活动的空间。
  注:球网允许用大麻、黄麻或尼龙制成。尼龙绳可以用,但不得比大麻或黄麻绳细。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国际比赛场地的大小应为:最大110X75米,最小100X64米。
  (2)各国家协会对比赛场地大小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在举办国际比赛时,必须在赛前将比赛地,或及球场大小通知客队协会。
  (3)本理事会通过的竞赛规则的量度对照表:
  130码:120米  8英尺:2.44米
  120码:110米  5英尺:1.50米
  110码:100米  28英寸:0.71米
  100码:90米   27英寸:0.68米
  80码:75米   9英寸:0.22米
  70码:64米   5英寸:0.12米
  50码:45米   3/4英寸:0.019米
  18码:16.50米 l/2英寸:0.0127米
  12码:11米   3/8英寸:0.010米
  10码:9.15米  14英两:396克
  8码:7.32米  16英两:453克
  6码:5.50米  8.5磅/英寸2:600克/厘米2
  1码:1米    15.6磅/英寸2:1100克/厘米2
  (4)球门线应画得与门柱及横木宽度相同,这样  使球门线与门柱的前后沿相一致。
  (5)从球门线丈量5.50米及16.50米(以画球门区域和罚球区域),均须刨”了柱内侧量起。
  (6)球场各区域界线的宽度均应包括在该区域面积之内。
  (7)所有足球协会均应提供标准的设备,特别是在国际比赛时,尤应注意球的大小、尺寸及其它设备  必须符合规定。若不符合规定,必须呈报国际足联。
  (8)凡按竞赛规则举行的正式比赛,如球门横木脱位或折断,则应立即暂停或终止比赛,除非将横木修整恢复原位或更换新横木,并不再对球员构成危险,不可用绳子代替横木。
  在友谊比赛中,经双方同意,如将该横木移出并不再对球员构成危险后,可以不用横木恢复比赛。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用绳子代替横木。如不用绳子而球从门柱间越过球(了线,裁判员认为这个高度是在横木下面时,应判为胜一球。
  在停止比赛后又恢复比赛时。应当由裁判员在比赛停止时球所在地,点执行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恢复比赛。
  (9)各国家协会可在规则第一章规定的范围内对横木及门柱的厚度、宽度的最大、最小尺寸作适当的规定。
  (10)门柱及横木必须用木材、金属或经国际足球理事会批准的其它材料制成,其形状可为正方形、长方形、圆形、半圆形或椭圆形。门柱及横木不允许用其它材料或做成其它形状。门柱必须为白颜色。
  (11)国际比赛前增加的表演赛,只应在比赛当天由比赛双方的代表及裁判员(担任该场国际比赛的)考虑场地情况同意后举行。
  (12)各国家足球协会,特别是在举办国际比赛时:
   必须限制在场边的摄影人员的人数。
   应该在两条球门线后各画一条线(摄影人员限制线)。该线距角旗至少2米,球门区线与球门线交点至少3.50米,门柱至少6米。
   不准摄影人员超越限制线。
   不准使用闪光灯等人工光源。

3)球的介绍
  比赛用球应为圆形,它的外壳应用皮革或其它许可的材料制成,在它的结构中不得使用可能伤害运动员的材料。
  球的圆周不得多于71厘米或少于68厘米。球的重量,在比赛开始时不得多于453克或少于396克。充气后其压力应相等于0.6一1.1 个大气压力(海平面上),即相等于600-1100克/厘米’。在比赛进行中,未经裁判员许可,不得更换比赛用球。
   国际理事会决议:
  (1)比赛所用的球,是比赛场地所属协会或俱乐部的财物,在比赛结束时,应将球交给裁判民
  (2)国际理事会随时决定制球的质料。任何经许可的质料,均应由国际理事会核准。
  (3)国际理事会已批准的规则对球所定的相等重量:14至16英两等于396至453克。
  (4)如球在比赛进行中破裂或漏气时,应立即停止比赛,用新球在原球破漏时所在地,点以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恢复比赛。
  (5)如球破漏发生在死球时,应用新球按照相应裁判员,并应在比赛成死球时互换。
  (6)不按此执行则按无替补队员处理。

4)队员人数
  (1)一场比赛应有两队参加,每队上场队员不得多于11名,其中必须有一名为守门员。
  (2)凡属国际足联、洲际足联会或各国足球协会举办的有正式竞赛规程的任何比赛,都要按下列规定更换替补队员:
  (a)获得各有关国际协会或国家协会的批准。
  (b)根据下面(c)的限制,竞赛规程应规定是否有替补队员及替补队员人数和允许有几名替补队员。
  (c)任何比赛,每队至多允许有两名替补队员上场,这两名替补队员必须是根据竞赛规程要求,在赛前交给裁判员的不超过
5名的替补队员名单之中的。
  (3)任何其它比赛,均可按上述规定更换替补队员,也可在赛前由双方协商达成最多不超过5名替补队员的协议,并在赛前通知裁判员。如未通知裁判员或双方未达成协议,则上场替补队员不得多于两名。在任何情况下,上场替补队员都必须是按要求在赛前交给裁判员的替补队员(不超过5名)名单之中的。
  (4)任何其他队员都可与守门员互换位置,但须事先通知裁判员,并应在比赛成死球时互换。
  (5)替补守门员或其他任何队员时,均应遵守下列规则:
  (a)替补前应先通知裁判员。
  (b)替补队员在被替补队员离场,并得到裁判员许可后,方可进入比赛场地。
  (c)替补队员应在比赛成死球时从中线处进场。
  (d)被替补下场的队员不得再次参加该场比赛。
  (e)替补队员无论上场与否,裁判员均有权对其行使职权。
  (f)替补队员进入比赛场地,即为场上队员,同时被替换出场的队员不再是场上队员,至此替补结束。
   罚则:
  (1)对于违反本章第4条规则者,比赛不应暂停,应在比赛成死球时立即警告各有关队员。
  (2)如替补队员未经过裁判员许可擅自进场,则应停止比赛,并视情节对该替补队员予以警告、令其离场或罚令出场,比赛应由裁判员在暂停时球所在的地点执行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
  (3)对违反本章任何其他规则的有关队员,均应警告。如果裁判员暂停比赛执行警告,则应由对方队员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如果在其本方的球门区内罚任意球,可以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球门区的半边内任何地点执行;如果在对方的球门区内罚任意球,则应在比赛暂停时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线上执行。
  (4)如竞赛规程要求在比赛前将替补队员名单交给裁判员,不按此执行则按无替补队员处理。
   国际理事会决议:
  (1)每队上场队员的最少人数,由各国足球协会酌定。
  (2)理事会认为,任何一队少于7名队员时,该场比赛应为无效。
  (3)队员在比赛开始前被罚令出场,可从已登记的替补队员中选一人替补,不应因进行替补而延迟开球。队员在比赛开始后被罚令出场者,不得替换。
  凡替补名单中的替补队员,不论是在比赛开始前,或在比赛开始后被罚令出场,均不得更换0匕项决议仅指违反规则第十二章而被罚令出场的队员,而不适用违反规则第四章的队员)。

5)队员装备
  (1)(a)上场队员必需的装备是:运动上衣、短裤、护袜、护腿板和足球鞋。(b)上场队员不得穿戴能危及其他运动员的任何物件。
  (2)护腿板必须由护袜全部包住,而且应是由适当的材料制成(橡胶、塑料、聚氨脂或其它类似的材料)。
  (3)守门员的服装颜色必须有别于其他上场队员和裁判)替补守门员或其他任何队员时,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a)替补前应先通知裁判员。
  (b)替补队员在被替补队员离场,并得到裁判员许可后,方可进入比赛场地。
  (c)替补队员应在比赛成死球时从中线处进场。
  (d)被替补下场的队员不得再次参加该场比赛。
  (e)替补队员无论上场与否,裁判员均有权对其行使职权。
  (4)替补队员进入比赛场地,即成为场上队员,同时被替换出场的队员不再是场上队员,至此替补结束。
  罚则:
  (a)对于违反本章第(4)条规定者,比赛不应暂停,应在比赛成死球时立即警告各有关队员。
  (b)如替补队员未经裁判员许可擅自进场,则应停止比赛,并视情节对该替补队员予以警告,令其离场或罚令出场,然后由裁判员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执行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
  (c)对违反本章任何其它规则的有关队员,均应警告。如果裁判员暂停比赛执行警告,则应由对方队员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如果在其本方的球门区内罚任意球,则可在其球门区内的任何地点执行;如果在对方的球门区内罚任意球,则应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执行。
  (d)如竞赛规程要求在比赛前将替补队员名单交给裁判
   罚则:
   场上队员违反本章规定时,除非在成死球前,该队员已经调整好装备,否则在成死球后,该队员应离场调整或换取装备。离场调整和换取装备的队员在回场前,必须先报告裁判员,经裁判员检查符合规定后,只有在比赛成死球时方可进场比赛。场上队员违反了本章规定时,不要立即停止比赛。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国际比赛、国际锦标赛、国际俱乐部杯赛及各国俱乐部间的友谊赛,裁判员必须在比赛前检查所有上场队员的装备,严格制止装备不符合国际足联竞赛规则第四章要求的队员上场比赛,直至该队员的装备合乎规定为止。任何正式比赛的规程中都要列入此项规定。
  (2)如裁判员发现某队员穿戴有违反规定的物件,并可能伤害其他队员时,则应立即令其摘除。如该队员不服从,则不允许其参加比赛。
  (3)队员因装备不符合第四章规定而不准参加比赛,或在比赛中被令离场,如再进场参加比赛时,则应在比赛成死球时先向裁判员报告,经裁判员检查认为符合规定后,方可入场。
  (4)队员因违反规则第四章规定而被停止参加比赛,或在比赛中被令离场,如再进场比赛时违反规则第十二章(j)款,即未经裁判员允许而进场,则应给予警告。如裁判员因对该队员给予警告而暂停比赛时,则应由对方队员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如果在本方球门区内踢任意球时,则可在其球门区内的任何地点执行;如果在对方球门区内踢任意球时,则应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执行。

6)裁判员
  每场比赛应委派一名裁判员执行裁判任务。在他进入比赛场地时,即开始行使规则赋予他的职权。
  在比赛暂停或比赛成死球时出现的犯规,裁判员均有判罚权。裁判员在比赛进行中,根据比赛实际情况,诸如比赛结
果等所作的判决,应为最后判决。他应当:
   (a)执行规则。
   (b)避免作出对犯规队有利的判罚。
   (c)记录比赛成绩和比赛时间,使比赛赛足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同意的时间,并补足由于偶然事故或其它原因所损耗的时间。
   (d)因违反规则、遇风雨、观众或外界人员干扰及其它原因妨碍比赛进行时,裁判员有权暂停、推迟或终止比赛。事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有关要求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告主办机构。书面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一经投邮即为合乎手续。
   (e)裁判员从进入比赛场地起,对犯有不端和不正当行为的队员应给予警告并出示黄牌。事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有关要求将该队员的姓名和具体情况书面报告主办机构。
  (f)除参加比赛的队员及巡边员外,未经裁判员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比赛场地。
  (g)如裁判员认为队员受伤严重时,应立即停止比赛,须将受伤队员尽可能迅速地移至场外,并立即恢复比赛。如队员受轻伤,则比赛不应在成死球前停止。凡队员能自己走到边线或球门线接受任何护理者,不得在场内护理。
  (h)裁判员对于场上队员的暴力行为、严重犯规、使用污言秽语或辱骂性语言,以及经警告后仍犯有不正当行为者,应罚令出场并出示红牌。
  (i)在每次比赛暂停后,以信号指示恢复比赛。
  (j)审定比赛用球是否符合规则第二章的要求。
  国际理事会决议
  (1)担任国际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应穿着和比赛双方服装的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裁判服。
  (2)国际比赛的裁判员,除有关国家的协会同意选派本协会下属人员担任外,应由中立自家人员担任。
  (3)裁判员必须从正式的国际裁判名单中选派。在业余和青年国际比赛时,可不采用此决议。
  (4)在比赛前、比赛中或比赛后,遇有观众、工作人员、队员,已登记的替补队员或其他人员不守纪律或有不正当行为,不论发生在球场内或球场附近,裁判员均应向主办机构报告,以便采取适当措施。
  (5)巡边员是裁判员的助手。如裁判员处在有利于判断的位置,并看清楚发生的情况,则不必考虑巡边员提示的信号。如巡边员是中立的,且处于更有利位置时,则裁判员应考虑巡边员的信号。如巡边员在球进入球门前及时提供了信号,则裁判员可考虑巡边员提示的信号而判该球无效。
  (6)裁判员只能在恢复比赛前更改判决。
  (7)如裁判员已决定运用有利条款,使比赛继续进行,则不论使有利一方是否获益,即使未给任何手势表示,也不得任意改变原决定。运用有利条款并不表示对犯规队员不予处理。
  (8)制定规则的用意是使比赛顺利进行,尽可能少地受到干扰,裁判员应判罚故意犯规行为。如经常对情节轻微的犯规和仅属怀疑的犯规鸣哨判罚,则会使队员反感、动怒并影响观众情绪。
  (9)按规则第五章(d)款的规定,裁判员在发生严重骚乱时有权终止比赛,但无权取消任何一队的比赛资格,或决定比赛的胜负,裁判员应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告主办机构。
  (10)队员同时有两种不同性质的犯规行为时,裁判员应对较重的犯规进行判罚。
  (11)裁判员本人未能发现的情况,应依照中立巡边员提示的信号作出处理。
  (12)比赛时,未经裁判员示意允许,场外任何人不得进入比赛场内。
  (13)比赛进行中,教练员可以向场内运动员传达战术上的指示,但无论是教练员或其他官员都必须严守其责,且只允许在规定的技术区域内进行场外指挥。
  (14)担任比赛的替补裁判员一定要按照国际足球理事会制定的规定进行工作。

7)巡边员
  每场比赛应委派两名巡边员,他们的职责(由裁判员决定)应为示意:
  (a)何时球出界成死球;
  (b)应由哪一队踢角球、球门球或掷界外球;
  (c)当要求替补时。
  他们还应协助裁判员按照规则控制比赛。巡边员如有不正当行为或不适当地干扰比赛,裁判员则应免除其职务并指派他人代替(裁判员应将此情况上报主办机构)。巡边员使用的手旗,应由比赛场地所属的俱乐部提供。
  国际理事会决议:
  (1)中立巡边员应对裁判员未发现的犯规行为提示信号,引起裁判员的注意,但仍应以裁判员的决定为准。
  (2)国家A级比赛,各国足球协会必须选派当年度国际足联在册的中立国巡边员。
  (3)在国际比赛中,巡边员的手旗应用鲜明的颜色,如鲜红及黄色等,建议在其它比赛中也采用该色手旗。
  (4)只有根据裁判员对巡边员不合理的干扰或不称职的报告,才可给巡边员纪律处分。

8)比赛时间
  比赛时间应分为两个相等的半场,每半场45分钟。特殊情况双方同意另定除外,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a)在每半场中由于替补、处理伤员、延误时间及其它原因损失的时间均应补足,这段时间的多少由裁判员决定。
  (b)在每半场时间终了时或全场比赛结束后,如执行罚球点球,则应延长时间至罚完为止。
   除经裁判员同意外,上下半场之间的休息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如裁判员因根据规则第五章中任何原因中途停止比赛时,除竞赛规程另有规定承认当时比赛结果外,该场比赛应全部重新进行。
  (2)上半场终了后,队员有休息的权利。

9)比赛开始
  (a)比赛开始前,应用投市方式选定开球或场地,先挑的一方应有开球或场地的选择权。比赛应在裁判员发出信号后,由开球队的一名队员将球踢入(即踢动放走在比赛场地中央的球)对方半场开始。在球被踢出前,每个队员都应在本方半场内,开球队的对方队员还应当保持距球不少于9.15米;球被踢出后,须滚动到它自己的圆周距离时,才应认为比赛开始,开球队员在球经其他队员触或踢及前不得再次触球。
  (b)在进一球后,应由负方一名队员以同样方式,重新开球继续比赛。
  (c)下半场开始时,两队应互换场地,并由上半场开球队的对方开球。
  罚则:
  任何违反本章规则的开球都应重开。如开球队员在球经其他队员触或踢及前再次触球,则应由对方队员在犯规地点  
  踢间接任意球。如队员在对方球门区内犯规,则这个任意球可以在球门区内的任何地点执行。
  开球不得直接射门得分。
  (d)比赛如因本规则未规定的原因暂停时,球并未越出边线或球门线,则恢复比赛时,裁判员应在暂停时球所在的位置坠球,球着地即恢复比赛,如果比赛暂停时球在球门区内,则应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位置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坠球时在球落地之前,队员不得触球,否则应由裁判员重新坠球。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当裁判员坠球而在球未着地前,如有队员犯规,则裁判员应按其犯规的轻重,予以警告或罚令出场。因为队员犯规时球不在比赛中,不能判由对方踢任意球。裁判员应重新坠球。
  (2)禁止由参加比赛队员以外的人开球。

10)比赛进行及死秋
   下列情况成死球:
  (a)当球不论在地面或空中全部越过球门线或边线时。
  (b)当比赛已被裁判员停止时。自比赛开始至比赛终了时,比赛均应在进行中,包括:
  (a)球从球门柱、横木或角旗杆弹回场内。
  (b)球从场上的裁判员或巡边员身上弹落于场内。
  (c)场上队员犯规而裁判员并未判罚。
   国际理事会决议:
  球场内各区域的界线,均应包括在各区域的范围以内。因此,边线及球门线均属于比赛场地。

11)计胜方法
  除规则另有规定外,凡球的整体从门柱间及横木下越过球门线,而并非攻方队员用手掷入、带入,故意用手或臂推入球门(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除外),均为攻方胜一球。
  在比赛中,胜球较多的一队为得胜队,如双方均未胜球或  胜球数目相等,则这场比赛应为“平局”。
   国际理事会决议:
  (1)规则第十章规定的胜或平的方法,不得作任何更改。
  (2)在任何情况下,球在进入球门前受外界干扰所阻止,不能判为胜一球。如这种情况发生在比赛中,除执行罚球点球时外,应暂停比赛,由裁判员在事故发生的地,点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
  (3)如有观众进入球场,企图阻球入门,但未触及球,如该球进入球门,则应判胜一球。如该观众触及球或妨碍比赛,则裁判员应暂停比赛,在事故发生地点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

12)越位
  1.凡进攻队员较球更接近于对方球门线者,即为处于越位位置。下列情况除外: (a)该队员在本方半场内。
      (b)至少有对方队员两人比该队员更接近于对方的球门线。
  2.当队员踢或触及球的一瞬间,同队队员处于越位位置时,裁判员认为该队员有下列行为,则应判为越位:
   (a)iE在干扰比赛或干扰对方; (b)企图从越位位置获得利益。
  3.下列情况,队员不应被判为越位:
   (a)队员仅仅处在越位位置 (b)队员直接接得球门球、角球或界外掷球。
  4.队员被判罚越位,裁判员应判由对方队员在越位地点 踢间接任意球。如果该队员在对方球门区内越位, 那么这个任意球可以在越位时所在球门区内任何地点执行。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判断越位,是以同队队员将球传给他的一刹那, 而不是他接球时。如队员处在非越位位置,同队队员向他传球 或踢出任意球时,该队员在球飞行时跑到前方也不构成越位。
  (2)如果进攻队员平行于对方倒数第二个防守队员或平行子对方最后两名以上(含两名)防守队员,那么该进攻队员不越位。

13)犯规与不正当行为
  队员故意违反下列九项中的任何一项者,即:
  (a)踢或企图踢对方队员。
  (b)绊摔对方队员,即在对方身后或身前,伸腿或屈体绊摔或企图绊摔对方。
  (c)跳向对方队员。
  (d)猛烈地或带有危险性地冲撞对方队员。
  (e)除对方正在阻挡外,从背后冲撞对方队员。
  (f)打准企图打对方队员准向对方吐唾沫。
  (g)拉扯对方队员。
  (h)推对方队员。
  (i)用手触球,例如:用手或臂部携带、推击球(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除外)。
  以上情况都应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直接任意球。如犯规地点在对方球门区内,该任意球可以在球门区内任何地点执行。
  如果守方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故意违反上述九项中的任何一项者,应判罚球点球。
  在比赛进行中,如守方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故意违反上述九项中任何一项时,则不论当时球在什么位置,都应判罚球点球。
  队员犯有下列五项犯规中的任何一项者,即:
  1.裁判员认为其动作带有危险性,例如:企图去踢守门员已接住的球。
  2.当球并不在有关队员控制范围之内时,目的不是为了争球而用肩部去做所谓的合理冲撞。
  3.队员不去踢球而故意阻挡对方者,例如:在球与对方之间跑动或用身体阻挡对方。
  4.冲撞守门员,但下列情况除外:
   (a)守门员抓住球时;
   (b)守门员阻挡对方队员;
   (c)守门员在本方球门区以外。
   5.比赛中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时:
  (J以手控制球后向任何方向持球、拍球或向空中抛球再接住,行走4步以上而未使球进入比赛状态。
  (6)持球后在行走4步过程中及其前后,虽已使球进入比:赛状态,但未经罚球区外的同队队员或罚球区内外的对方队:员触球前,根据第5(c)条的情况自己再次用手触球。
  (J同队队员故意将球踢给守门员后,守门员用手触球。:
  (d)裁判员认为由于战术上的目的,有意停顿比赛,延误)比赛时间而使本队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以上情况都应根据第十三章的具体情况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队员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被警告并出示黄牌:
  (J)te赛开始后,队员进场或重新进场加入比赛或在比赛进行中离场:意外事故除外),不论哪一种情况,事先未经裁判员示意允许者。
  如果裁判员暂停比赛执行警告,则由对方在暂停比赛时球的所在地点根据第十三章的具体情况,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如犯规队员另有更严重的犯规情节时,则应按规则的有关规定判罚。
   (k)队员连续违反规则。
   (l)用言语或行动对裁判员的判决表示不满者。
   (m)有不正当行为者。
   除发生更严重的犯规外,队员的行为属上述最后三项中的任何一项者,应给予黄牌警告,并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根据第十三章的具体情况踢间接任意球。
   裁判员认为队员出现下列情况时,应罚令其出场并出示红牌:
   (n)犯有暴力行为。
   (o)严重犯规。
   (p)用污言秽语或进行辱骂。
   (q)经黄牌警告后,因犯规又被给予第二次黄牌警告。因罚令队员出场使比赛暂停,如该队员并未违反其它规则时,则应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根据第十三章的具体情况踢间接任意球。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守门员在罚球区内接球并故意用球掷击对方或持球推击对方,裁判员应判罚球点球。
  (2)队员为躲避对方抢截而转身背向对方队员时,对方队员可采用非危险动作进行冲撞。
  (3)在球门区内,裁判员认为进攻队员故意用身体冲撞对方无球守门员时,应判由守方队员踢间接任意球。
  (4)队员借助同队队员的肩部跳起顶球,裁判员应对该队员的不正当行为给予警告,并判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5)在比赛开始后,队员进场或重新进场参加比赛,应在边线外“向裁判员报告”。裁判员应用清晰的手势使队员明确地知道可以进场。裁判员不必等待比赛成死球后才示意队员进场,但何时发出信号应由裁判员决定(不适用违反规则第四章的规定)。
  (6)规则第十二章中,并未要求裁判员必须暂停比赛去警告队员,可以运用有利条款,待比赛成死球后再警告该队员。
  (7)队员掩护球时自己不接触球,而设法阻挡对方队员使其不能触球,这并不属于规则第十二章第3款所指的犯规,因球在该队员的控制范围,他可根据战术需要而掩护球。在这种情况下,对方队员可以做合理冲撞。
  (8)队员故意伸展双臂上下摆动,并移动位置阻挡对方队员前进,而迫使对方队员改变方向时,虽未发生身体接触也应算作不正当行为,裁判员应对该队员给予警告,并判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9)队员故意阻挡对方守门员,企图阻止守门员发球继续比赛,从而促使守门员出现规则第十二章第5款(a)项所指的犯规时,裁判员应判该队员犯规,并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10)裁判员已判定任意球后,如有队员因辱骂或用污言秽语表示强烈不满而被罚令出场时,应在该队员离场后再令对方罚任意球。
   (11)任何队员不论在场内或场外,凡有不正当行为、暴力行为,或使用污言秽语、辱骂性语言,不论这些行为或语言是针对对方队员、同队队员、裁判员、巡边员或其他人员,均属犯规行为,应按其犯规性质予以处罚。
   (12)裁判员认为守J1员故意用身体压在球上超过其所需的时间,应判为不正当行为,并作如下判罚:
   (a)被警告及判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b)如重犯时,则罚令出场。
   (13)向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吐唾沫或有其它类似的无礼行为,应视为暴力行为,按规则第十二章(J款处理。
   (14)当裁判员要警告某一队员而未执行前,该队员再犯有其它不正当行为时,则罚令该队员出场。
   (15)如果裁判员认为在进攻队员突破防守队员有明显得分机会时,防守队员故意犯规,裁判员判任意球(或球点球),但由于该防守队员的犯规直接妨碍了进攻队员先前的得分机会,故根据规则第十二章(o)款,该犯规队员由于严重犯规应被罚令出场。

14)任意球
  任意球分两种:直接任意球(这个球可以直接射入犯规队球门得分)及间接任意球(踢球队员不得直接射门得分,除非球在进入球门以前曾被其他队员踢或触及)。
   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踢直接或间接任意球时,在球被踢出罚球区前,所有对方队员都应站在该罚球区外,并须至少距球9.15米。当球滚至球的圆周距离,并出罚球区后比赛即为恢复。守门员不得将球接入手中后再踢出进入比赛,如球未被直接踢出罚球区,则应令重踢。
   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外踢直接或间接任意球时,所有对方队员在球被踢出前应至少距球9.15米,除非他们已站在自己的球门线上,当球滚动至球的圆周距离时,比赛即为恢复。
   如果对方队员在任意球踢出前,进入罚球区或距球少于9. 15米,裁判员应令其退到规定的位置后,方可执行罚球。
   踢任意球时,须将球放定。踢任意球的队员将球踢出后,在球经其他队员踢或触及前,不得再次触球。
   尽管本规则的其它条款对踢任意球的地点已作出规定:
   1.守方在本方球门区内踢任意球时,可以在球门区内的任何地点执行。
   2.凡攻方在对方球门区内踢间接任意球时,应在距犯规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执行。
     罚则:
   如踢任意球的队员在球被踢出后,经其他队员踢或触及前再次触球,则应判由对方队员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如队员在对方球门区内犯规,则这个任意球可以在球门区内的任何地点执行。
     国际理事会决议:
   (1)为区别直接任意球与间接任意球,当裁判员判间接任意球时,应单臂上举过头,并保持这种姿势直到任意球踢出后被其他队员踢或触及时或成死球时为止。
   (2)踢任意球时,队员如不退至规定的距离,裁判员应给予警告。任何再犯者,应罚令出场。裁判员对企图以侵入规定距离延迟执行踢出任意球者,应视为严重的不正当行为。
   (3)踢任意球时,任何队员乱跳乱舞、故作姿态,企图分散对方队员注意力,裁判员应视为不正当行为,并给予警告。

15)罚球点球
  罚球点球应从罚球点上踢出,必须明确主罚队员。踢球时除主罚队员和对方守门员外,其他队员均应在该罚球区外及比赛场内,并至少距罚球点9.15处。对方守门员在球被踢出前,必须站在两门柱间的球门线上(两脚不得动)。主罚队员必须将球向前踢出;在其他队员踢或触及前不得再次触球。当球滚动至球的圆周距离时,比赛即为恢复。罚球点球可直接射门得分。当比赛进行中执行罚球点球,以及在上半场准全场比赛终了而延长时间执行或重踢罚球点球时,如踢出的球触及任何一个门柱或两个门柱;或触及横木;或触及守门员;或连续触及门柱、横木或守门员而进入球门,只要没有犯规现象发生,均应判为胜一球。
  罚则:
   对违反本章任何规定者,应作如下处理:
  (a)如守方队员犯规,则球未罚中应重罚。
  (b)如踢罚球点球队员以外的攻方队员犯规,则球罚中无效,应重罚。
  (c)如踢罚球点球队员在比赛恢复后犯规,则应由对方队员在犯规地点根据第十三章的具体情况踢间接任意球。
  国际理事会决议:
  (1)裁判员判定罚球,点球后,应在所有队员都按规定站好位置后再发出执行信号。
  (2)(a)罚球点球踢出后在向球门运行中如受到外来因素阻止时,应重罚。(b)罚球,点球踢出后,球从守门员、横木或门柱弹回场内而被外来因素阻止时,裁判员应暂停比赛,并在球与外来因素接触的地点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
  (3)(a)裁判员已发出执行罚球点球信号后,发现守门员未按规定站在球门线的正确位置时,裁判员仍应允许踢出该罚球,如未罚中,应重罚。(b)在裁判员已发生执行罚球点球信号后,球被踢动前,如守门员移动脚步,裁判员仍应允许踢出该罚球,如未罚中,应重罚。(c)在裁判员已发出执行罚球点球信号后,球进入比赛之前,如有守方队员侵入罚球区或距罚球点少于9.15米时,裁判员仍应允许踢出该罚球,如未罚中,应重罚。有关犯规队员应被警告。
   (4)(a)当执行罚球点球时,如踢罚球,点球的队员有不正当行为,则球罚中无效,应重罚。犯规队员应被警告。(b)在裁判员已发出执行罚球,点球信号后,球进入比赛之前,如有攻方队员侵入罚球区或距罚球点少于9.15米时,裁判员应允许踢出该罚球,如球罚中,则判无效,应重罚。有关犯规队员应被警告。(c)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如球从守门员、横木或门柱弹回场内而未进入球门时,裁判员应暂停比赛,警告犯规队员,并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如犯规地,点在球门区内,则可在球门区内的任何地,点执行。
   (5)(a)在裁判员已发出执行罚球,点球信号后,球进入比赛前,守门员在球门线上移动位置或脚步,同时攻方队员侵入罚球区或距罚球点少于9.15米时,如球已踢出,应重罚。该攻方队员应被警告。(b)在裁判员已发出执行罚球,点球信号后,球进入比赛前,双方各有一名队员侵入罚球区或距罚球点少于9.15米时,如罚球已踢出,亦应重罚。该两名犯规队员均应被警告。
   (6)在上半场或全场比赛终了,当延长时间执行或重踢罚球点球时,应延长至该罚球踢完为止,即裁判员已判定是否进球时为止。在这种情况下,当罚球点球被踢出后,除守方守门员外,双方任何队员在该罚球,点球结束前均不得踢或触及球。
   (7)当在延长时间执行罚球,点球时:(a)上述各条除(2)(b)款及(4)(c)款外,均适用于一般情况。(b)在(2)(b)款及(4)(c)款所述情况下,球从守门员、横木或门柱弹回时,比赛应立即停止。

16)掷界外球
  当球的整体不论在地面或空中越出边线时,应由出界前最后触球队员的对方队员,在球出界处掷向场内任何方向。掷球时,掷球队员必须面向球场,两脚均应有一部分站立在边线上或边线外,不得全部离地,用双手将球从头后经头顶掷入场内。球一进场内比赛立即恢复。掷球队员在球被其他队员踢或触及前,不得再次触球。掷界外球不得直接掷入球门得分。
   罚则:
  (a)如球不按规定的方法掷入场内,应由对方队员在原处掷界外球。
  (b)如掷球队员掷球入场后在球被其他队员踢或触及前再次触球时,应由对方队员在犯规发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如队员在对方球门区内犯规或在本方球门区内犯规,则应根据第十三章的具体情况踢间接任意球。
   国际理事会决议:
   (1)掷球队员在球被其他队员踢或触及前,在场内再次用手触球,裁判员应判罚直接任意球。
   (2)队员掷界外球时,必须有部分身体面向场内。
   (3)掷界外球时,对方队员在附近手舞足蹈或故作姿态,企图妨碍掷球或分散掷球队员注意力,应视为不正当行为,所有犯规队员均应被警告。
   (4)如队员不在球出界处掷界外球,裁判员应判由对方在原球出界处掷界外球。

竞赛规则的部分补充说明  
   下面所列出的条款和说明完全符合竞赛规则和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的精神,所以裁判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1.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
  足球是一项竞争激烈的体育项目,为了取得比赛的主动,最终获得比赛胜利,比赛双方队员为此都将全力进行竞争拼搏,所以,裁判员必须确保比赛在公正的原则下进行。
  然而足球场上严格禁止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裁判员也必须对场上出现的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依据竞赛规则的有关条款进行严厉处罚。
  上述两种犯规可解释为:
  (a)严重犯规是指队员在比赛抢球的过程中对对方队员施加的故意的暴力性犯规行为。
  (b)暴力行为是指比赛进行中或比赛成死球时队员目的不是在球,而对对方队员施加的暴力性犯规行为。如果发生在比赛中,裁判员将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直接任意球(如果犯规地点在罚球区内,则判由对方罚球点球);如果发生在成死球时,裁判员将根据犯规前死球情况掷界外球、任意球等)恢复比赛。然而,在比赛进行中或比赛成死球时,队员的上述行为是施加在同队队员、裁判员、巡边员、观众等时,仍被视为暴力行为;如果发生在比赛中的比赛场上,裁判员应判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如果发生在比赛中的比赛场外,则裁判员应在犯规时球所在地点坠球恢复比赛;如果发生在成死球时,裁判员将根据犯规前成死球情况(掷界外球、任意球时)恢复比赛。
  2.铲球
  (a)如果队员用单腿或双腿从侧后方进行铲球,且不带有危险性的动作是允许的,但如果裁判员认为该队员铲球动作的目的不是去铲球,而是铲向对方队员,将判罚直接任意球,并给予犯规队员警告。
  (b)如果队员从背后带有暴力性动作进行铲球,且铲到球的可能性很小,则裁判员必须判罚任意球,并将犯规队员罚出场。
  3.对守门员的犯规
  下列情况队员应被视为犯规:
  (a)以争头球为目的而跳向守门员;
  (b)为阻止守门员将球发出而在守门员身前进行干扰;
  (c)为在同队队员踢角球和球没进入比赛前,占据有利位置以阻挡守门员,而在角球踢出时站在守门员身前。
  (d)守门员正在发球的过程中队员企图踢球。
  4.阻挡
  球在队员的控制范围内,且该队员为避免让对方抢到球,又没有手臂动作进行护球,不应视为阻挡。
  如果队员为延缓对方进攻,而直接挡在对方队员身前或在对方队员与球之前跑动或将身体插在中间阻挡者,裁判员应判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然而,如果队员利用手、臂、腿或身体的其它部位,为阻止对方的进攻而进行故意的身体接触行为,裁判员应判对方踢直接任意球,如果犯规地点在罚球区内,则由对方罚球点球。
  5.倒勾球或凌空踢球
  裁判员如果认为上述踢球对方队员不构成危险动作,则是允许的。
  6.跳向对方
  队员以争顶头球为目的而跳向对方队员,裁判员应判由对方踢直接任意球。
  7.队员用手拉扯对方
  裁判员对于队员用手、臂、腿或身体从对方背后进行的犯规将根据规则第十二章的有关条款,判由对方踢直接任意球。当比赛成死球时,队员为阻止对方队员跑位而进行的拉扯行为仍视为犯规,应进行必要的处罚。
  8.对于队员手球或拉扯对方的警告
  一般情况,裁判员对于队员的手球和拉人犯规很少给予警告,但下列情况裁判员必须认定为不正当行为并对犯规队员给予警告:
   (a) 队员在不可能踢或触及到球时,为阻止对方队员得到球而用单手或双手推击球或抱住球。
   (b)队员为阻止对方队员得到球进行拉扯行为。
   (c) 队员为阻止对方进攻队员将要得分时用手触球,此情况将根据前面规则第十二章国际理事会决议第16条进行处罚。
   9.任意球
   (a)裁判员判罚间接任意球时手势应为上举,只有当球发出并且由其他队员踢或触及时或球发出后直接成死球时裁判员的手势方能结束。
   (b)凡是防守队员故意延误对方罚踢任意球时,裁判员应警告该防守队员(黄牌),再犯者将该队员罚令出场(红牌)。
   (c)执行任意球时,当球未被踢出,防守队员从人墙中过早地冲出至球少于9. 15米时,裁判员应对该队员给予警告,再犯者将该队员罚令出场。
   由于规则已明确所有防守队员在执行任意球时必须退离球至少9.15处,所以,为能使比赛尽快恢复,裁判员要根据场上情况做出正确的判决。
   10.罚球点球
   (a)罚球点球时的行为罚球点球时,守门员必须站在球门线上不得移动,除守门员和主罚队员外,其他队员必须站在罚球区外距罚球点至少9.15米处,且只要当球被踢出时方可移动。
   任何违反上述情况者裁判员将根据规则第十四章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b)上半时比赛结束或全场比赛结束时的罚球点球当比赛上半场或全场比赛终了而延长时间执行罚球点球时,如果球被踢出后,触及球门球、横梁、守门员或连续触及门柱、横木或守门员后进入球门,只要没有犯规行为,均应判胜一球。
   11.队员处于越位位置
  (a)处于越位位置本身不是犯规。
  (b)如果裁判员认为,同队队员踢或触球一刹那,越位位置的队员在进攻的活动区域内且。
  (1)干扰比赛或干扰对方,或(2)企图从越位位置获得利益。上述情况下,应判越位。
  (c)下列情况,队员处于越位位置,将不判越位:(1)仅仅处于越位位置;或 (2)该队员直接接得球门球。角球或界外掷球。
  12.守门员
  必须遵守下列原则: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
  (a)当守门员用手接球后,向任何方向持球、拍球或向空中抛球行走超过四步,或者在行走四步过程中及其前后,虽使球进入比赛状态,但在未经罚球区外同队队员或罚球区内、外的对方队员触及前再次用手触球;或(b)如果裁判员认为该守门员出于战术目的,为了拖延比赛时间以使本队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上述情况裁判员应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13.连续犯规
  队员连续违犯规则者,裁判员应予以警告。
   14.队员由于两次警告被罚出场
  如果某队员被罚出场是由于第二次被警告,裁判员应首先出示黄牌后立即再出示红牌。
   15。换人
   场上被换队员必须经过裁判员允许并且等比赛成死球时,方可下场,此时替补队员方可在中线处进场。
   16.队员受伤
   队员受伤时,如果裁判员允许,队里的官员是可以进场的,但只是为了鉴定伤情并将队员抬出场,而不是在场内进行护理。
   17.对待裁判员的态度
   队员对裁判员的判决表示抗议者应予以警告;侮辱、谩骂裁判员者应罚令出场;场上队长,虽然对队里负有责任,但同样设有特权。
   18.掷界外球
   掷界外球必须在离边线外一米内的范围内进行;防守队员不允许站在掷球队员身前进行干扰。
   19.延误时间
   队员延误时间应被视为不正当行为予以警告。
   (a)队员
   ——佯装受伤。
   ——踢任意球时,故意将球放在错误地点执行,以求裁判员纠正,后重新放在正确地点执行。
   ——似乎准备执行掷界外球突然将球递给同队队员来执行。
   ——裁判员停止比赛后将球踢走或用手将球抱走。
   ——裁判员判罚任意球后,防守队员为使同队有时间组织人墙而站在球前。
   ——过长的延误执行掷界外球和任意球的时间。
   ——替人时,场上队员延缓下场时间。
   (b)守门员
   ——为使本队获得时间而采取的策略。
   20.进球的庆祝
   进球后,队员在场内表示正常的允许范围内的庆祝是可以的,但不能延误时间,不能冲出比赛场外(越过广告牌,跑到观众席或替补席上),或表现出不正当的行为时裁判员应给予警告。
   21。比赛中饮水
   比赛成死球时运动员只允许在边线处饮水,但绝不允许向场内投掷塑料水袋或其它装水皿具。
   22.鞋钉的检查
   裁判员由巡边员协同必须在休息室通向场地的走廊上检查队员的鞋钉,因为运动员将要去场地开始比赛。
   23.队员装备
  裁判员要确保每个上场队员的着装必须符合规则第四章的要求。运动员必须清楚他们的上衣必须塞在短裤里,护袜必须提起。裁判员同时还要确保每个队员戴着护腿板并且确保有队员身着能危及其他人安全的物品。
   24.互踢球点球诀胜的规定
  有关以互踢球点球诀胜的规定(在淘汰赛中决出胜负)在淘汰赛中,两队比赛成平局,则以互踢球点球的方式决出胜负(取代平局抽签)。
  国际理事会在1970年6月27日的会议上接受国际足联的建议,终止在淘汰赛中成平局时对两队中决定晋级或授奖时采用抽签的办法,代之以比赛结束时以互踢球点球决定胜负,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1.裁判员选定一个作为互踢球点球的球门。
  2.裁判员召集双方队长以投市方式决定某方先踢,猜中一方应先踢。
  3.裁判员对每个队员所踢球点球情况,要作好记录。
  4.(a)按下列(c)、(d)两款的规定,两队应各踢五球。(b)应该全部轮流踢。(c)两队在各自踢满5次前,如果一队明显超过另一队,即超过另一队踢满5次时可能射中的球数,则比赛应结束。(d)如两队均已踢满5次,双方进球数相同或均未进球,则踢球点球按同样顺序继续,直至双方踢球次数相同(无需再踢五球),而一队较另一队多进一球时为止。
  5.射中球数较多的队,不论其踢球次数,应按4(a)、4(c)和4(d)款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准予进入下轮比赛或被宣布为比赛的优胜队。
  6.(a)除下列(b)款规定外,唯有比赛结束时或规定的延长期比赛结束时在场上的队员,包括任何得到或未得到裁判员许可,暂时离场而不在场上者均可参加踢球点球。(b)在踢球点球时,场上守门员受伤可由规定数额以内未满额的替补队员替补。
  7.每次踢球点球均应由双方队员依次进行,直到每个场上所有队员,包括守门员或按第6款规定更换上场的替补队员都踢过一次后,同一队的队员方可踢第二次。
  8.根据第6款规定,在互踢球点球决胜过程中,任何时候场上队员均可与守门员互换位置。
  9.(a)除踢球点球的队员和两名守门员外,其他所有场上队员在互踢球点球决胜时均应在中圈以内。(b)踢球点球队员同队的守门员,必须在比赛场内、罚球区外并至少距罚球点9.15米的一条与球门线平行的线的后回。(c)在球点球踢出前,守门员必须站在两门柱间的球门线上。
  10.在不与上述第;至9款规定相矛盾的前提下,竞赛规则及国际理事会的有关决议同样适用于踢球点球决胜时发生的情况。
  注意:如果在以踢球点球决胜结束前,发生光线不足的情况“可用投币或抽签的办法决定比赛胜负。

竞赛中有关裁判员的补充说明
裁判员在互踢球点球时应做的工作:
   1.选择进行互踢球点球的球门,而此前一定要观察两个比赛队的球迷在哪个球门后面。
   2.投市猜中一方应先踢球点球。
   3.除两个比赛队的上场队员外,其他如官员、教练、领队等无关人员必须离开场地。
   4.除主踢队员和两个守门员外,其他上场队员均应在中圈内。
   5,主踢队员队的守门员应在罚球区外(见“互踢球点球决定胜负示意图”)。
   6.在执行踢球点球时,要特别注意守门员的犯规行为,例如:踢球前移动。
   7。认真进行踢球点球的记录。
   8.同两位中立巡边员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例如:一个巡边员在中圈组织队员轮流去踢球点球,另一个巡边员协助裁员确认球是否进门。
   9.裁判员必须认真正确地组织好互踢球点球,一定要按照规则要求执行。
   10.以互踢球点球决定胜负不是正常比赛的一个部分,它仅是决定胜负的一种方法。
   11.如果在互踢球点球时照明设备损坏而不能继续进行,则以投市或抽签的方法决定胜负。
   12.受伤队员可以不参加互踢球点球。
   13.选择主踢队员是两个比赛队的工作,而裁判员的职责是确保互踢球点球的正确进行。
   14.如果一个队的所有上场队员都已执行了踢球点球,在进行第二轮踢球时,可以不按照第一轮的顺序进行。
   15.一个队员在比赛中已被出示黄牌,如果在执行踢球点球时再次犯有被警告的行为时应将其罚令出场。
   16.如果赛场的照明设备在延长期比赛结束后,在互踢球点球决胜负前发生故障,而且在一定时间内不能修复,裁判员将以投市或抽签的方式决定胜负。
   17。没有参加正常比赛包括延长期比赛的替补队员,不允许参加互踢球点球决胜负的过程,守门员在互踢球点球时受伤除外。
   18.如果一个队已经有10个队员执行了踢球点球,但由于有一名队员已被罚出场,可由已经执行踢球点球的队员中任何一个进行第十一次踢球。
   19.如果在延长期比赛结束后,一些上场队员离开场地拒不参加互踢球点球,而这些队员又未受伤,裁判员应停止进行踢球点球,并在赛后把此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部门。
   20.在以互踢球点球决定胜负或正常比赛结束仍要执行踢球点球时,如果球踢到球门立柱、横木或守门员身体弹入球门,进球有效。
   技术区域:
   1 .技术区域规格:从替补席两侧;米,垂直向距边线;米处画线(如图示)。
   2.技术区域内的人数由竞赛规程决定。
   3.根据竞赛规程,在比赛前确认具体的指挥人员,并不得更换。
   4.只允许;人在技术区域内进行战术指挥,指挥后立即返回替补席,不得干扰裁判员工作。
   5.以下情况除外:当场上队员受伤,裁判员允许教练员或其他官员进场时。
   6.教练员准其他在技术区域内指挥的人员从比赛开始至结束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替补裁判员的职责:
   1.执行比赛的有关规定,比赛中在裁判员或巡边员不能继续担任工作的情况下,上场参加替补工作。
   2。比赛开始前,组委会一定要明确在裁判员不能继续担任临场工作的情况下,替补裁判员应担任比赛的裁判员,或者由第一巡边员担任裁判员而替补裁判员担任巡边员。
   3.根据裁判员的要求,负责赛前、赛中和赛后的赛场管理。
   4.负责比赛中的换人。
   5.负责比赛换球,如果比赛中需要更换比赛球,则必须征得裁判员的同意后,方可使用备用球。
   6,负责检查替补队员入场前的装备,如果发现上场的替补队员装备不符合竞赛规则的要求,则通知巡边员并告知裁判员。
   7.由于竞赛规则中没有明确替补裁判员的职责,所以替补裁判员应在赛前、赛中和赛后协助裁判员进行工作。
   裁判员与巡边员的配合:
  在前面的竞赛规则中,均未涉及裁判员与巡边员在比赛中的相互关系,但在规则第五章及第六章中关于裁判员及巡边员的职权的规定,应被恰当地解释为配合。规则第六章规定每场比赛应委派两名巡边员,其职责(服从裁判员的决定)应为:
  (a)当球成死球时作出旗示。
  (b)当球越出球门线时,指明应判角球还是球门球。
  (c)指明应由何方掷界外球。
  (d)协助裁判员执行规则。
  协助的内容为:
  1.当球的整体出界时发出信号。
  2.指明应由何方踢角球、球门球或掷界外球。
  3.引起裁判员对粗野动作与不正当行为的注意。
  4.提示裁判员替补队员。
  5.对裁判员咨询的任何问题提供意见。
  中立巡边员
  关于上述协助,以中立巡边员所提供的意见最佳。由于俱乐部的巡边员都有局限性,所以上述2.3.4各项一般都不求助于非中立的巡边员。假如是中立的巡边员,则必须被作为助理裁判员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裁判员必须懂得采取不同的态度,因为实际上是三个人在管理比赛,但仍以裁判员为主,而巡边员以适当的方式协助其控制比赛。
  俱乐部巡边员:
  为得到俱乐部巡边员最有效的配合,应采取下列步骤:
   1.两名俱乐部的巡边员均应于比赛前向裁判员报到和接受他的指示,并被告知无论巡边员的意见如何,都应无条件地以裁判员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2.俱乐部巡边员的职权是当球全部越出边线时发出信号,并指出应由何方掷界外球,但最终应以裁判员的判决为主。
   裁判员应牢记上述特有的责任,在赛前决定如何要求俱乐部的巡边员,并明确地告诉他们如何才能给予最好的协助。必不可少的是在任何比赛前,三个人要进行商讨。作为三个人首领的裁判员须能向他的助手清楚地指出,如何才能给予他最好的帮助。为了避免混乱起见,裁判员的指示必须明确。巡边员必须懂得裁判员具有更重要的职权。如果他们之间有任何不同意见时,则必须无条件地接受裁判员的决定。巡边员必须协助裁判员,即不过分地干扰也不应成为对立的关系。
   如巡边员都是中立者时,裁判员应采用对角线裁判制;如巡边员不是中立者时,裁判员应告诉巡边员他所采用的方法。裁判员与巡边员应在下列情况进行合作,并向巡边员指出:
   (a)比赛时间应以裁判员的表为依据。
   (b)每一巡边员将负责比赛的各自半场。
   (J他们在比赛前的任务,诸如检查一切比赛设备等。
   (d)根据需要,确定哪一位是第一巡边员。
   (~踢角球时应站立的位置。
   (f)看见巡边员提示的信号,如果不采纳时应给予巡边员信号。
   (g)在掷界外球时,裁判员与巡边员的分工及职权。一些裁判员专门注意手部动作,巡边员则注意脚部动作的犯规。裁判员不应固定在球场的某一对角线上,当根据场地状况、风向、阳光或其它情况须改变至相反的对角线时,裁判员应将他的意图向两名巡边员交待清楚,两名巡边员应立即调换至另一半场指定的界线处。由于球场的整个长度都要被利用,这样改变对角线的优点是更容易看清在靠近边线处所发生的情况。还可以增加其它方面的配合,但主要在于三个人对每一项内容均应了解。
   裁判员和巡边员的信号:
  本书所列举的信号图示,经国际足球理事会批准,各会员国协会注册的裁判员均应采用。本书第74一77页列出了裁判员手势图,这些手势简单易懂,被裁判员普遍采用。
  裁判员在比赛中没有必要解释自己的判罚,也没有必要模仿犯规动作。在适当的时候,裁判员可以采用简单的手势或言语,以增进与队员之间的了解,促进交流,这对队员和裁判员双方都有利。裁判员对比赛中犯规动作的过分夸张模仿有伤大雅,也易引起误解。
   比赛中裁判员应指出掷界外球的地点,以防止队员随意掷出而违例。一句“继续,有利”可使队员明白裁判员并未漏判这个犯规,而是掌握了有利条款。即使在球出边线前,轻微擦到另一队员而出界,裁判员也应予以示意,这更有助于裁判员与队员之间的理解,使彼此之间的关系更为融洽。
  裁判员所有的信号都应力求简单,清晰。这些信号是为了有效地掌握比赛,保证比赛尽可能顺利进行下去。这些信号是为了指明比赛的下…个进程,而不是指当时发生的情况。
  伸单臂指出方向以表示角球、球门球或犯规及罚球的方向等等;高举单臂用以表示任意球是间接任意球。如果某个队员有礼貌地询问这个任意球是直接还是间接时,裁判员可用简单语言予以答复,这都有助于双方的相互理解。
  裁判员和巡边员的职责在规则第五章、第六章中已简单明了地进行了阐述。裁判员正确地使用哨音、语言和手势,以及巡边员恰当地使用旗示,都有助于相互理解对目互沟通。

全国足球比赛纪律规定
第一条 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和会员俱乐部主办的任何足球比赛。
二、本规定对于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俱乐部(足球队)、会员协会进行的处罚中,所指的停止比赛资格应包括全国各级足球比赛、国际足联和亚足联主办的比赛及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主办的任何足球公开比赛;
三、本规定对于教练员、工作人员及运动员违纪的个人处罚,只限于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全国足球甲级队联赛、足协杯赛、锦标赛、乙级队联赛;
四、本规定所指的停止比赛工作,包括参加赛区有关比赛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 停赛处罚
一、运动员拒不执行“不许留长发、不许带饰物、不许染发”等规定,给予停止当场比赛的处罚;
二、运动员在平时生活、训练有严重违纪或违反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管理条例等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有关部门报告并经纪律委员会核实,给予停赛1-4场的处罚;
三、运动员以不可接受的理由不服从各级国家队集训与比赛的调遣,将给予停赛3个月至全年的处罚;
四、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项比赛中,被裁判员出示黄牌累计达三次者,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资格;
(一)在同一场比赛中,由于连续两张黄牌被红牌罚下场,该黄牌不作为累计;
(二)在同一场比赛中,出示一张黄牌后,又被出示红牌罚下场,该黄牌仍作为累计。
五、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项比赛中,被裁判员出示红牌当即停止比赛资格,如果纪律委员会没有更重的处罚,将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资格;
六、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项比赛中,第二次被裁判员出示红牌(累计二张红牌),如果纪律委员会没有更重的处罚,将自然停止下两场比赛资格;
七、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项比赛中,第三次被裁判员出示红牌(累计三张红牌),将停止该运动员六个月以上比赛资格;
八、对于超出本赛季的停赛处罚,将在下一赛季继续生效。除自然停赛外,当运动员被罚停赛期内,任何俱乐部最多只能付给其基本工资。
九、凡运动员被出示一张黄牌时,应向联赛委员会交纳管理费100元;第二张黄牌交纳200元……以此类推。凡运动员被出示一张红牌时,应向联赛委员会交纳管理费200元,第二张红牌交纳400元……以此类推。 该款由各俱乐部负责收取,并在赛季结束的7天内, 汇交联赛委员会财务部。在联赛委员会财务部未收到该管理费时,该运动员自然停止比赛资格。

第三条 停赛及罚款
一、比赛中运动员凡有侮辱、指责、或死球时用手或以身体任何部位触及对方运动员、官员、工作人员及观众者,裁判员必须出示红牌将该运动员罚令出场,对该运动员处以停赛2一3场、罚款1000元;对该俱乐部(球队)处以罚款500元;
二、比赛中运动员凡有侮辱、指责、或在死球时用手或以身体任何部位触及裁判员者,裁判员必须出示红牌将其罚令出场, 对该运动员处以停赛3-5场、罚款2000元;对该俱乐部(球队)处以1000元;
三、比赛中或成死球时,运动员凡对对方运动员或官员、工作人员及观众实施推、击等行为者,裁判员必须出示红牌将其罚令出场,对该运动员处以停赛6一8场、罚款3000元;对该俱乐部(球队)处以罚款1500元;
四、比赛中或成死球时,运动员凡对裁判员实施推、击等行为者,裁判员必须出示红牌将其罚令出场,对该运动员处以停赛10一12场、罚款5000元;对该俱乐部(球队)处以罚款2500元;
五、比赛中或成死球时,运动员凡对对方运动员或官员、工作人员及观众实施猛推、击打、踢或踩等暴力行为者,裁判员必须出示红牌将其罚令出场,对该运动员处以停赛6个月、罚款5000元; 对该俱乐部(球队)处以罚款2500元;
六、比赛中或成死球时,运动员凡对裁判员实施猛推、击打、踢或踩等暴力行为者,裁判员必须出示红牌将其罚令出场,对该运动员处以停赛12个月、罚款10000元;对该俱乐部(球队)处以罚款5000兀;

第四条 罚离替补席
一、比赛开始时,参赛队必须按照规程规定的人数坐在替补席内;准备替补的运动员按规定做准备活动;替补席任何人员不得向场内传递饮料或其它物品,更不能进入比赛场地;违者,裁判员有权对该人员给予警告或将其罚离替补席;
二、被裁判员罚令出场或被停止比赛资格的运动员、停止工作的官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坐在替补席内,违者,裁判员必须提交书面报告,视情况对其加重处罚。
三、比赛中教练员、替补运动员及工作人员用不正当的语言或行为干扰比赛正常进行,裁判员有权给予警告或罚其离开替补席。

第五条 停止工作及罚款
一、比赛中教练员或工作人员有侮辱、指责,或在死球时用手或身体任何部位触及运动员、官员、工作人员及观众者, 除立即停止赛区的工作外,将停止1个月以上参加赛区工作的资格,对该人员处以罚款1000元;对俱乐部(足球队)处以罚款500元;
二、比赛中教练员及工作人员凡有侮辱、指责,或在死球时用手或身体任何部位触及裁判员,或指挥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者, 除立即停止赛区的工作外,将停止6个月以上参加赛区工作的资格,对该人员处以罚款3000元;对该俱乐部(足球队)处以罚款1500元;
三、比赛中或成死球时,教练员或工作人员凡对对方运动员或官员、工作人员及观众实施推、击等行为者,除停止赛区的工作外, 将停止3个月以上参加赛区工作的资格,对该人员处以罚款3000元;对该俱乐部(足球队)处以罚款1,500元;
四、比赛中或成死球时,教练员或工作人员凡对裁判员实施推、击等行为者, 除停止赛区的工作外,将停止6个月以上参加赛区工作的资格,对该人员处以罚款6000元;对该俱乐部(足球队)处以罚款3000元;
五、比赛中或成死球时,教练员或工作人员凡对对方运动员或官员、工作人员及观众实施猛推、击打、踢或踩等暴力行为者,除停止赛区的工作外,将停止12个月以上参加赛区工作的资格, 对该人员处以罚款10000元;对该俱乐部(足球队)处以罚款5000元;
六、比赛中或成死球时,教练员或工作人员凡对裁判员实施猛推、击打、踢或踩等暴力行为者,除停止赛区的工作外, 将停止1年以上参加赛区工作的资格,对该人员处以罚款20000元;对该俱乐部(足球队)处以罚款10000元;
七、运动员、教练员、官员及工作人员在赛前或赛后(场内或场外)有上述行为者,亦按相关条款处理;
八、俱乐部(球队)任何人员、任何时候在向新闻媒介发表与足球相关的不负责任的、有辱对方的或人身攻击的评论,将按本条一、二款进行处罚;
九、任何自然人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发表与足球比赛有关而无事实根据的、有损中国足球声誉的评论者,将为不受欢迎的人;

第六条 违纪和违法
一、在任何足球比赛中出现行贿、受贿者,经纪律委员会调查属实,根据情节,对参与者个人处以停止三年至终身参加足球比赛或工作的资格,并对其所属俱乐部(足球队)处以5000元至4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二、打假球和违反体育道德:
(一)凡涉及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比赛,将被判定为假球:
1、有确凿的假球证据;
2、有明显迹象表明,一方或个人故意让球或双方相互“放水”;
(二)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在接到认定某场比赛为假球的报告后,将在24小时内进行调查审核,并在72小时至其后的任何期限内做出决定;
(三)对被认定为打假球的俱乐部(足球队)给予如下处罚:
1、属甲级A组的俱乐部,处以4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2、属甲级B组的俱乐部,处以2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3、凡打假球的俱乐部队停赛一年,一律降为乙级队,由此造成全国足球甲级队A、B组联赛参加队所空名额,按联赛名次顺序递补;
(四)对被认定为打假球的个人,给予终身禁赛的处罚;
(五)凡比赛中有违背体育道德、消极比赛,引起观众和舆论强烈不满的,甲级队处以5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其它队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三、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者,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兴奋剂处罚
联赛委员会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兴奋剂抽查,其结果不合格者, 将被停止2年以上比赛资格,并对该运动员处以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对该俱乐部(球队)处以30000元罚款。

第八条 附则
一、凡出现上述各条情况时,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必须于赛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二、对于违反本规定所列事件者,即使未有书面报告,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可依据事实,并按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三、凡触犯法律或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在收到裁判员、裁判监督、比赛监督及赛区委员会的报告及有关比赛的录像带后,将于48小时内做出处理决定;
五、所有处罚(除自动停赛外)自纪律委员会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所罚款必须在30天内寄中国足球协会(工商银行北京体育馆路分理处,帐号144230-22),逾期不交者将给予加倍的处罚或五年内不得参加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六、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七,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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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8-30 11:35:19 | 显示全部楼层
篮球基本规则

1) 基本规则一:

1.比赛方法
   一队五人,其中一人为队长,候补球员最多七人,但可依主办单位
而增加人数。比赛分前、後半场,每半场各 20 分钟,中场休息 10 分
钟。比赛结束两队积分相同时,则举行延长赛 5 分钟,若 5 分钟後比数
仍相同,则再次进行 5 分钟延长赛,直至比出胜负为止。

2.得分种类
   球投进篮框经裁判认可後,便算得分。 3 分线内侧投入可得 2 分;叁
分线外侧投入可得 3 分,罚球投进得 1 分。

3.进行方式
   比赛开始由两队各推出一名跳球员至中央跳球区,由主审裁判抛球双方跳球,开始比赛。掷界外球。

4.选手替换
   每次替换选手要在20秒内完成,替换次数则不限定。交换选手的时间选在有人犯规、争球、叫暂停等。裁判可暂时中止球赛的计时。

5.罚球
   每名球员各有 4 次被允许犯规的机会,第五次即犯满退场。且不能在同一场比赛中再度上场。罚球是在谁都不能阻挡、防守的情况下投篮,是做为对犯规队伍的处罚,给予另一队的机会。罚球要站在罚球线後,从裁判手中接过球後 5 秒内要投篮。在投篮後,球触到篮框前均不能踩越罚球线。

6.违例
   大致可分为(1)普通违例:如带球走步、两次运球、脚踢球或以拳击球。(2)跳球违例、(3)跳球时的违例:除了跳球球员以外的入木可在跳球者触到球之前进入中央跳球区。

2)基本规则二:

30秒钟规则
   ---进攻球队在场上控球时必须在30秒钟内投篮出手(NBA比赛为24秒,全美大学体育联合会比赛中为35秒).

10秒钟规则
   ---球队从后场控制球开始,必须在10秒钟内使球进入前场(对方的半场).

5秒钟规则
   ---持球后,球员必须在5秒钟之内掷界外球出手.FIBA规则规定罚球也必须在5秒钟内出手(NBA规则中为10秒).

3秒钟规则
  ---与对方发生身体接触而产生的犯规,比如与裁判发生争执等情况.

侵人犯规
   ---与对方发生身体接触而产生的犯规行为.

技术犯规
   ---队员或教练员因表现恶劣而被判犯规,比如与裁判发生争执等情况.

取消比赛知识的犯规
   ---球员做出的不体现运动员精神的犯规动作,比如打人.发生此类情况后,球员应立即被罚出场外.

队员5次犯规
   ---无论是侵人犯规,还是技术犯规,一名球员犯规共5次(NBA规定为6次)必须离开球场,不得再进行比赛.

违例
   ---既不属于侵人犯规,也不属于技术犯规的违反规则的行为.主要的违例行为是:非法运球;带球走;3秒违例;使球出界.

队员出界
   ---球员带球或球本身触及界线或蚧线以外区域,即属球出界.在球触线或线外区域之前,球在空中不算出界.

干扰球
   ---投篮的球向篮下落时,双方队员都不得触球.当球在球篮里的时候,防守队员不得触球.

被紧密盯防的选手
   ---被防守队员紧密盯防的球员必须在5秒钟之内传球,运球或投篮,否则其队将失去控球权(NBA规则中无此规定).

球回后场
   ---球队如已将球从后场移至前场,该球队球员便不能再将球移过中线,运回后场.

NBA技术统计缩写含义:
3P% 三分球命中率 3PM 三分球成功数
3PM-A 三分球投中/投球次数 APG 单场平均助攻次数
AST 助攻次数 AVG 单场平均得分
BLK 蓝板球数 FG 投篮成功次数
FG% 投篮命中率(不包括罚球) FGM-A 投中次数
FT 罚蓝成功数 FT%  罚球命中率
FTM-A 罚球中数 F 前锋
G 后卫 C 中锋
G-F 后卫型前锋 F-G 小前锋
G 上场次数 HI 本赛季单场最高得分
MIN 总出场时间 MPG 每场得分
PF 犯规次数 PPG 平均得分
PTS 总得分 ST 抢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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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8-30 11:35:59 | 显示全部楼层
羽毛球基本规则

1) 基本规则一:
1. 球场

1.1 球场应是一个长方形,根据图中所示尺寸,用宽20毫米的线画出。
1.2 场地线的颜色最好是白色、黄色或其他容易辨别的颜色。
1.3.1 测试正常球速区域的4个40毫米x40毫米的标记(规则4.4),应画在单打发球区边线内沿,距端线530毫米和990毫米处。
1.3.2 这些标记的宽度均包括在所画的尺寸内,即距端线外沿530毫米至570毫米和950毫米至990毫米。
1.4 所有场地线都是它所确定区域的组成部分。
1.5 如果面积不够画出双打球场,可画一单打球场,端线亦为后发球线,网柱或代表网柱的条状物(规则2.2)应放置在边线上。

2. 网柱

2.1 从球场地面起,网柱高1.55米。网柱必须稳固地同地面垂直,并使球网保持紧拉状态,如规则3所述。网柱如图A所示,应放置在双打的边线上。
2.2 如不能设置网柱,必须采用其他办法标出边线通过网下的位置。例如,使用细柱或40毫米宽的条状物固定在边线上,垂直向上到网顶绳索处。
2.3 在双打球场上,不论进行的是双打还是单打比赛,网柱或代表网柱的条状物,均应置于双打边线上。

3. 球网

3.1 球网应是深色、优质的细绳织成。网孔方形,各边长均在15-20毫米之间。
3.2 网上下宽760毫米。
3.3 网的顶端用75毫米的白布对折而成,用绳索或钢丝从夹层穿过。白布边的上沿必须紧贴绳索或钢丝。
3.4 绳索或钢丝须有足够的长度和强度,能牢固地拉紧并与网柱顶部取平。
3.5 球场中央网高1.524米,双打边线处网高1.55米。
3.6 球网的两端必须与网柱系紧,它们之间不应有空隙。

4. 羽毛球

  羽毛球可由天然材料、人造材料或用它们混合制成。只要球的飞翔性能与用天然羽毛和包裹羊皮的软木球托制成的球的性能相似即可。
4.1 一般式样
4.1.1 羽毛球应有16根羽毛固定在球托部。
4.1.2 羽毛长64毫米至70毫米。但每一个球的羽毛从托面到羽毛尖的长度应一致。
4.1.3 羽毛顶端围成圆形,直径为58毫米至68毫米。
4.1.4 羽毛应用线或其他适宜材料扎牢。
4.1.5 球托直径25毫米至28毫米,底部为圆形。
4.2 羽毛球重4.74克至5.50克。
4.3 非羽毛球制成的球
4.3.1 用合成材料制成裙状或羽毛。
4.3.2 球托如规则4.1.5所述。
4.3.3 尺寸和重量同4.1.2、4.1.3和4.2;但由于合成材料与天然羽毛在比重、性能上的差异,可允许不超过10%的误差。
4.4 球的检验
4.4.1 验球时,站在端线外,用低手向前上方全力击球,球的飞行方向须与边线平行。
4.4.2 一个具有正常速度的球,应落在离对方端线530-990毫米之间的区域内。
4.5 非标准球
  只要球的一般式样、速度和飞翔性能不变,经有关国家组织批准,可以变通以上条款。
4.5.1 由于海拔或气候等条件不宜使用标准球时。
4.5.2 如情况特殊,必须更改才有利于开展比赛时。

5. 球拍

5.1 一把球拍的各部分如规则5.1.1至5.1.7所述,各部分的规格要求如图E所示。
5.1.1 球拍由拍柄、排弦面、拍头、拍杆、连接喉组成整个框架。
5.1.2 拍柄是击球者握住球拍的部分。
5.1.3 拍弦面是击球者用于击球的部分。
5.1.4 拍头界定了拍弦面的范围。
5.1.5 拍杆通过规则5.1.6所述的部件连接拍柄与拍头。
5.1.6 连接喉(如果是这样的结构)连接拍杆与拍头。
5.1.7 拍头、连接喉、拍杆和拍柄总称拍框。
5.2 拍框总长度不超过680毫米,宽不超过230毫米。
5.3.1 拍弦面应是平的,用拍弦串过拍头十字交叉或其他形式编织而成。变质的式样应保持一致,尤其是拍面中央的编织密度不得小于其他部分。
5.3.2 拍弦面长不超过280毫米,宽不超过220毫米。
5.3.3 不论拍弦用什么方式拉紧,规定拍弦伸进连接喉的区域不超过35毫米,连同这个区域在内的整个拍弦面长不超过330毫米。
5.4.1 球拍不允许有附加物和突出部,除非是为了防止磨损、断裂、振动,或调整重心的附加物,或预防球拍脱手而将拍柄系在手上的绳索;但尺寸和位置应合理。
5.4.2 不允许改变球拍的规定式样。

6. 设备的批准

  有关球拍、球、设备以及试制品能否用于比赛的问题,由国际羽联作出裁决。这种裁决可由国际羽联主动作出,或根据对其有切身利益的个人、团体(包括运动员、设备厂商、国家组织及其成员)的请求作出。

2)基本规则二:
7. 运动员

7.1 “运动员”系指所有参加比赛的人。
7.2 双打比赛以两名运动员为一方,单打比赛以一名运动员为一方。
7.3 有发球权的一方叫发球方,对方叫接发球方。

8. 掷挑边器

8.1 比赛前,双方应掷挑边器。嬴的一方将在规则8.1.1或8.1.2中作出选择。
8.1.1 先发球或先接发球。
8.1.2 一个场区或另一个场区。
8.2 输方在余下的一项中作出选择。

9. 交换场区

10.1 以下情况运动员应交换场区;
10.1.1 第一局结束;
10.1.2 第三局开始前;
10.1.3 第三局中或只进行一局的比赛中,当领先的一方得分为11分一局的6分或15分一局的8分时。
10.2 运动员未按规则10.1的规定交换场区,一经发现立即交换,已得分数有效。

10. 发球

11.1 合法发球
11.1.1 发球时任何一方都不允许非法延误发球;
11.1.2 发球员和接发球员都必须站在斜对角发球区内发球和接发球,脚不能触及发球区的界线;两脚必须都有一部分与地面接触,不得移动,直至将球发出(规则11.4)。
11.1.3 发球员的球拍必须先击中球托,与此同时整个球要低于发球员的腰部。
11.1.4 击球瞬间,球拍杆应指向下方,从而使整个排头明显低于发球员的整个握拍手部(如图F)。
11.1.5 发球开始(规则11.2)后,发球员的球拍必须连续向前挥动,直至将球发出。
11.1.6 发出的球必须向上飞行过网,如果不受拦截,应落入接发球员的发球区内。
11.2 一旦双方运动员站好位置,发球员的球拍头第一次向前挥动即为发球开始。
11.3 发球员须在接发球员准备好后才能发球,如果接发球员已试图接发球则被认为已做好准备。
11.4 一旦发球开始(规则11.2),球被发球员的球拍触及或落地即为发球结束。
11.5 双打比赛,发球员或接发球员的同伴站位不限,但不得阻挡对方发球员或接发球员的视线。

11. 单打

12.1 发球员的分数为0或双数时,双方运动员均应在各自的右发球区发球或接发球。
12.2 发球员的分数为单数时,双方运动员均应在各自的左发球区发球或接发球。
12.3 如“再赛”,发球员应以该局的总得分,按规则12.1和12.2的规定站位。
12.4 球发出后,由发球员和接发球员交替对击直至“违例”或“死球”。
12.5.1 接发球员违例或因球触及接发球员场区内的地面而成死球,发球员就得一分。随后,发球员再从另一发球区发球。
12.5.2 发球员违例或因球触及发球员场区内的地面而成死球,发球员即失去发球权。随后,接发球员成了发球员,双方均不得分。

12. 双打

13.1 一局比赛开始和每次获得发球权的一方,都应从右发球区发球。
13.2 只有接发球员才能接发球;如果他的同伴去接球或被球触及,发球方得一分。
13.3.1 自发球被回击后,由发球方的任何一人击球,然后由接发球方的任何一人击球,如此往返直至死球。
13.3.2 自发球被回击后,运动员可以从网的各自一方任何位置击球。
13.4.1 接发球方违例或因球触及接发球方场区内的地面而成死球,发球方得一分,原发球员继续发球。
13.4.2 发球方违例或应球触及发球方场区内的地面而成死球,原发球员即失去发球权,双方均不得分。
13.5.1 每局开始首先发球的运动员,在该局本方得分为0或双数时,都必须在右发球区发球或接发球;得分为单数时,则应在左发球区发球或接发球。
13.5.2 每局开始首先接发球的运动员,在该局本方得分为0或双数时,都必须在右发球区接发球或发球;得分为单数时,则应在左发球区接发球或发球。
13.5.3 上述两条相反形式的站位使用于他们的同伴。
13.5.4 如有再赛,则以该局本方总得分,按规则13.5.1至13.5.3的规定站位。
13.6 发球必须从两个发球区交替发出(规则14和16的规定除外)。
13.7 任何一局的首先发球员失去发球权后,由该局首先接发球员发球,然后由首先接发球员的同伴发球,接着由他们的对手之一发球,再由,另一对手发球,如此传递发球权。
13.8 运动员不得有发球顺序错误和接发球顺序错误,或在同一局比赛中连续二次接发球(规则14和16的规定除外)。
13.9 一局胜方中的任一运动员可在下一局先发球,负方中的任一运动员可先接发球。

13. 发球区错误

14.1 以下情况为发球错误∶
14.1.1 发球顺序错误;
14.1.2 从错误的发球区发球;
14.1.3 在错误的发球区准备接发球,且球已发出。
14.2 发球区错误的处理;
14.3 如果因发球区错误而“重发球”,则该回合无效,纠正错误重发球。
14.4 如果发球区错误未被纠正,比赛也应继续进行,并且不改变运动员的新发球区和新发球顺序。

14. 重发球

  有裁判员宣判“重发球”,用于中断比赛。
16.1 遇不能预见或意外的情况,应重发球。
16.2 除发球外,球过网后挂在网上或停在网顶,应重发球。
16.3 发球时,发球员和接发球员同时违例,应重发球。
16.4 发球员在接发球员未做好准备时发球,应重发球。
16.5 比赛进行中,球托与球的其他部分完全分离,应重发球。
16.6 司线员未看清,裁判员也不能作出决定时,应重发球。
16.7 “重发球”时,最后一次发球无效,原发球员重新发球(规则14的规定除外)。

15. 死球

下列情况为死球∶
17.1 球撞网并挂在网上,或停在网顶;
17.2 球撞网或网柱后开始在击球者这一方落向地面;
17.3 球触及地面;
17.4 “违例”或“重发球”已被宣报。

3)基本规则三:
16. 计分

9.1 除非另有商定,一场比赛以三局两胜定胜负。
9.2 只有发球方才能得分。
9.3 双打和男子单打(规则9.6的情况除外)先得15分的一方胜一局。
9.4 女子单打(规则9.6的情况除外)先得11分的一方胜一局。
9.5.1 13平或14平(女子单打9平或10平)时,先获得13分或14分(女子单打9分或10分)的一方,可以选择“再赛”或“不再赛”。
9.5.2 这一选择只能在规定分数第一次出现,下一次发球发出前作出。
9.5.3 13平(女子单打9平)时不选择“再赛”,在14平(女子单打10平)时先获14分(女子单打10分)者仍可选择“再赛”。
9.6 选择“再赛”后从“0比0”开始报分,先获(规则9.6.1至9.6.4)再赛分数的一方胜该局。
9.6.1 13平再赛5分;
9.6.2 14平再赛3分;
9.6.3 9平再赛3分;
9.6.4 10平再赛2分。
9.7 下一局开始时由上一局的胜方先发球。

17. 违例

15.1 发球不合法(规则11.1);
15.2 发球员发球时未击中球;
15.3 发球时,球过网后挂在网上或停在网顶;
15.4 比赛时∶
15.4.1 球落在球场界线外;
15.4.2 球从网孔或网下穿过;
15.4.3 球不过网;
15.4.4 球碰屋顶、天花板或四周墙壁;
15.4.5 球触及运动员的身体或衣服;
15.4.6 球触及场外其他人或物体(由于建筑物的结构问题,必要时地方羽毛球组织可以指定羽毛球触及建筑物的临时规定,但其国家组织有否决权);
15.5 比赛时,球拍与球的最初接触点不在击球者网的这一方(击球者击球后,球拍可以随球过网);
15.6 比赛进行中∶
15.6.1 运动员球拍、身体或衣服触及网或网的支撑物;
15.6.2 运动员的球拍或身体从网下侵入对方场区,妨碍对方或使对方分散注意力;
15.6.3 妨碍对方,如阻挡对方紧靠球网的合法击球;
15.7 比赛时,运动员故意分散对方注意力的任何举动,如喊叫、故作姿态等;
15.8 比赛时∶
15.8.1 击球时,球夹在和停滞在拍上紧接着又被拖带;
15.8.2 同一运动员两次挥拍连续击中球两次;
15.8.3 同方两名运动员连续各击中球一次;
15.8.4 球触及运动员球拍后继续向其后场飞行;
15.9 运动员严重违反或一再违反规则18的规定。

18. 比赛连续性、行为不端及处罚

18.1 比赛从第一次发球起至比赛结束应是连续的(规则18.2和18.3规定除外)。
18.2 下列比赛中,每场比赛的第二局第三局之间应允许有不超过5分钟的间歇;
18.2.1 国际比赛项目;
18.2.2 国际羽联批准的比赛;
18.2.3 在所有其他的比赛中(除非该国家组织预先公布不允许这一间歇)。
18.3 遇有不是运动员所能控制的情况,裁判员可根据需要暂停比赛。如果比赛暂停,已得分数有效,续赛时由该分数算起。
18.4 不允许运动员为恢复体力或喘息,或接受场外指导而中断比赛。
18.5.1 比赛时不允许运动员接受指导(规则18.2和18.3的规定除外)。
18.5.2 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未经裁判员同意,不得离开场地(规则18.2所述除外)。
18.6 只有裁判员能暂停比赛。
18.7 运动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8.7.1 故意引起比赛中断;
18.7.2 故意改变球的速度;
18.7.3 举止无礼;
18.7.4 规则未述的其他不端行为。
18.8 对违反规则18.4、18.5或18.7的运动员,裁判员应执行∶
18.8.1 警告;
18.8.2 对已被警告过的一方判违例。
18.8.3 对严重违反或屡犯者判违例并立即向裁判长报告,裁判长有权取消其比赛资格。
18.9 未设裁判长时,竞赛负责人有权取消违反者的比赛资格。

19. 裁判职责和申述

19.1 裁判长对竞赛全面负责。
19.2 临场裁判员主持一场比赛并管理该场地及其周围。裁判员向裁判长负责;未设裁判长时,向竞赛负责人负责。
19.3 发球裁判员负责宣判发球违例(规则11)。
19.4 司线员负责宣判界内球或界外球。
19.5 裁判员应维护和执行《羽毛球比赛规则》,及时地宣判“违例”或“重发球”等。
19.6 裁判员对申述应在下一次发球前作出裁决。
19.7 裁判员应使运动员和观众能了解比赛的进程。
19.8 裁判员可与裁判长磋商、安排、撤换司线员或发球裁判员。
19.9 裁判员不能推翻司线员和发球裁判员对事实的裁决。
19.10.1 在缺少临场裁判人员时,裁判员应就无人执行的职责作出安排。
19.10.2 有临场裁判人员不能作出判断时,由裁判员执行他的职责或“重发球”。
19.11 裁判员有权暂停比赛。
19.12 裁判员应记录与18条有关的情况并向裁判长报告。
19.13 裁判员应将所有仅与规则问题有关的申述提交裁判长(这类申述,运动员必须在下一次发球击出前提出;如在一局结尾,则应在离开场地前提出)。

附∶世界羽联最新修订实验性比赛规则
每局比赛打到14平(女单10平)先到14分(女单10分)一方可选要加3分(打到17分,女单13分)或不加(打到15分,女单11分),而且只有这一次机会。现行计分制度仍维持不变。

男单、男双、女双、混双每局15分中,有一方先达到8分时,由裁判强制休息90秒;女单每局11分中,有一方先达到6分时,裁判措施如上。
在第一局和第二局间,最多允许90秒的休息。
在第二局和第三局间,最多允许5分钟的休息。
根据规则,每局中,双方可在任何时间要求暂停30秒。
在裁判允许下,比赛中球员可要求喝水、擦汗或拖地。
休息时选手仅能留在场内,教练可在场边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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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8-30 11: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乒乓球基本规则

1) 乒乓球的比赛规则:
1.1 球台
1.1.1球台的上层表面叫做比赛台面,应为与水平面平行的长方形,长274米,宽1.525米,高地向高76厘米.
1.1.2比赛台面不包括球台台面的侧面。
1.1.3比赛台面可用任何材料制成,应具有一致的弹性,即当标准球从离台面30厘米高处落至台面时,弹起高度应约为23厘米。
1.1.4比赛台面应呈均匀的暗色,无光泽,沿每个2.74米的比赛合面边缘各有一条2厘米宽的白色边线,沿每个1.525米的比赛台面边缘各有一条2厘米宽的白色端线。
1.1.5比赛台面由一个与端线平行的垂直的球网划分为两个相等的台区,各台区的整个面积应是一个整体。
1.1.6双打时,各台区应由一条3毫米宽的白色中线,划分为两个相等的“半区”。中线与边线平行,并应视为右半区的一部分。

1.2 球网装置
1.2.1球网装置包括球网、悬网绳、网柱及将它们固定在球台上的夹钳部分.

1.2.2球网应悬挂在一根绳子上,绳子两端系在高15.25厘米的直立网柱上,网柱外缘离开边线外缘的距离为15.25厘米。
1.2.3整个球网的顶端距离比赛台面15.25厘米.
1.2.4整个球网的底边应尽量贴近比赛台面,其两端应尽量贴近网柱。

1.3 球
1.3.1球应为圆球体,直径为38毫米。
1.3.2球重2.5克。
1.3.3球应用赛璐璐或类似的材料制成,呈白色,、黄色或橙色,且无光泽。

1.4 球拍
1.4.1球拍的大小,形状和重量不限,但底板应平整、坚硬.
1.4.2底板厚度至少应有85%的天然木料,加强底板的粘合层可用诸如碳纤维,玻璃纤维或压缩纸等纤维材料,每层粘合层不超过底板总厚度的7.5%或0.35毫米。
1.4.3用来击球的拍面应用一层颗粒向外的普通颗粒胶覆盖,连同粘合剂厚度不超过2毫米;或用颗粒向内或向外的海绵胶覆盖,连同粘合剂,厚度不超过4毫米.
1.4.3.1”普通颗粒胶”是一层无泡沫的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其颗粒必须以每平方厘米不少于10颗,不多于50颗的平均密度分布整个表面。
1.4.3.2"海绵胶"即在一层泡沫橡胶上覆盖一层普通颗粒胶,普遍颗粒胶的厚度不超过2毫米。

1.4.4覆盖物应覆盖整个拍面,但不得超过其边缘。靠近拍柄部分以及手指执握部分可不予以覆盖,也可用任何材料覆盖。
1.4.5底板、底板中的任何夹层、覆盖物以及粘合层均应为厚度均匀的一个整体。
1.4.6球拍两面不论是否有覆盖物,必须无光泽,且一面为鲜红色,另一面为黑色。拍身边缘上的包边应无光泽,不得呈白色。
1.4.7由于意外的损坏、磨损或褪色,造成拍面的整体性和颜色上的一致性出现轻微的差异。只要未明显改变拍面的性能,可以允许使用。
1.4.8比赛开始时及比赛过程中运动员需要更换球拍时,必须向对方和裁判员展示他将要使用的球拍,并允许他们检查。

1.5 定义
1.5.1“回合”:球处于比赛状态的一段时间。
1.5.2“球处比赛状态”,从发球时,球被有意向上抛起前,静止在不执拍手掌上的一瞬间。到该回合被判得分或重发球。
1.5.3“重发球”:不予判分的回合。
1.5.4“一分”:判分的回合。
1.5.5“执拍手”:正握着球拍的手。
1.5.6“不执怕手”:未握着球拍的手。
1.5.7“击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执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触球.
1.5.8 "阻挡”:对方击球后,处于比赛状态的球尚未触及本方台区也未超过比赛台面或其端线,即触及本方运动员或其穿带的任何物品。
1.5.9“发球员":在一个回合中,首先击球的运动员.
1.5.10“接发球员:在一个回合中,第二个击球的运动员.
1.5.11"裁判员:被指定管理一场比赛的人,
1.5.12“裁判助理":被指定在某些方面协助裁判员工作的人.
1.5.13运动员“穿或带”的任何物品,包括他在一个回合开始时穿或带的任何物品。
1.5.14球从突出台外的球网装置之下或之外经过,或回击的球越过球网后又回弹过网,均应视作已”超过或绕过”球网装置。
1.5.15球台的“端线”包括端线两端的无限延长线。

1.6 合法发球
1.6.1发球时,球应放在不执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张开和伸平。球应是静止的,在发球方的端线之后和比赛合面的水平面之上。
1.6.2发球员须用手把球几乎垂直地向上抛起,不得使球旋转,并使球在离开不执拍手的手掌之后上升不少于16厘米。
1.6.3当球从抛起的最高点下降时,发球员方可击球,使球首先触及本方台区,然后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再触及接发球员的台区。在双打中,球应先后触及发球员和接发球员的右半区。
1.6.4从抛球前球静止的最后一瞬间到击球时,球和球拍应在比赛台面的水平面之上。

1.6.5击球时,球应在发球方的端线之后,但不能超过发球员身体(手臂、头或腿除外)离端线最远的部分。
1.6.6运动员发球时,有责任让裁判员或副裁判员看清他是否按照合法发球的规定发球.
1.6.6.1如果裁判员怀疑发球员某个发球动作的正确性,并且他或者副裁判员都不能确信该发球动作不合法,一场比赛中此现象第一次出现时,裁判员可以警告发球员而不予判分.
1.6.6.2在同一场比赛中,如果运动员发球动作的正确性再次受到怀疑,不管是否出于同样的原因,不再警告而判失一分.
1.6.6.3无论是否第一次或任何时候,只要发球员明显没有按照合法发球的规定发球,他将被判失一分,无需警告。
1.6.7运动员因身体伤病而不能严格遵守合法发球的某些规定时,可由裁判员做出决定免予执行,但须在赛前向裁判员说明。

1.7合法还击
1.7.1对方发球或还击后,本方运动员必须击球,使球直接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或触及球网装置后,再触及对方台区。

1.8比赛次序
1.8.1在单打中,首先由发球员合法发球,再由接发球员合法还击,然后两者交替合法还击。
1.8.2在双打中,首先由发球员合法发球,再由接发球员合法还击,然后由发球员的同伴合法还击,再由接发球员的同伴合法还击,此后,运动员按此次序轮流合法还击。

1.9重发球
1.9.1回合出现下列情况应判重发球:
1.9.1.1如果发球员发出的球,在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此后成为合法发球或被接发球员或其同伴阻挡。
1.9.1.2如果接发球员或同伴未准备好时,球己发出:而且接发球员或其同伴均没有企图击球。
1.9.1.3由于发生了运动员无法控制的干扰,而使运动员未能合法发球。合法还击或遵守规则。
1.9.1.4裁判员或副裁判员暂停比赛。
1.9.1.5在双打时,运动员错发,错接。
1.9.2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暂停比赛:
1.9.2.1由于要纠正发球、接发球次序或方位错误;
1.9.2.2由于要实行轮换发球法;
1.9.2.3由于警告或处罚运动员;
1.9.2.4由于比赛环境受到干扰,以致该回合结果有可能受到影响。

1.10 一分
1.1O.1除被判重发球的回合,下列情况运动员得一分:
1.10.1.1对方运动员未能合法发球;
1.1O.1.2对方运动员未能合法还击;
1.1O.1.3运动员在发球或还击后,对方运动员在击球前,球触及了除球网装置以外的任何东西;
1.10.1.4对方击球后,该球越过本方端线而没有触及本方台区;
1.10.1.5对方阻挡;
1.10.1.6对方连击;
1.10.1.7对方用不符合1.4.3条款的拍面击球;
1.10.1.8对方运动员或他穿戴的任何东两使球台移动;
1.10.1.9对方运动员或他穿戴的任何东西触及球网装置;
1.10.1.10对方运动员不执拍手触及比赛台面;
1.10.1.11双打时,对方运动员击球次序错误;
1.10.1.12执行轮换发球法时,接发球运动员或其双打同伴,包括接发球一击,完成了13次合法还击。

1.11 一局比赛
1.11.1在一局比赛中,先得21分的一方为胜方,20平后,先多得2分的一方为胜方.

1.12 一场比赛
1.12.1一场比赛应采用三局两胜制或五局三胜制。
1.12.2一场比赛应连续进行.但在局与局之间,任何一名运动员都有权要求不超过两分钟的休息时间。

1.13 发球、按发球和方位的选择
1.13.1选择发球,接发球和这一方,那一方的权力应由抽签来决定,中签者可以选择先发球或先接发球,或选择先在某一方。
1.13.2当一方运动员选择了先发球或先接发球,或选择先在某一方后,另一方运动员应有另一个选择的权力.
1.13.3在获得每五分之后,接发球方即成为发球方,依此类推,直至该局比赛结束,或者直至双方比分都达到20分或实行轮换发球法,这时,发球和接发次序仍然不变,但每人只轮发一分球.
1.13.4在双打的第一局比赛中,先发球方确定第一发球员,再由先接发球方确定第一接发球员.在以后的各局比赛中,第一发球员确定后,第一接发球员应是前一局发球给他的运动员。
1.13.5在双打中,每次换发球时,前面的接发球员应成为发球员,前面的发球员的同伴应成为接发球员·
1.13.6一局中首先发球的一方,在该场下一局应首先接发球。在双打决胜局中,当一方先得10分时,接发球方应交换接发球次序。
1.13.7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赛的一方,在该场下一局应换到另一方位.在决胜局中,一方先得10分时,双方应交换方位.

1.14 发球、接发球次序和方位的错误
1.14.1裁判员一旦发现发球、接发球次序错误,应立即暂停比赛,并按该场比赛开始时确立的次序,按场上比分由应该发球或接发球的运动员发球或接发球;在双打中,则按发现错误时那一局中首先有发球权的一方所确立的次序进行纠正,继续比赛。
1.14.2裁判员一旦发现运动员应交换方位而未交换时,应立即暂停比赛,并按该场比赛开始时确立的次序按场上比分运动员应站的正确方位进行纠正,再继续比赛。
1.14.3在任何情况下,发现错误之前的所有得分均有效。

1.15 轮换发球法
1.15.1如果一局比赛进行到15分钟仍未结束(双方都己获得至少19分时除外),或者在此之前任何时间应双方运动员要求,应实行轮换发球法。
1.15.1.1当时限到时,球仍处于比赛状态,裁判员应立即暂停比赛。由被暂停回合的发球员发球,继续比赛。
1.15.1.2当时限到时,球未处于比赛状态,应由前一回合的接发球员发球,继续比赛。
1.15.2此后,每个运动员都轮发一分球,直至该局结束。如果接发球方进行了13次合法还击,则判发球方失一分。
1.15.3换发球法一经实行,该场比赛的剩余部分必须继续实行,直至该场比赛结束。

2)国际竞赛规则:
2.1 规则和规程的适用范围
2.1.1比赛类型
2.1.1.1“国际赛”,即一个以上协会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2.1.1.2“国际比赛”,即不同协会代表队之间的一场比赛。
2.1.1.3“公开赛”,即所有协会的运动员均可报名参加的比赛。
2.1.1.4“限制赛”,即除年龄组外只限于特定组别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2.1.1.5“邀请赛”,即限于个别邀请的、指定运动员报名参加的比赛。
2.1.2适用范围
2.1.2.1除了2.1.2.1.1另有规定外,规则将适用于世界、洲和奥林匹克的比赛,公开赛和国际比赛,除非参加的协会达成另外的协议。
2.1.2.1.l理事会可授权公开赛的组织者,采用执委会颁发的实验性规则。
2.1.2.2建议比赛规则适用于所有其它国际赛·并建议各协会举办国内比赛时采用此比赛规则。
2.1.2.3国际竞赛规程应适用于下列比赛:
2.1.2.3.1世界和奥林匹克的比赛,除非理事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事先通知了各参赛协会;
2.1.2.3.2洲的比赛,除非有关洲联合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事先通知了各参赛协会;
2.1.2.3.3公开锦标赛(2.6.1.2),除非国际乒联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由参赛者按2.1.2.4条规定予以同意;
2.1.2.4不符合本规程任何条款而举办的公开赛;应在报名表中说明变化的性质和范围;填写并提交报名表应被视为报名者同意包括更改内容在内的比赛条件。
2.1.2.5建议此竞赛规程适用于能遵守章程的所有其它国际比赛。
2.1.2.5.1除洲锦标赛以外的地区性比赛,可以按照有关地区当局不时制定的规则举行。
2.1.2.5.2非会员组织主办的国际限制赛和邀请赛以及经许可的国际比赛,可以按照主办机构制定的或共同同意的规则举行。
2.1.2.5.3限于一个协会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可以依据该协会制定的规则举行。
2.1.2.6通常,本规则和国际竞赛规程被认为适用于所有国际比赛,除非各项变化事先得到同意,或明确写入己公布的该比赛规程中。
2.1.2.7规程的详细说明和理解,包括器材规格的说明,应以理事会许可的《技术文件》和《裁判员手册》的形式公布。

2.2 器材和比赛条件
2.2.1比赛器材
2.2.1.1公开赛的报名表或竞赛指南应详细说明将使用的球台的牌子和颜色,球网装置的牌子,以及球的牌子和颜色;器材的选择应由比赛所在地的协会从国际乒联现行批准的牌子和型号中挑选。
2.2.1.2对比赛器材的批准或许可,应由器材委员会代表理事会执行;如果在任何时候发现继续生产或使用某产品对乒乓球运动有害,则取消对该器材的批准。
2.2.1.3球拍击球拍面的覆盖物应是国际乒联现行许可的牌子和型号,并在其边缘必须附有清晰可见的商标型号及国际乒联(ITTF)的标记。
2.2.1.4球板覆盖物可用压力感应胶纸或其它国际乒联批准的粘合剂进行粘合;如发现任何运动员的球板上含有被禁止使用的粘合剂成分,将取消其参加当场比赛的资格并报告其所属协会。
2.2.2服装
2.2.2.1比赛服一般包括短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短袜和运动鞋;其它服装,如半套或全套运动服,不得在比赛时穿着,得到裁判长的允许时除外。
2.2.2.2短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可以是任何颜色,但其主要颜色应与比赛用球的颜色明显不同。短袖运动衫的袖子和领子除外。
2.2.2.3比赛服上可以有:
2.2.2.3.1在前面或侧面,总面积不超过64平方厘米的徽章或字样,广告除外;
2.2.2.3.2在运动衣背上的号码或字样,用于标明运动员、运动员的协会,或在俱乐部比赛时,标明运动员的俱乐部;
2.2.2.3.3按照2.2.4.6条款规定的广告。
2.2.2.3.4经国际乒联批准的国际乒联标记为“ITTF".
2.2.2.4在运动员运动衫背后的中间位置应优先佩戴被组织者指定的用于标明运动员身份的号码布,而不是广告。这个号码布应是长方形,面积不大于600平方厘米(A4).
2.2.2.5在运动服前面或侧面的任何标记或装饰物以及运动员佩戴在比赛服上的任何物品,如珠宝装饰等,均不应过于显眼或反光,以致影响对方的视线。
2.2.2.6服装上不得带有可能产生不悦或诋毁本项运动声誉的设计或字样。
2.2.2.7有关比赛服的合法性及可接受性问题,应由裁判长决定。但裁判长不得否定国际乒联已许可的式样图案.
2.2.2.8团体赛同队运动员,或同一协会运动员组成的双打,服装款式和颜色应一致,鞋袜除外。
2.2.2.9比赛的双方运动员应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运动衫,以使观众能够容易地区分他们。
2.2.2.10当双方运动员或运动队所穿服装颜色类似,且均不愿更换时,应由抽签决定某一方必须更换。
2.2.3比赛条件
2.2.3.1赛区空间应不少于14米长、7米宽,4米高。
2.2.3.2赛区应由75厘米高的同一深色的挡板围起,以与相邻的赛区及观众隔开。
2.2.3.3世界级比赛中,从台面高度测得的照明度不得低于1000勒克斯,其它比赛中不得低于600勒克斯;赛区其它部位的照明度不得低于比赛台面照明度的一半.
2.2.3.4光源距离地面不得少于4米。
2.2.3.5场地四周一般应为暗色,不应有明亮光源,或从窗户透过未加遮盖的日光。
2.2.3.6新的地板不能颜色太浅或反光强烈而且表面不得为砖,水泥或石头;在世界级比赛和奥运会比赛中,地板应为木制或国际乒联批准的某品牌和种类的可移动塑胶地板。
2.2.4广告
2.2.4.1在赛区内,广告只能在规定设置的器材和装置上展示,而不能单独设置广告。
2.2.4.2赛区内任何地方不准使用荧光或发光的颜色。
2.2.4.3挡板内侧的字样和标记禁止使用白色或黄色,亦不得超过两种颜色;其总高度应限制在40厘米以内。
2.2.4.4球台上的广告只能展示在台面两个侧面和两个端面上,并且每个广告的总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厘米。永久性广告只限于制造厂家的商标,标记或名称,每半边侧面上可有一个广告,但是主办单位可允许其它的临时广告,每边侧面和每个端面上可放一个广告。
2.2.4.5赛区内在裁判桌或其它器材上的广告,其任何一面的总面积不得超过750平方厘米
2.2.4.6比赛区域每个半场的地板上均可有一条广告,面积不超过3平方米,且与球台或档板的距离不得少于2米;此外,制造商名称和标志的面积不得超过750平方厘米。所有上述同样的颜色应与地板颜色相同,但可以浅些或深些。
2.2.4.7运动员服装上的广告应受下列限制:
2.2.4.7.1制造厂家的正常商标、标记或名称所占总面积不得超过24平方厘米;
2.2.4.7.2短袖运动衫前面或侧面不得有3条以上的广告,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厘米,每条广告必须明显分开;
2.2.4.7.3短裤和短裙上可有一个面积不超过40平方厘米的广告;
2.2.4.7.4短袖运动衫的背部可有一个面积不超过200平方厘米的广告;
2.2.4.8运动员号码布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厘米;
2.2.4.9裁判员服装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厘米;
2.2.4.10比赛服和号码布上不得有烟草制品、含酒精饮料或者有害药品的广告。

2.3 裁判人员的管辖权限
2.3.1裁判长
2.3.1.1每次竞赛应指派一名裁判长,其身份和工作地点应告知所有参赛者及队长。
2.3.1.2裁判长应对下列争项负责:
2.3.1.2.1主持抽签;
2.3.1.2.2编徘比赛日程;
2.3.1.2.3指派比赛工作人员,并在必要时撤换比赛工作人员;
2.3.1.2.4主持比赛官员的赛前短会;
2.3.1.2.5审查运动员的参赛资格;
2.3.1.2.6决定在紧急时刻是否中断比赛;
2.3.1.2.7决定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是否可以离开赛区;
2.3.1.2.8决定是否可以延长法定练习时间;
2.3.1.2.9决定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能否穿长运动服;
2.3.1.2.10对解释规则和规程的任何问题做出决定,包括服装,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
2.3.1.2.11裁判长有权决定在比赛紧急中断时,运动员能否练习,以及练习地点。
2.3.1.2.12对于不良行为或其它违反规程的行为采取纪律行动;
2.3.1.3在竞赛管理委员会的同意下,当裁判长的任何职责托付给一些其他人员时,这些人员中的每个人的特殊职责和工作地点应告知参赛者及队长。
2.3.1.4裁判长或在其缺席时负责代理的副裁判长,在比赛过程中自始至终应亲临比赛场地。
2.3.1.5如果裁判长认为必要,可在任何时间更换裁判员,副裁判员或计数员,但不得更改被更换者在其职权范围内就事实问题做出的判定。
2.3.2裁判员
2.3.2.1每场比赛均应指派1名裁判员和1名或2名副裁判员。
2.3.2.2裁判员应坐或站在球台一侧,与球网成一直线。副裁判员应面对裁判员坐在球台另一侧,当只有一名副裁判员时,他应与球网成一直线;当有两名副裁判员时,他们应分别与一条端线成一直线。
2.3.2.3裁判员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2.3.2.3.1检查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如有问题向裁判长报告;
2.3.2.3.2如果双方运动员对比赛用球不能达成协议,可任意决定一只比赛用球;
2.3.2.3.3主持抽签确定发球、接发球和方位.
2.3.2.3.4运动员由于身体伤残不能遵守合法发球的某些规定时,应由裁判员进行裁定。
2.3.2.3.5控制方位,发球、接发球的次序,纠正上述有关方面出现的错误;
2.3.2.3.6决定每一个回合得一分或重发球;
2.3.2.3.7根据规定的程序报分;
2.3.2.3.8在适当的时间执行轮换发球法;
2.3.2.3.9保持比赛的连续性;
2.3.2.3.10对违反关于指导行为等规定者采取行动。
2.3.2.4副裁判员决定处于比赛状态中的球是否触及距离他最近的比赛台面的上边缘。
2.3.2.5裁判员或副裁判员均可判决:
2.3.2.5.1运动员发球动作不合法;
2.3.2.5.2合法发球在球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
2.3.2.5.3运动员阻挡;
2.3.2.5.4比赛环境受到意外干扰,该回合的结果有可能受到影响;
2.3.2.5.5掌握练习时间,比赛时间及间歇时间。
2.3.2.6裁判员或副裁判员根据2.3.2.5条所做出的判决,本场比赛的其他裁判员不得否决。
2.3.2.7如果设两名副裁判员,每名副裁判员负责离他最近的半条边线和站在这一方的运动员,就2.3.2.4、2.3.2.5.1和2.3.2.5.3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做出宣判。
2.3.2.8执行轮换发球法时,如果场上只有一名副裁判员,应增加一名计数员;如果场上有两名副裁判员时,每名副裁判员当接发球员在他一侧时做计数员.
2.3.3申诉
2.3.3.1在单项比赛中的双方运动员或在团体比赛中的双方队长之间所达成的协议均不能改变该场比赛的裁判员就事实问题所做的决定,亦不能改变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亦不能改变竞赛管理委员会对竞赛或比赛管理问题所做的决定。
2.3.3.2对有关裁判员就事实问题所做的决定,或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不得提出申诉.
2.3.3.3对裁判员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裁判长提出申诉,裁判长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2.3.3.4对裁判长就未包括在规则或规程中的有关比赛管理问题所做的决定有不同看法时,可向竞赛委员会提出申诉,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2.3.3.5在单项比赛中,只能由参赛的运动员就该场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在团体比赛中,则只能由参赛队的队长就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
2.3.3.6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就比赛管理方面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仍有异议时,可以由有权申诉的运动员或队长通过所属协会,将问题提交国际乒联规则委员会考虑。
2.3.3.7规则委员会将就此做出裁决,作为将来决定的指南。所属协会仍可就该裁决向理事会或代表大会提出反对,但不影响裁判长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己做出的任何最后决定。

2.4 比赛的管理
2.4.1报分
2.4.1.1当球一结束比赛状态,裁判员应立即报分.如考虑掌声或其它嘈杂声将影响报分,应在情况允许时立即报分.
2.4.1.1.1报分时,裁判员应首先报下一回合即将发球一方的得分数、然后报对方的得分数.
2.4.1.1.2一局比赛开始和交换发球员时,裁判员在报完比分后,应报出下一回合发球员的姓名,并用手势指明发球方。
2.4.1.1.3一局比赛结束时,裁判员应先报胜方运动员的姓名,然后报胜方得分数,再报负方的得分数。
2.4.1.2裁判员除报分外,还可以用手势表示他的判决。
2.4.1.2.1当判得分时,裁判员可将靠近得分方的手举至齐肩高。
2.4.1.2.2当出于某种原出,回合应被判为重发球时,裁判员可以将手高举过头表示该回合结束。
2.4.1.3建议发球员在双方运动员未准确得知比分之前,不要发球;如裁判员认为发球员经常发球过早,对对方有不利影响,应警告发球员推迟发球,如有必要应提醒接发球员举手表明自己未准备好。
2.4.1.4裁判员报分应使用英语或双方运动员及裁判员均能接受的任何其它语言。
2.4.1.5应使用机械或电子设备显示比分,使运动员看清楚,并尽量让观众也能看清。
2.4.2副裁判员工作程序
2.4.2.1责任副裁判员应报出:
2.4.2.1.1"犯规",如果运动员发球动作不合法;
2.4.2.1.2“侧面”,如果处于比赛状态的球触及了面对他的球台侧面上边缘以下部分;
2.4.2.1.3“擦网",如果合法发球在球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
2.4.2.1.4“停",如果比赛环境受到干扰,可能影响该回合的结果时。
2.4.2.2副裁判员在报出有关术语的同时,应将手高举过头,以引起裁判员的注意。
2.4.3轮换发球法的程序
2.4.3.1计时员应在每一局比赛的第一个球进入比赛状态时开表;在比赛暂停时停表,如:到赛区外捡球擦汗、决胜局交换方位及更换损坏的比赛器材;当球重新进入比赛状态时开表。
2.4.3.2一局比赛尚未实行轮换发球法,比赛进行到15分钟,计时员应报“时间到”。(双方运动员的比分均已达到19分时除外)
2.4.3.3比赛应立即恢复,当球被接发球运动员或其同伴还击时,计数员应宣报每一次击球数。计数员应使用英语或双方运动员及裁判员均能接受的任何其它语言.
2.4.4比赛的程序
2.4.4.1在一场比赛开始前2分钟,运动员有权在比赛球台上练习,正常间歇不能练习。只有裁判长有权延长特殊的练习时间。
2.4.4.2如果双方运动员不能就比赛用球达成一致意见而使比赛不能进行时,由裁判员任意决定一个比赛用球,拒绝接受该比赛用球的运动员,裁判长可取消其比赛资格。
2.4.4.3每局比赛中,每打完五分球后,或决胜局交换方位时,裁判员可允许运动员用短暂的时间擦汗。
2.4.4.4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损坏了球拍.应立即替换随身带来的另一块球拍,或场外递进的球拍。
2.4.4.5运动员应有合理的机会检查和熟悉将要使用的器材,在替换破球或损坏的球拍以后,运动员可练习少数几个回合,然后继续比赛.
2.4.4.6运动员在比赛间歇时,应将球拍留在比赛的球台上,得到裁判员的特殊许可除外。
2.4.4.7除非裁判长允许,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应留在赛区内或赛区附近,在局与局之间的法定休息的时间内,运动员应在裁判员的监督下,留在赛区周围3米以内的地方.
2.4.5紧急中断比赛
2.4.5.1运动员因意外事件而暂时丧失比赛能力时,裁判长若认为中断比赛不致于给对方带来不利,可允许中断比赛,但时间要尽量短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十分钟。
2.4.5.2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状态早已存在,或在比赛开始前就有理由可以预见,或由于比赛的正常紧张状态引起,则不能允许中断比赛。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原因在于运动员当时的身体状况或比赛进行的方式,引起抽筋或过度疲劳,这些也不能成为中断比赛的理由,只有因意外事故,如摔倒受伤而丧失比赛能力,才能允许紧急中断。
2.4.5.3在紧急中断比赛时,裁判长可授权运动员在任何球台上练习,包括比赛用的球台。
2.4.6场外指导
2.4.6.1团体比赛,运动员可接受任何人的场外指导;单项比赛运动员只能接受一个人的场外指导,而这个指导者的身份应在该场比赛前向裁判员说明。如未被授权的人进行指导,裁判员应出示红牌令其远离赛区。
2.4.6.2在局与局之间的休息时间或经批准的中断时间内,运动员可接受场外指导。如被授权的指导者在其它时间内进行指导,裁判员应出示黄牌进行警告;如在警告后再次违犯,将被驱除出赛区。
2.4.6.3在一个团体赛或单项比赛中的一场比赛,指导者己被警告过。如任何人再进行非法指导,裁判员将出示红牌,并将其驱除出赛区,不论其是否曾被警告过.
2.4.6.4在团体比赛中被驱除出赛区的人不允许在团体比赛结束前返回,除非需要他上场比赛。在单项比赛中,不允许在该场单打比赛结束前返回。
2.4.6.5如被驱除出赛区的指导者拒绝离开或在比赛结束前返回,裁判员应中断比赛,立即向裁判长报告。指导者被驱除出赛区时,应出示红牌。
2.4.6.6以上规定只限制对比赛的指导。这些规定并不限制运动员或队长就裁判员的决定提出正式申诉,或阻止运动员与所属协会的代表或翻译就某项判决的解释进行商议。

2.4.7行为表现
2.4.7.1运动员和教练员应克服那些可能不公平地影响对手,冒犯观众或影响本项运动声誉的不良作风或行为表现。包括:故意损坏比赛器材,如弄坏球、用球拍敲打球台,语言不文明或大声喊叫,故意将球打出比赛区域,不尊重比赛官员和在比赛中坚持非法指导。
2.4.7.2裁判员认为运动员或教练员在赛区内的行为表现不能接受,裁判员应向其出示黄牌,并警告运动员或教练员,要求其停止冒犯行为,否则将被判罚。一对双打选手中任何一人的警告将对两个人适用。
2.4.7.3运动员在受到警告后再犯,裁判员可判对方得1分;第二次再犯,裁判员可判对方得2分;每一次判分时,应同时出示黄牌和红牌。但2.4.7.5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2.4.7.4如果教练员在被警告后仍坚持上述做法,裁判员应向其出示红牌并将其驱除出比赛区;并且在该场团体赛或单项比赛的剩余时间内不得返回,2.4.7.5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2.4.7.5如运动员在因不良行为被判罚2分后仍坚持不良行为,或运动员、教练员的不良行为非常严重时,裁判员应立即停止比赛并向裁判长报告。
2.4.7.6无论是否得到裁判员的报告,裁判长可决定对坚持冒犯行为的运动员采取纪律行动,包括取消其参加该场、该项或整个比赛的比赛资格。
2.4.7.7如果一名运动员在团体(或单项)比赛中有两场被取消了比赛资格,就自动取消了其参加团体(或单项)比赛的比赛资格。
2.4.7.8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未通知裁判员和对方即自行更换球拍,裁判员应立即将此事报告裁判长。裁判长应给予初犯者警告。如再犯,裁判长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2.4.8兴奋剂
2.4.8.1在各类比赛中,运动员在比赛之前或比赛中,不得服用任何兴奋剂。服用兴奋剂,是指以任何方式向体内输入任何一种被禁止服用的药物,以达到在比赛中提高运动成绩的目的。
2.4.8.2任何运动员如使用违禁药物,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参加当场比赛的资格并报告其所属协会。

2.4.9赌博
2.4.9.1运动员或工作人员不得就比赛进行赌博。
2.4.9.2一旦发现运动员或工作人员违反上条规定,比赛组织者应报告其所属协会。

2.5淘汰赛的抽签
2.5.1轮空和预选赛运动员
2.5.1.1淘汰赛第一轮的位置数应为2的幂。
2.5.1.1.1如果位置数多于已接纳的报名人数,第一轮应设置足够的轮空位置以补足所需位置数目。
2.5.1.1.2如果位置数少于已接纳的报名人数,应举行预选赛,使预选赛出线人数和免于参加预选赛的人数的总和等于所需的位置数。
2.5.1.2轮空位置应按照种子排列先后次序安排,在第一轮中尽可能均匀分布。
2.5.1.3通过预选赛的选手应视情况尽可能均匀地抽入相应的上下半区、各四分之一区、八分之一区或十六分之一区。

2.5.2按排名排列种子
2.5.2.1排名在前的选手应被列为种子,以使他们在比赛进行到较后轮次时相遇。
2.5.2.2种子数不得超过该项比赛第一轮的选手数。
2.5.2.3第一号种子应安排在上半区的顶部,第二号种子应安排在下半区的底部,其余种子应通过抽签进入规定的位置,具体如下:
2.5.2.3.1第三、第四号种子应抽入上半区的底部和下半区的顶部;
2.5.2.3.2第五至第八号种子应抽入单数四分之一区的底部和双数四分之一区的顶部;
2.5.2.3.3第九至第十六号种子应抽入单数八分之一区的底部和双数八分之一区的顶部;
2.5.2.3.4第十六至第三十二号种子应抽入单数十六分之一区的底部和双数十六分之一区的顶部。
2.5.2.4在团体淘汰赛中,每一协会中排名最高的队才有资格按排名被列为种子。
2.5.2.5排列种子应按国际乒联最新公布的排名表为准,下列情况除外:
2.5.2.5.1如果符合种子条件的报名选手(队)均来自同一洲联合会下属的协会,该联合会最新公布的排名表应优先考虑;
2.5.2.5.2如果符合种子条件的报名选手均来自同一协会,该协会最新公布的排名表应优先考虑。
2.5.3按协会提名排种子
2.5.3.1来自同一协会的报名选手应尽可能合理分开,使他们在比赛进行较后轮次时相遇。
2.5.3.2各协会应按技术水平由强至弱地排列其报名运动员和双打配对的顺序,并应与种子排名表的顺序一致.
2.5.3.3排列为第一和第二号的选手应被抽入不同的半区,第三和第四号选手应被抽入没有本协会第一、二号选手所在的另外两个四分之一区。
2.5.3.4排名第五至第八号的选手,应尽可能均匀地抽入没有前四号选手的八分之一区。
2.5.3.5排名第九至第十六号的选手应尽可能均匀地抽入没有前八号选手的十六分之一区,以此类推直到所有报名选手都进入适当位置为止。
2.5.3.6由不同协会的选手组成的男子双打或女子双打配对,应被视为属于在世界排名表上排名较高选手的协会;如果两名选手在世界排名表上无名,则应被视为属于在相应的洲联合会排名表排名较高选手的协会;如果两名选手均不在上述排名表内,则应被视为属于在世界团体赛排名表中排名较高的协会.
2.5.3.7由不同协会的选手组成的混合双打配对,应被视为属于男选手的协会。
2.5.3.8在预选赛中,同一协会的不多干预选赛分组数目的选手应抽入不同的小组,并应按2.5.3.5所述的原则使通过预选赛的选手尽可能地合理分开。
2.5.3.9协会可提名其权限内的运动员参加其有资格参加的任何单项比赛;因出生地、居住期限等原因有资格代表其它协会的运动员有权接受该协会的提名.
2.5.4变更抽签
2.5.4.1只有竞赛管理委员会授权,才能对已经结束的抽签进行更改,情况许可时,还须征得各与之直接有关协会代表的同意。
2.5.4.2抽签一经完成,通常不可更改,除非出现下列情况:
2.5.4.2.1纠正在通知和接受报名方面产生的错误和误解;
2.5.4.2.2纠正2.5.4.7所述的严重不平衡;
2.5.4.2.3按2.5.4.8所述,加入补报的运动员。
2.5.4.3一个项目比赛开始后,除必要的删减外,抽签结果不可作任何更改;但预选赛可视作一个单独项目,不在此例。
2.5.4.4未得到有关运动员的允诺,不可将其从抽签中除掉,除非裁判长依据其管辖范围内的理由取消其比赛资格;该允诺应由运动员本人书面提出,如果运动员缺席,可由其授权的代表书面提出。
2.5.4.5如果两名双打运动员均已到会,健康状况允许比赛,不得变更其配对,变更配对的理由须是其中一名运动员受伤、生病或缺席。
2.5.4.6不允许运动员从抽签的一个位置移到另一个位置。除非发生大批运动员退出比赛,使抽签结果极不平衡,须做出重新安排,在此情况下,应尽可能根据原来的程序全部重新抽签,2.5.4.7所列举的情况除外。
2.5.4.7如果不平衡是由于同一抽签区内若干种子选手缺席造成,而全部重新抽签又不可能时,剩余种子可重新排列顺序,在种子范围内重新抽签,其它部分不变。
2.5.4.8抽签时未包括在一个项目内的运动员,由竞赛管理委员会许可及经裁判长同意,可以补报,补报者按下列程序列入:
2.5.4.8.1种子位的空缺,应首先按排名顺序,补抽进实力最强的增补运动员。
2.5.4.8.2如果增补数目小于种子位空缺数目,应按排名顺序把增补选手尽量安排进这些空缺。
2.5.4.8.3如果增补数目大于种子位空缺数目,多出的选手应先抽入因缺席或取消资格而出现的空位,然后抽入其它轮空位置,最后抽入为种子安排的轮空位置。
2.5.4.8.4当种子位仍有空缺时,原抽签的选手便可按排名顺序抽入种子置。
2.5.4.9依据2.5.4.7-8的规定进行的变更抽签,应尽量考虑同一协会选手的排列顺序。

2.6竞赛的组织工作
2.6.1许可
2.6.1.1在遵守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任何协会都可以在本土组织公开赛、限制赛、邀请赛或安排国际比赛。
2.6.1.2协会可以在任何赛季提出举办成年和少年公开赛各一次,作为它的成年和少年国际公开赛。只有由其协会允许的运动员,才可以参加此类比赛。
2.6.1.3在国际限制赛或国际邀请赛中非主办协会的运动员必须经其所属协会允许方能参赛,除非获得国际乒联允许,或运动员均来自同一洲,并得到洲联合会的允许。
2.6.1.4未经国际乒联允许,任何比赛不能用“世界”称号;未经洲联合会允许,不能用“洲”称号。
2.6.2代表资格
2.6.2.1有选手报名参加世界、洲或国际公开锦标赛的所有协会的代表有权出席抽签,有权参与磋商抽签的更改或可能直接影响其选手的申诉的决定。
2.6.2.2来访协会应有权提名至少一位代表进入其参加的国际比赛的管理委员会。
2.6.3报名
2.6.3.1国际公开锦标赛的报名表,最迟应于比赛开始前两个月和报名截止前一个月寄给所有协会。
2.6.3.2公开赛的组织者应接受由协会报名参赛的所有选手,但有权将报名选手安排进行预选赛;在决定此安排时,组织者应考虑国际乒联和洲联合会有关的排名表,以及由报名协会提出的报名顺序。
2.6.4比赛项目
2.6.4.1国际公开锦标赛可以包括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也可包括混合双打和代表协会参赛队的团体赛。
2.6.4.2建议少年和儿童项目的年龄分别以17岁和14岁为限,计算年龄的日期应是该比赛赛季开始前的6月30日。
2.6.4.3建议国际公开锦标赛上的团体赛应按2.6.6中的比赛方式进行;所选定的比赛方式应在报名表或比赛指南中予以注明。
2.6.4.4在成年单打比赛中,除预选赛外,比赛应采用五局三胜制,少年单打比赛可以采用三局两胜制或五局三胜制;其它比赛均采用三局两胜制。
2.6.4.5单项比赛一般应采用淘汰制进行,但团体赛和单项预选赛可以按淘汰制或分组循环制进行。
2.6.5分组循环赛
2.6.5.1在分组循环赛中,小组里每一成员应与组内所有其他成员进行比赛;胜一场得2分,输一场得1分,未出场比赛或未完成比赛输的场次为0分,小组名次应根据所获得的场次分数决定。
2.6.5.2如果小组的两个或更多的队得分数相同,他们有关的名次应按他们相互之间比赛的成绩决定。首先计算他们之间获得的场次分数,再根据需要计算个人比赛场次(团体赛时)、局和分的胜负比率,直至算出名次为止。
2.6.5.3如果在任何阶段已经决定出一个或更多队的名次后,而其他队仍然得分相同,为决定相同分数队的名次,根据2.6.5.1和2.6.5.2条程序继续计算时,应将已决定出名次的队的比赛成绩删除。
2.6.5.4如果按照2.6.5.1一3条所规定的程序,仍不能决定某些队(人)的名次时,这些队(人)的名次将由抽签来决定。
2.6.6团体赛形式
2.6.6.1世界锦标赛形式
2.6.6.1.1一个队由3名运动员组成.
2.6.6.1.2比赛顺序是:
1.A一X
2. B一Y
3. C一Z
4.A一Y
5. B一X
2.6.6.2以前的斯韦思林杯赛制
2.6.6.2.1一个队由3名运动员组成.
2.6.6.2.2比赛顺序是:
1.A一X
2.B一Y
3.C一Z
4.B—X
5.A一Z
6. C一Y
7. B—Z
8.C—X
9. A—Y
2.6.6.3以前的考比伦杯赛制
2.6.6.3.1一个队由2、3或4名运动员组成.
2.6.6.3.2比赛顺序是:
1.A一X
2. B一Y
3.双打
4. A一Y
5. B一X
2.6.6.4巴西或法国的比赛形式
2.6.6.4.1一个队由3名运动员组成。
2.6.6.4.2比赛顺序是:
1. A一Y
2. B—X
3. C一Z
4.双打
5.A一X
6. C—Y
7.B一Z
2.6.7团体比赛程序
2.6.7.1所有出场运动员应出自团体报名表。
2.6.7.2团体比赛前由抽签的中签者优先选择A、B、C或X、Y、Z.由队长提交给裁判长或其代理人该队名单,并对每一个单打运动员确定一个字母所代表的相应位置。
2.6.7.3双打比赛的配对不必立即提交,直到前一场单打比赛结束。
2.6.7.4需要连场的运动员有资格在连场的比赛之间有最多5分钟的休息。
2.6.7.5所有比赛场次采用三局两胜制。
2.6.7.6当一个队赢得足够多数场次时,为一次团体比赛结束。
2.6.8编排
2.6.8.1在单项比赛中,未经选手同意,不得安排其在四小时一节内参加五场以上三局两胜制的比赛;或安排其在五小时一节内参加三场以上五局三胜制的比赛;或安排其在一天内参加七场以上五局三胜制的比赛。但在紧急情况下,竞赛管理委员会可以否决拒绝比赛的要求。
2.6.8.2在团体赛中,未经队长同意,不得安排一个队在一天内比赛三次以上,但在紧急情况下,竞赛管理委员会可以否决拒绝比赛的要求。
2.6.8.3建议在包括团体和单项的比赛中,团体赛要安排在要求参加团体比赛运动员参加的单项比赛开始前结束.
2.6.9成绩
2.6.9.1主办协会在比赛结束后7天之内,应尽快将详细成绩和比分,包括国际比赛、洲和国际公开锦标赛的各轮成绩,以及全国锦标赛的最后几轮的成绩,寄给国际乒联秘书长和有关洲联合会的秘书长。
2.6.10电视转播
2.6.10.1除世界锦标赛、洲锦标赛、奥运会比赛以外的比赛,只有经主办协会许可,才可对比赛进行电视转播。
2.6.10.2转播国际比赛须征得有电视转播权协会的同意,在世界锦标赛、洲锦标赛、奥运会比赛期间现场直播和一个月之内的录像转播都应征得有电视转播权协会的同意。

2.7国际比赛资格
2.7.1以下规定将适用于世界锦标赛,世界团体锦标赛和国际公开锦标赛的团体赛。
2.7.2一名运动员应有资格代表一个协会参赛,如果他在那个协会所控制的领土上出生或已经在那里居住了至少6年,但是,他须在前6年内没有代表过其他协会,2.7.2.1一2的规定除外。
2.7.2.1未代表过原协会的运动员转会居留期限为3年。
2.7.2.2如果一个运动员在16岁以前移居到他的居住地,他代表这个协会参加比赛,将不受居住期限的限制。
2.7.3协会应向国际乒联秘书长注册准备代表其协会的运动员,而这些运动员从前有权代表另一个协会,不管其是否曾经代表过那个协会。此注册不得晚于他们代表协会参加的第一个比赛前6个月,并且如被要求,协会应提供关于出生和居住资格的正式文件证明.
2.7.4当一名运动员有资格代表一个协会时,他应一直保有该资格,除非他代表另一个他有资格代表的协会,此时,他变成只有资格代表后一个协会。
2.7.5如果运动员接受了代表一个协会的提名,无论他是否出场比赛,均被视作已经代表了该协会。代表的日期应是提名的日期或比赛的日期,两者中较迟的一个。
2.7.6一个协会可以提名符合出生或居住资格,但现在居住在另一个协会所控制的领土上的运动员代表其协会,但是,该运动员须与后一协会有着良好的关系。
2.7.7对于不接受任何上述资格的或因控制国际代表资格的规定而出现的任何其它问题,应提交执行局处理,执行局的决定将是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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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8-30 11:3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斯诺克台球规则简介

1、斯诺克台球球台内沿长350厘米,内沿宽175厘米,高85厘米。22个彩球共分8种颜色,红色球15个(1分),黄色球1个(2分),绿色球1个(3分),棕色球1个(4分),蓝色球1个(5分),粉色球1个(6分),黑色球一个(7分),白色球1个(主球)。
  2、开球前主球可在开球区(D型区)内任选一点位置。开球必须首先直接或间接击中红球。按照击落一个红球再击落一个彩球的顺序直至红球全部落袋。其中彩球落袋后放回原置球点。然后按照彩色球的分值从低到高依次为黄、绿、棕、蓝、粉、黑色球击落袋中。
  3、当台面上只剩下黑球时,击球入袋或犯规都会使比赛结束,这时如果双方比分相等则重新放置黑球,进行决胜期比赛,此时无论谁击球入袋或犯规都使比赛结束。
  4、遇有下列犯规行为,应判罚分(分值小于4分按4分罚分,大于4分按自身的分值罚分):球未停稳就击球;击球时杆头触击主球一次以上;击成空杆;主球击目标球后自落;击球时双脚离地,开球时主球未放入开球区(D型区);击成跳球;击球出界;主球首先撞击非活球;击球时,球员的衣服、身体、球杆及佩戴物等触动台面上的球。
  5、下列犯规判罚7分:击红球入袋后,尚未指定球就开始击球;击进红球后,未报彩球又击打红球;不使用白球而使用其他任何一个球作主球。

斯诺克基本玩法和胜负决定
 
斯诺克共用球22个,其中15个红球,6个彩球(黑、粉、蓝、棕、绿、黄各1个)和1个白球。红球和彩球用来得分,白球用来击打红球和彩球。每次开始之前,将球摆如图1的形式。开球前,双方可以通过抛硬币来决定谁先开球。在开球时,开球一方,可将白球摆在开球区的任何位置,去打击红球。其后,白球停在什么位置,就必须接着由什么位置打起。每一方必须先打入一个红球,然后任选一个有利的彩球打。打入彩球后,需将彩球取出重新摆回其自己的原位点上(即开球前,其所在的位置上)。接着,再打红球,打彩球,如此反复,直到所有红球入袋。之后,就必须按照一定顺序打彩球。就是说,先打黄球,再打绿球、棕球、蓝球、粉球和黑球。此时,进一个彩球,台面上就少一个彩球(不再需要将入袋彩球取出摆回自己的原位点上),直以所有彩球入袋,台面上中剩下白球,就宣告结束。
   从开始到所有彩球和红球被击打入袋这么一个过程称为一局。在整个进球过程中,一方如果没有能够成功进球,或者打了一个坏球,此时他就得让位于另一方打。连续成功进球的过程叫“一杆”。

每局的胜负是由双方积分多寡决定,得分多者为胜方。得分有两种途径:一是靠进球得分,二是通过对方失误罚分而得分。打入一个红球得1分(又可称“1度”),打入一次黄球得2分,绿球得3分,棕球得4分,蓝球得5分,粉球得6分,黑球得7分。因此,双方都会尽最大努力,多将黑球打入袋内。在打红球时,如果白球未能碰到任何红球,则要罚4分;如果误碰了彩球,则按照该彩球的分数罚分,但是最少都要罚4分。就是说,如果碰到了黑球罚7分,碰到了黄球罚4分。同样,在打彩球时,如果未能打到要打的彩球,则按照此彩球的分数罚分;如果误撞了更高分的彩球,按照高分罚分,最少都要罚4分。因此在进了红球后,打彩球前,理论上,打球方都要先声明他将要打哪个彩球。而实践上,如果要打的彩球很明显看得出,则无须声明,但是如果不明显,则一定要声明,否则自动罚7分。如图2,打方一定要先声明,他要打哪个彩球(棕球、蓝球或粉球)。如果误将白球击入袋,最少罚4分,或者按照白球进袋前最先碰到的更高分数球罚分。如果白球入袋,接着打的一方可将白球摆在开球区的任何位置击球。罚分不从受罚方的分中扣减,而是加入对方的得分中。正因为还可以通过双方的失误而得分,所以场上一方如果觉得自己没有进球机会,则会试图制做“斯诺克”。所谓“斯诺克”,就是造成这样的一个局面,使接着打的一方无法直接打到要打的球,而不得不采取反弹或弧线等高难度球,因而很容易失误而导致罚分,如图3。

一场比赛可约定打一局或三局、五局、七局来决定最后胜负。而世界职业锦标赛的决赛则是打三十五局。如果在结束时,双方平分,传统的决定胜负方法是:将黑球留在黑球位上,白球摆在开球区,双方通过抛币,决定谁先打,先将黑球打入者为胜方。

斯诺克一些常见规则及其应用
斯诺克的规则非常繁琐复杂,甚至连世界冠军级的大师们也经常不能悉数掌握。不过,这些规则通常可以在实践中不断获得。下面是一些经常令新手混淆不清的常见规则。

   失误球:

   失误球最少罚分4分,如果失误的球是4分以上的彩球,则按此彩球的实际分数罚分。

   (1)将球打离台桌面。

  (2)双脚同时离地击球。

  (3)白球跳过中间球击打目标球。

  (4)台面上的球被球杆击球端以外任何物品或身体任何部位所碰到。

  (5)在出杆时,球杆连续击白球两次以上。

  (6)球杆、白球和目标球同时接触。当白球和目标球靠得太近时,这种情况就时常发生。例如,当两球的距离少于2.5厘米时,想不犯规出杆就非常困难,除非轻碰目标球,如图4。所以当白球紧贴目标球时,击球方就只准将白球击开,而不得带动目标球。这种特殊情况下,只要将白球打开目标球,就当作击中目标球。一个好的球手,经常会利用这种机会制做安全球,或者做斯诺克。因为,这时可以只打白球而无须白球撞到任何其他球,做安全球和斯诺克就变得很容易,如图5。

  自由球:

  在一方打了失误球后,台面出现了斯诺克,令接着打的一方无法直接打到红球时,接着打的一方可以任选一彩球当红球打,此彩球便称作自由球。如果这个彩球入袋,就当做红球入袋得1分,接着照常规打彩球。如果台面红球已被打完,出现的情况是令接着打的一方无法直接打到要打的彩球,接着打的一方可以任选一彩球打,此球即为自由球,自由球入袋得分则按台面上所剩的最低分球计算,然后按常规则顺序打彩球。

  重打球:

  如果一方打了一个失误球,而使对方处于不利的处境,对方有权要求失误方接着打。这条规则同自由球规则一样,是防止任何一方有意打失误球从中获利。不过,在决定让失误方打之前,一定要确信台面上每个球都不存在机会,而且要把失误方打球的水平因素考虑在内。

  无意识救球:

  在一方打了失误球以后,如果裁判认为这个球应该可以打到,则可以判罚无意识救球。在这种情况下,得益方可以有以下几个选择权:(1)将球恢复失误球前的原状,要求失误方重新打;(2)要求失误方在现在的位置上接着打;(3)在现在的位置上自己打;(4)如果台面上出现斯诺克,自己打自由球。

  彩球摆位:

  当彩球落袋重新摆回台面时,如果这个彩球的原位点被其它球占了,则将这个彩球摆到当时最高分的彩球空位点上。如图6,当绿球进袋后,它自己的原位点被其它球所占,台面上空出的彩球点有棕球点、黄球点和粉球点,这时绿球就应该摆在粉球点上。假如所有彩球点都被点,这时就应该将此彩球摆在自己原位点垂直于底边的直线上,最靠近自己原位点,并且不能够碰到其它球。

  僵局:

  当裁判认为台面已形成僵局,裁判便会向双方声明,如果几个回合之内,局面再无明显变化,此局便成为无效,得重新开始。

  此外,斯诺克还形成了一些特有的规矩:

  (1)双方通过抛硬币决定谁先开球,但是注意不要在台球桌面上旋转硬币,以免损坏台布。
  (2)当双方在打球时,尽量保持肃静,注意不要站在对方瞄准的袋口后面。或者其它容易影响到打球方的位置。
  (3)在友谊赛和平时对阵时,场上无裁判。这时,在对方进了彩球后,应该帮忙将彩球摆回台面,并且主动报分数。
  (4)当自己打了失误球时,即使裁判没有看出,都应主动声明。
  (5)要有端正的态度和良好的举止。期诺克同高尔夫一样,要求参加者具有高水准的体育精神和绅士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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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8-30 11:3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尔夫球规则

高尔夫球规则發球台

狀況 罰桿數 解決方法
無意中弄錯了打擊順序  免   罰
基於禮貌最好向對方賠禮
把球座置於發球標誌之前  罰兩桿
遺失球或界外球,或打入水池中,可回到發球台重打,桿數不增加 (置球座的位置是以二個發球標誌的連線為寬,支球桿長度為長的長方形區域內。)    
界外球或遺失球 罰一桿 加罰一桿並得重打,下一桿變成第三桿。
搖擺身體,球從球座上掉下來  免 罰 不是比賽中的球,所以只要把球放回球座上重打即可
揮桿落空,球從球座上掉下來  免 罰 揮桿落空也算一桿,並從球掉下的地方打下一桿。(把球拿起放回球座要罰二桿。)
詢問對手使用何種球桿 罰兩桿 只能問自己的桿弟
把球桿放在擊球方向以算記號 罰二桿 如果擊球前能把記號拿掉,則不受罰
用錯對手的球桿 罰二桿 不可在球場隨便向他人借用球桿

果嶺通道(包含球道和粗草道)

狀況 罰桿數 解決方法
球落在道路上 免  罰 採不能移動的人工障礙物補救措施,以離球最近的地點為基點,在一支球桿長度的範圍做拋球動作
球撞入整修地  免 罰 適用整修地的補救措施,如果要打整修地內的球也可以,唯一補救方法為以離球最近的地點為基點,在一支球桿長度範圍內做拋球動作
球撞入球道的水窪中  免  罰 適用偶發的水障礙補救措施。避開水窪,以離球最近的地點為基點,在一支球桿長度的範圍做拋球動作
球滾入樹叢中而無法擊球  罰一桿 採無法擊球的補救措施,下列三個方法可任選其一:
罰一桿回到原點重打
罰一桿並在二支球桿長度範圍內做拋球動作
罰一桿並在球動和球連結線後方(距離沒有限制)拋球。
球落在界外界標上,因不是界外球,所以把球標拔起來再打球 罰二桿 界標

並不是障礙物:無法擊球時,只能採無法擊球的補救措施(見上)

球落在球道上的標紙上面  免 罰 採可移動障礙物的補救措施。撿起球,除去球下的障礙物,然後站在球位原處,背對球洞拋球
拿掉球旁邊的小枯枝  免 罰 如果除掉枯枝時動到球,則罰一桿並做重置球動作
揮桿練習時桿頸不小心碰到球並使之稍稍移動 罰一桿 觸動比賽中的球,除罰一桿,還要把被移動的球視為重置放回原處,否則需罰二桿  
把球上的泥巴拂去 罰一桿  
擊球準備時觸動了球 罰一桿 從球停止的地方擊下一桿
在粗草區不小心誤打他人的球 罰二桿 誤打同伴的球、遺失球、來歷不明的球等都叫做誤球,誤球的打數不算,罰二桿後再打自己的球。
球碰及自己的球袋 罰二桿 從球停止的地方擊下一桿

沙坑

狀況 罰桿數 解決方法
擊球前,弄平沙坑內凹凸不平處  罰二桿 禁止改善球位
揮桿前撿拾沙坑內的樹枝或石頭 罰二桿 樹枝或石頭雖是可移動的障礙物,但是沙坑內是不容許撿拾這些障礙物的
沙坑內有二個鄰近的球  免    罰 先打離洞較遠的球,另一球的所有者可做記號後移開,輪到打擊時再將球置回
上述情況下先打者擊球時挖起沙  免    罰 後打者可把球位恢復原狀再擊球
球陷入沙坑中形成直角的邊線處,而不能擊球時  罰一桿 後打者可把球位恢復原狀再擊球
球陷入沙坑中形成直角的邊線處,而不能擊球時  罰一桿  採無法擊球的補救措施,三法任選其一:
1.罰一桿,在沙內離球洞較遠處二支球桿長的範圍內做拋球動作                       2.罰一桿,在球洞和球連結線後方的沙坑內做拋球動作                                       3.罰一桿,回原地重打。  
在沙坑中不小心打到動手的球  免    罰 障礙區內的誤球免罰,誤球的打數也不算,需改打自己的球。
在沙坑內擊球時,球碰到沙坑的邊線而彈到自己身上  罰二桿 球碰到自己的球桿或其他攜帶物品,或碰到自己的桿弟及其他攜帶物品,罰責都一樣,並應從球停上的地方開始打下一桿

   水障礙

狀況 罰桿數 解決方法
球落入水障礙區內  罰一桿 採水障礙的措施:三選一:
   1.免罰,直接把球從水障礙打出來  
  2.罰一桿,在球橫切過水池的地點和球洞的連接線後方障礙外拋球
  3.罰一桿,返回打入水池前的地點重打
球在水池,因水較湥偷負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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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8-30 11:4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冰球运动规则

 冰球是以6人(实际上每个队可由20名队员组成,但上场队员只允许6名)。 为一方使用球杆和冰球进行比赛的一项运动。比赛的目标上射门得分。它是一项在高速移动中常发生身体接触、激动人心的运动项目。冰球有业余(队)与职业队之分。
   冰球在室内滑冰馆进行,冰球场四周设有围板,两端有球门。每一球门前有一个球门区。球场用两条蓝色的宽线分为三个同等的区域。中区是中立区,中央有一个蓝色的争球圈,在另外两个区还有四个争球点。争球点为红色(标志)。中线也是红色。

冰球运动规则


1)冰球比赛的裁判人员:
  裁判人员包括两名场上裁判员,两名监门员(球门裁判员)。两名边线裁判员,一名计时员和一名记分员。(两位)场上裁判员共同控制整个比赛,各负责一个半场。边线裁判员主要负责当有人越位时打出信号。
2)冰球几种犯规动作:
  冰球是一项发生身体接触的比赛。在对方身上犯规的可能性很多,犯规包括:撞人,绊人,用膝顶人,用肘顶人,举杆过肩和用冰球杆戳人等。
3)冰球比赛如何开球:
  比赛在争球圈内开球。裁判员站在中圈里,把球落在两个相对而立的中锋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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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8-30 11:41:3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球基本规则

1 )基本规则

一、发球
  1、发球前的规定
  发球员在发球前应先站在端线后、中点和边线的假定延长线之间的区域里,用手将球向空中任何方向抛起,在球接触地面以前,用球拍击球。球拍接触球时,就算完成发球。
  2、发球时的规定
  发球员在整个发球动作中,不得通过行走或跑动改变原站的位置;两脚只准站在规定位置,不得触及其它区域。
  3、发球员的位置
  每局开始,先从右区端线后发球,得或失一分后,应换到左 区发球。发出的球应从网上越过,落到对面的对方发球区内,或其周 围线内。 
  4、发球失误
  未击中球;发出的球,在落地前触及固定物(球网、中心带和网边白布除外);违反发球站位的规定。发球有两次发球权。发球失误后,应在原发球位置进行第二次发球。
  5、发球无效
  发球触网后,仍然落到对方发球区内;接球员未作好接球准备;均应重发球。
  6、交换发球
  每局比赛终了,交换发球权。

二、交换场地
  双方应在每盘的第1、3、5等单数局结束后,以及每盘结束双方局数之和为单数时交换场地。

三、双打
  1、双打发球次序
  每盘第一局开始时,由发球方决定由何人首先发球,对方则同样地在第2局开始时定由何人首先发球。第3局由第1局发球方的另一球员发球。第4局由第2局发球方的另一球员发球,以下各局均按此次序发球。
  2、双方按发球次序
  接发球次序与发球相同,但同伴间应在每局中轮流接发球。
  3、双打还击
  接发球后,双方应轮流由其中任何一名队员还击。如运动员在其同队队员击球后,再以球拍触球,则判对方得分。

2)网球记分方法

一、胜一分
  遇到下列情况时,判对方胜1分:
  1、发球员连续两次发球失误或脚误时。
  2、接球员在发来的球没有着地前用球拍击球,或球触及自己的身体及所穿戴的衣物时。
  3、在球第二次落地前未能还击过网时。
  4、还击球触及对方场区界线以外的地面、固定物或其它物件时。
  5、还击空中球失败时。
  6、在比赛中,击球员故意用球拍拖带或接住球,或故意用球拍触球超过一次时。
  7、“活球”期间运动员的身体、球拍(不论是否握在手中)或穿戴的其它物件触及球网、网柱、单打支柱、绳或钢丝绳、中心带、网边白布或对方场区以内的场地地面。
  8、还击尚未过网的空中球(过网击球)。
  9、除握在手中(不论单手或双手)的球拍外,运动员的身体或穿戴的物体触球。
  10、抛拍击球时。
  11、比赛进行中,运动员故意改变其球拍形状。

二、胜一局
  运动员每胜一球得1分,先胜4分者胜一局。但遇双方各得3分时,则为“平分”(duece)。“平分”后,一方先得1分时,为“接球占先”(advantage serve)或“发球占先”(advantage)。占先后再得1分,才算胜一局。(其中得1分为fifteen,2分为thirty,3分为forty)

三、胜一盘
  一方先胜6局为胜一盘,但遇双方各得5局时,一方必须净胜两局才算胜一盘。

四、决胜局(tie break,也叫抢七局)
  在每盘的局数为6平时,进行决胜局,先得7分为胜该局及该盘,若分数为6平时,一方须净胜2分。 

3)网球术语

Racket 网球拍
Love 0分(出自法语)
Grand slam 指连续赢得Wimbledon\U.S.Open\French Open\Austria Open四大赛事
Ground  strock 球落地弹起后再击球   最基本的打法(抽球)
Vollry 截击
Smash 扣球
Kill 杀球.使对方无力防守之球
Lob 吊高球.
Drop   shot 吊小球
Forehand 正手拍
Backhand 反手拍
Top  spin 上旋球
Back  spin 下旋球
Serve 发球
Let 触网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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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30 11:42:1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多来发好帖, 质量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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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8-30 11:46:35 | 显示全部楼层
体操比赛评分规则

评分规则
国际体操联合会男子体操评分规则
适用于世界锦标赛,奥林匹克运动会,地区性和洲际比赛,其他国际比赛。

第一部分 裁判员、教练员和运动员守则

  第一章 评分规则的宗旨

  第一条

  l、本评分规则的宗旨在于:在国际男子体操比赛中,保证评分的客观和统一。提高裁判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为运动员和他们的教练员在日常训练及准备比赛的过程中提供指导作用。
  2、本评分规则的制定是以国际体联技术规程,技术委员会的原则决议、研讨会的分析结果及考虑到现代体操运动发展和训练实践中的经验为基础。
  3、裁判员要一丝不苟地遵守评分规则,否则将可能被竞赛部门解除其职务。
  4.本评分现则也可在国内比赛中实施和运用。

  第二章  项目裁判组的组成和职能

  第二条 裁判组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裁判员必须密切联系体操运动,不断地参与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他门需具体的基本条件是:
  ·教练掌握和应用国际体联评分规则
  ·熟练掌握和应用国际体联技术规程
  参加国际体联正式比赛的条件是:
  ·持有国际体联有效裁判证书
  ·证明在国与国对抗赛、国际比赛和国内比赛的裁判工作中表现出色。
  ·在比赛过程中表现出良好的教育和体育道德水平
  2.裁判组成员的义务:
  ·参加该比赛的所有裁判指导会和比赛过程中的会议及赛台训练
  ·比赛前一小时到达比赛馆
  ·认真做好赛前准备工作
  ·着装整齐,深蓝色上衣,最好穿灰色裤子,浅色衬衣和领带
  3、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要做到:
  ·不离开自己的座位
  ·不与其他人联系
  ·不名教练员、运动员及其他裁判员交谈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在国际体联的比赛中,技委会成员在各项目中担任各个项目的主席,他们的任务是注意和检查A裁判组和B裁判组的所有裁判员包括技术助理的工作和行为,他们对自己所在项目的所有成套动作进行评判。
   2.只有在出现第11.6条款所述的偏差极大的异常情况下,他们才有权召集裁判员进行磋商,以便共同确定一个正确的分数。如果在起评分上出现分歧,他们有权制定最终的起评分,这时只能给整为,不能出现0.05的情况。
   3、如果重复出现偏差,他们将通知竞赛总裁判长,即:技委会主席,如有必要,总裁判长将根据技术规程对有关的裁判员准备并实施制裁。
   4、技委会成员在比赛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他门有权召集本项目的裁判员,以解决出现的问题及干扰,另一方面,他们担负着将本裁判组的工作倩况及出现的问题向竞赛组织机构汇报的义务,他们的职责还包括:
   ·向全体裁判员介绍示分、传分的技术程序和步骤。
   ·检查或计算最后得分。
   ·亮绿灯,显示可开始比簧,亮红灯表示不可以比赛。
   ·从最后得分中扣除有关时间、越线、不良体育道德及违纪行为的扣分。
   5、为了更好地履行其职责,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应就座在能够立刻看到所有裁判员的打分和竞赛记录单的位置。

   第四条 技术助理的权利和义务

   1、在国际体联举办的所有比赛中,各个项目上都将设置技术助理,技术助理协助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工作,他既是协调员,又是A裁判组的成员。技术助理和A组裁判员将从那些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又取得过优异考试成绩的人员中挑选。
   2、他们的任务是计算成套动作的内容和价值,以及将所出现的违章请况,通知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他们主要检查运动员所完成的成套动作中难度、特殊要求及加分的情况。
   3、为了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他门要完整无缺地记录成套动作的内容。他们的记录是书面总结及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用来解决A组裁判员出现问题时的依据。
   4.比赛结束后,技术助理应提交一份简短的书面报告给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报告应列出所发生的问题、违章的情况,及不清楚的地方,并附上有关运动员的姓名。
   5、根据技委会主席的要求,比赛结束后两个月之内,技术助理要用国际体联认可的一种官方语言向技委会主席和他所在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呈交一份该项目所有成套动作内容的书面报告。

   第五条 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

   l、在男子体操技术委员会指导下,所有裁判员需经抽签决定上场项目。这与技术规程8.8.2和8.9.l相符。裁判员要以评分规则为依据,根据场上情况,在A裁判组或在B裁判经准确、迅速地记进行评分。A组裁判员将在考试成绩优秀并且实践经验丰富的裁判员中经抽签决定。
   2、A裁判组负责记录和评判:
   ·难度
   ·特殊要求
   ·加分
   3、B裁判组的职责是:从技术、姿态及优美性来评定动作的完成情况。
   4.他们还有义务
   ·按格式正确填写评分表
   ·听从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的指导
   ·协助避免延误比赛
   ·检查辅助人员传分是否迅速及自己的评分显示是否正确,纷发现记分牌上显示的分数与自己的评分不一致的,应立即通知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
   ·当比资开始的信号发出后,应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5、裁判员有权就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对自已的不公正行为向竞赛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 裁判检查条例

   l、根据裁判检查条例,裁判员如违反评分规则或技委会的指示,技委会主席或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可对其进行惩罚。
   2、裁判员的错误行为及违反规则的情况包括:
   ·故意蔑视评分规则
   ·营意偏袒或贬低一个或几个队,一个或几个运动员
   ·不遵守技委会或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的指示
   ·重夏出现过高或过低分
   ·不遵守有关比赛的要求和纪律
   ·不参加裁判指导会或未经许可不参加赛台训练
   ·着装不符合要求。
   3、可给予的惩罚:
   ·如不参加裁判指导会或不参加观摩赛台训练,技委会主席可取消其本次比赛的裁判资格。
   ·由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发出口头警告。
   ·根据技术规程中的其他处罚。

   第七条 项目裁判组的构成

   1、在所有国际体联正式比赛中,每个项目上均由A、B两个裁判组组成,具体如下:
   A组裁判 技术助理+1名裁判
   B组裁判6名裁判员
   上述两组裁判在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的指导下进行工作,见第3条。
   2.建议在洲际比赛或其它大型比赛中采取相同的组成及编制结构,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应是洲际联盟协会的代表或者由他指定的资深裁判来担当。
   3、在其他所有的国际比赛中,扣:对抗赛。邀请赛等,经与参赛国协会商量后,可以改变裁判组组织形式,每项A裁判组和B裁判组最少各有两名裁判员,加上一名裁判长。
   4、竞赛组织者将为每位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配备一至两名训练有素的助手,在国际体联举办的大型比赛中为每一名裁判员配备一名助手,以便他们能够迅速、准确地完成评分工作,这些助手将承担秘书和技术员的职能,将评分递交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或记录处,所有比赛都要求使用计算机。
   第八条裁判组的座位安排及工作程序
   1、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及A组裁判员在比赛器械前面排成一列就座,彼此间隔一定距离。
   B2  B3  B4  B5
   ———————
   ———————             
   BI  AI TA  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 B6
   2、B组裁判员从左至右以顺时针方向就座在器械周围。在跳马项目比赛时,上述人员在落地区域附近就座。
   3、在起评分取得一致后,技术助理将评分表交给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而B组裁判员各自的评分表则由其助手收集起来。在世界锦标赛、奥林匹克运动会或有必要的比赛中,可各有一名助手传递A裁判组的分。
   4、比赛中即使使用了电子评分系统,裁判员也必须填写各目的评分单,一旦遇有计算机记录的分与评分单上的分不符时,以计算机上的分为准。

   第三章 运动员、教练员行为守则

   第九条 运动员的权利与义务

   1、运动员要了解评分规则的内容,了解和遵守为保证比赛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所有细则。
   2.参赛的,必须穿规范的体操服,有团体整队的要穿统一的服装,在鞍马、吊环、双杠和单杠比赛中,所有参赛者必须穿长裤,体操鞋或袜子,在自由体操和跳马比赛中,运动员可以穿短裤,也可赤脚,在所有比赛中都要穿背心,对于有违反服装规定的个人,将根据第9条第11款,以非体育道德行为从所涉及的每一项的最后得分中扣除。对违反服装规定的团体成员,从所涉及的每一项的成队总分中扣0.2分。
   3、为避免伤害事故,同时在心理上给予运动员支持在单杠、吊环、双杠和跳马比赛的,允许有一名辅助人员站器械旁或附近,如果给予了运动员帮助,则既不承认在帮助下所完成的那个动作,还要扣0.4分。如同时有两名教练员站在器械附近,将扣0.2分。
   4、在单杠和吊环比赛时,运动员可由教练员或其它队员托上器械,评分从脚离地面时开始。
   5、允许运动员使用绷带和护掌,但必须完好坚固。
   6.运动员在每个项目上都有权利做30秒钟的准备活动(团体为150秒),本队或同组中的运动员应保证让最后一名运动员也能有30秒的准备活动。
   7、在每项比赛前,即当绿灯的或裁判长发出信号后,运动员要保持立正姿势,举臂向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示意,在一套动作结束时,先立正,并转向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示意,然后再下场。
   8、比赛进行的,不允许运动员、教练员与裁判员讲话。
   9.未经许可,运动员无权离开比赛场地,否则将取消其比赛资格。
   10、不守纪津或非体育道德行为将视为违反规则,每次由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扣0.2分,举例如下:
   ·绿灯亮后或信号发出后拖延比赛(最多30秒)
   ·拖延或延长自己的准备活动时间
   ·错戴或未佩戴号码
   ·一套动作结束后重新上台
   ·另有或未经允许的教练员出现在器械旁
   ·违反服装的有关规定
   11、原则上讲,在所有比赛中,成套动作不允许重做,只有当运动员并非由于自身的过失而不得不中断成套动作时才允许重做,项目裁判委员会主席将决定一套动作是否可以重做。
   12.运动员可以要求技委会主席将单杠或吊环调高到适合自己身材的高度,类似要求不会被无理拒绝。该要求必须在正式场地训练开始到24小时提交技委会主席处,运动员自己不得自行调整高度。

   第十条  教练员的权利和义务

   1、每个教练员必须要了解评分规则并按评分规则行事。
   2.每个教练都应负起责任,以保证比赛迅速、有秩序地进行,除了照顾在器械上做动作的运动员外,还要以体育的方式引导他们,这包括在器械上的表现,列队换项及退场或参加发奖仪式等。
   3、比赛时,不允许教练员同运动员讲话(扣0.2分),也不允许同裁判员讲话。
   4、教练员如不遵守纪津或违反有关规则,仲裁委员会可取消其参赛的资格。

裁判工作评价,裁判员等级划分,裁判员的处罚和申诉
(小石译)

一、前言
  Andre Gueisbuhler 通报了执委会在1998年8月和11月会议上通过的采用工作小组提出的关于裁判问题的有关决定。
  他还提醒工作小组,有些问题要在随后举行工作小组会议上进一步进行讨论,即:裁判员的分级,裁判员的分类和有关的与“裁判规则”结合在一起的纪律措施。
  男子体操技委会、女子体操技委会和艺术体操技委会就每个问题都提出了建议。要求工作小组在所有项目上寻找共同的规则,包括:蹦床、技巧和健美操。
  工作小组在仔细研究了男子体操技委会、女子体操技委会和艺术体操技委会提出的建议,并且对此进行了详细讨论后,提出以下建议供各个技委会进行讨论,并交执委决定。

  二、裁判员等级划分
  裁判员应该划分为四个等级:
  第一级:最同水平的合格裁判将在国际体联正式比赛上被用于担任裁判组的裁判长和专家,以及国际裁判员培训班的教师。
  第二级:在国际体联正式比赛上担任A裁判
  第三级:在国际体联正式比赛上担任B裁判,在其他比赛中担任A裁判。
  第四级:在其他比赛中担任B裁判(不包括奥运会,世锦赛,世界运动会,世界杯总决赛)
  参加国际裁判员培训班的前提条件是:参加者必须持有本国最高等级的裁判员证书。参加者通过考试就能获得第四级证书。获得此证书的裁判在四年内参加3次国际比赛的裁判工作,没有受到处罚就自动升级到第三级。
  参加洲际裁判员培训班的前提条件是:参加者最少要持有第三级证书。如果某一协会没有第三级证书的裁判,经过技委会的慎重考虑,可以接受持有该协会第四级证书的裁判。获得此证书的裁判在四年参加了3次国际比赛的裁判工作、没有受到处罚就自动升级到第三级。
  得到第二级证书的前提条件是至少必须具有第三级证书,并且要参加洲际裁判员培训班或在国际裁判培训班中取得优异成绩(由技委会确定特定的分数标准)。只有参加洲际裁判员培训班之后,才有可能从第三级升到第二级。在每四年周期中,不能自动提升。
  得到第一级证书的前提条件是至少必须具有第二级证书,并且在参加洲际裁判员培训班后,每四年再参加一次特殊的课程。第一级裁判的数量必须有所限制。
  所有参加裁判培训班的裁判员都必须进行一项考试,考试包括实践部分(A分和B分)和理论部分(500个问题中选100个)。
  裁判评价
  赛中和赛后都要对裁判工作进行评价。
  在比赛进行过程中,评价的基础是每名运动员的最后得分(最后扣分和裁判员打分)的偏差。最高裁判组(Superior Jury)将从浪琴系统中得到这些偏差的打印结果。
  最高裁判组(Superior Jury)将调查裁判员的工作,如果出现恶劣和明显的错误,它将采取必要的行动。
  比赛之后,技委会将再次对以下动作进行评价:
  ——至少要对成套动作进行20%的抽样
  ——偏差较大的所有成套
  ——技委会认为分数不正确或在比赛中已经进行过处罚的
  根据这些评定,裁判工作可以划分为上次会议提出的7个等级

在比赛中出现的过度偏差的百分比 评定
(每项小组,等级赛,资格赛,决赛)  
0%-1% 优秀
>1%-2% 良好
>2%-4% 好
>4%-%6 满意
>6%-8% 不满意
>8%-10% 差
>10% 失败

裁判员出现可允许偏差的标准差应该由各个技委会自行决定。
根据洛桑世界锦标赛浪琴系统的统计结果,各个项目都要有打印结果,由各个技委会分析可能出现的偏差。
  根据高斯曲线的有关原则对98个成套动作的评论如下:
  02套被预测为  优秀
  04套被预测为  良好
  16套被预测   为好
  54套被预测为  满意
  16套被预测为 不满意
  04套被预测为   差
  02套被预测为  失败
  最高裁判组也要收到如下的打印结果
    ——每名裁判的排名
    ——每名裁判在团体赛中积极偏差和消极偏差的总数
    ——按国家对积极偏差和消极偏差进行分类
纪律措施
  工作小组讨论了由 Michelle Duncan 准备的“裁判员奖励,处罚和申诉”草案。
  这份文件的新内容在于,纪律委员会应该是第一申诉,上诉庭(Appeal Tribual)是第二申诉并且是最后申诉。如果执委会同意这一建议,新章程的草案将要进行修改。
  在这份文件中有种想法没有提到,就是:可能会出现反对单项裁判长和最高裁判组成员的行动。这种权力可以交给申诉裁判组(the Jury of Appeal)。如果执委会同意这些想法,工作小组就要在下次会议上制定具体的建议。
其他事宜
Hans-Jurgen Zacharias 询问工作小组关于每个项目的“最后得分”意见,按执委会的决定,各个项目的“最后得分”要相互一致,均为(A+2B)。这一系统是从蹦床得来的,应该读作A+B+B。
对体操项目来说,最后得分可以是4个或6个分值的两个中间值
对艺术体操项目来说,最后得分可以是A+B(前3个A2分值的平均)+B(平均三个B分)
对健美操来说,最后得分可以是A(三个难度分的平均)+B(平均三个艺术分)+B(三个完成分的平均)
对蹦床来说,最后得分是A+B+B
工作小组同意这些建议,因为对以上所有项目来说,这一系统都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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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8-30 11:4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围棋比赛规则

1)中国围棋竞赛规则

中国围棋竞赛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审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围棋的棋具
  一、棋盘
  盘面有纵横各十九条等距离、垂直交叉的平行线,共构成361个交叉点(以下简称为“点”). 在盘面上标有几个小园点,称为星位,中央的星位又称“天元”,见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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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棋子
  棋子分黑白两色,均为扁园形。
  棋子的数量以黑子、白子各180个为宜。

  第二条 围棋的下法
  一、对局双方各执一色棋子,黑先白后,交替下子,每次只能下一子。
  二、棋子下在棋盘的点上。
  三、棋子下定后,不得向其它点移动。
  四、轮流下子是双方的权利,但允许任何一方放弃下子权。

  第三条 棋子的气
  一个棋子在棋盘上,与它直线紧邻的空点是这个棋子的“气”。棋子直线紧邻的点上,如果有同色棋子存在,则它们便相互连接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它们的气也应一并计算。
  棋子直线紧邻的点上,如果有异色棋子存在,这口气就不复存在。如所有的气均为对方所占据,便呈无气状态。无气状态的棋子不能在棋盘上存在。

  第四条 提子
  把无气之子提出盘外的手段叫“提子”。提子有三种:
  一、下子后,对方棋子无气,应立即提取。
  二、下子后,双方棋子都呈无气状态,应立即提取对方无气之子。

  第五条 禁着点
  棋盘上的任何一点,如某方下子后,该子立即呈无气状态,同时又不能提取对方的棋子,这个点,叫做禁着点”,禁止下子如图二的甲、乙 、丙三例的A点都是黑方的禁着点。
├┼┼┼┼┼┼┼┼┼┼┼┼┼┼┼┼┼┤
├┼┼┼┼┼┼┼┼○○○┼┼┼○┼┼┤
├┼○○○┼┼┼┼○●○┼┼○●○┼┤
├┼○A○┼┼┼○●A○┼┼○A○┼┤
├┼┼○○┼┼┼○○○○┼┼┼○┼┼┤
├┼┼┼┼┼┼┼┼┼┼┼┼┼┼┼┼┼┤
└┴┴┴┴┴┴┴┴┴┴┴┴┴┴┴┴┴┘

  第六条 禁止全局同形再现
  第七条 终局
  一、棋局下到双方一致确认着子完毕,为终局。
  二、对局中,有一方中途认输,为终局。
  第八条 活棋和死棋
  终局时,经双方确认,不能避免被提取的棋,都是死棋。
  终局时,经双方确认,不能被提取的棋,都是活棋。
  第九条 计算胜负
  双方下子完毕的棋局,计算胜负采用数子法。
  先将双方死子全部清理出盘外,然后对一方的活棋(包括活棋围住的点)以子为单位进行计数。
  双方活棋之间的空点各得一半,一个即为一子。
  胜负的基准以棋盘总点数的一半180又1/2 点为归本数。凡一方活棋与所属空点的总和大于此者为胜,小于此数者为负,等于此数者为和。
  采用贴子方式的棋局,胜负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章 竞赛规定

  第十条 先后手的确定
  对局的先后手,由大会抽签编排或对局前猜先决定。

  第十一条 贴子
  为了抵消黑方先手的效率,现行全国性正式比赛在终局计算胜负时,黑方需贴出2又3/4 子。

  第十二条 计时
  计时是保证比赛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之一。一切有条件的比赛应采用计时制度。
  一、时限
  根据比赛性质的不同,应事先规定一局棋的每方可用时限。棋手用时不得超过规定时限。规定一局棋的时限可长可短,基层比赛可规定为 1至2小时,全国比赛要求在一天之内结束。
  二、读秒
  在采用读秒的比赛中,应事先规定在时限内保留几分钟开始读秒。全国比赛保留五分钟读秒,基层比赛亦可保留一分钟开始读秒。
  读秒时,凡一步棋用时不足一分钟的不计时间。每满一分钟则在保留时间内扣除一分钟,但不得用完规定时间。
  读秒工作由裁判员执行。在30秒、40秒、50秒、55秒、58秒、一分种时各报秒一次。每扣除保留的一分钟,裁判员应及时通知棋手“还剩×分钟”。最后一分钟读秒的方式是30秒、40秒、50秒、60秒、然后、1、2、3、4、5、6、7、8、9……以准确的语声逐秒报出。最后的报法是“10,超时判负”。
  快棋比赛的读秒办法,可根据具体情况由竞赛大会另作规定。

  第十三条 终局
  一、除总则第七条的规定外,凡比赛一方弃权或因各种原因被裁判员判}负、判和的对局,也作终局处理。
  二、双方确认的终局,确认的次序应是,先由轮走方,后是对方以异色棋子一枚放于已方棋盘右下角的线外。

  第十四条 对局的暂停和封棋
  在规定有暂停的比赛对局中(如一日制比赛,中午须暂停等)暂停时间不计入对局时限。
  重大的比赛,可采用封棋制度,当比赛到规定的封棋时间,而对局尚未结束,已下过子的一方应立即退场,轮下子的一方思考后,把准备下的点写在记录纸上,然后密封交裁判员。续赛时,裁判员当场启封,按所标记的位
置下子,比赛继续进行。

  第十五条赛场纪律
  一、对局者不得无故弃权和中途退出比赛。
  二、比赛时,对局者不得有任何妨碍对方思考的行为。
  三、比赛中,对局者不得和其他人议论对局的棋势,或查阅有关资料。
  四、比赛中,对局者不得随意在赛场来回走动,观看他人的棋局。
  五、对局者应注意言行文明,保持衣着整洁。

  第十六条 对局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读秒时,有询问已方还剩几分钟的权利
  二、如出现足以妨碍自己正常比赛的现象或发现问题,有向裁判员提出意见的权利。但除较紧迫的事件外,对局者应在自己走棋的时间内提出。
  三、终局计算胜负时,对局者有要求纠正数子和计算胜负失误的权利。
  四、裁判员作出判决,对局者必须服从,如有疑义应通过组织程序立即向大会提出申诉。
  五、对局者有遵守赛场纪律的义务。
  六、在对手离席时下的子,有告诉对方棋子下在哪里的义务。
  七、比赛终局后,对局者有整理好棋具和立即退场的义务。


第三章 裁判法

  第十七条 行棋
  一、一方并未表示弃权,另一方连走二步,判连走二步者为负。
  二、棋子下完后,又从棋盘上拿起下在别处。判棋子放回原处,警告一次。如棋子确系掉落,允许其拣起后任选着点。
  三、对局中途如发现前面下的棋子已有移动,在征得对局者一致意见后,可判移动之子挪回原处,或者判移子有效。
  在对局者意见不一致时,应立即报请裁判长处理,裁判长可根据移动之子对棋局进程的影响程序,判:
  1、移动之子挪回原处;
  2、移动之子有效;
  3、和棋;
  4、重下。
  如属故意移子,应判移子者为负。
  四、对局中,因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棋局散乱,应经双方复盘确认后,继续比赛。如双方没有能力复盘,则判和或重下。
  如对局者确属无意散乱了棋局,可复盘续赛。不能复盘的,则判散乱局一方为负。

  第十八条 提子
  下子后,误将对方有气之子提取,判误提者警告一次,把有气之子放回原处。

  第十九条 禁着点
  棋子下子在禁着点上,判着手无效,弃权一次。

  第二十条 全局同形再现
一、劫争马上回提,判回提者着手无效,弃权一次。图三                          
  二、终局时,按照禁止全局同形再现的原则,不允许如图三所示的“假生”作为活棋。
  三、对双方互不相让的三劫、四劫循环、长生、双提二子等罕见特例,可判和棋或者重下。见图四、图五、图六、图七。
  四、根据禁止全局同形再现的原则,对局不得把如图八或类似的情况作为不能终局的理由。(由于转贴时没有图片显示,见凉)

  图四           图五           图六
    


   图七       图八
  
  第二十一条 终局
  一、轮走方确认终局,着手随之弃权,如对方不同意终局,可再下子。此时弃权方恢复着手权利,对局继续进行,直至双方确认终局.
  二、双方都表示终局后,如棋盘上尚留有双方可争之点,按双活处理。
  三、对死棋和活棋的确认,必须对局者双方意见一致,如有争议,以实战解决。

  第二十二条 封棋
  续弈时,封局方必须按封棋的点下子。如封棋之点已有棋子时,判弃权一次,轮对方下子。

  第二十三条 计时
  在有计时制的比赛中:
  一、一方迟到超过赛场规定时间,判其弃权作负。
  二、双方迟到超过赛场规定时间,则判双方弃权作负。
  三、一方或双方迟到均未超过规定时间,则在一方或双方时限内分别扣除各自的迟到时间。
  四、提子时,必须把棋子提清后方可按钟,违者劝告或警告一次。但在读秒时,提子不计时间。
  五、对局者用时(包括读秒)超过时限,一律判负。
  六、读秒时间棋手离席,裁判员应按规定继续计秒计时,超时判负。棋手如急需离席,须在对方思考时提出,并征得裁判员同意,但每局只限一次。

  第二十四条 赛场纪律
  一、对局者在比赛中,无故中途退场,警告一次并申报大会组委会。
  二、对局者如有妨碍他人思考的行为,给予劝告或警告一次。
  三、对局者在比赛未终局时,查阅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棋势者,根据情节判警告一次或判负。
  第二十五条 其他
  一、凡裁判法所未包括的犯规现象,裁判员根据总则或竞赛规程的精神,作合理的判决,对不能确认的判例,应及时申报裁判长处理。
  二、对局者被判的警告,应记录在案,在一局棋里满二次者,判该局为负。


第四章 比赛办法

  第二十六条比赛种类
  一、个人比赛
  二、团体比赛
  有两队以上参加,每队人数相同,通过事先规定的比赛方法决出名次或分出胜负。
  团体赛有:分台定人制、分台换人制、临时定台制、全队轮赛制、队员总分制等。
  全国团体比赛一般采用分台定人制。各队按棋手的段位高低或棋艺水平排定台次,台次排定后不得更动。
  在有替补队员的团体赛中,替补细则由比赛大会另订。
  三、段、级位比赛
  段
  一、淘汰制。分单败淘汰、双败淘汰和多败淘汰三种,凡被淘汰者,即失去续赛资格。淘汰制比赛适用于人数多,赛程短的情况。
  二、循环制。由一个棋手(队)与参赛的其他棋手(队)逐个轮流进行比赛。
  循环制适用于参加人(队)数不多,赛程又允许的情况。
  循环制通常采用一局制,也可采用每个对手下二局的双循环制。
  三、积分编排制。以积分的相同或相近为主要原则而进行编排的比赛,为积分编排比赛。由于它的轮次可根据情况适当增减,赛程介于淘汰制和循环制之间。
  四、多局决胜制。适用于两个人的比赛,一般是三局两胜制、五局三胜制、七局四胜制,或十局制。
  五、全队循环制。适用于两个队的对抗赛,即一方队员逐一和另一方所有队员轮流对弈。
  六、擂台赛。用打擂台的方式进行团体对抗。
  参加擂台赛的双方人员,必须依次排好顺序。打擂台的方式为每次只赛一局,负者淘汰,胜者接着和对方加一人比赛,凡一方最后一位棋手败北,擂台赛好即结束。

  第二十八条 成绩计算
  一、个人赛
  记分办法。每局棋的结果,在成绩表上,胜者记2分,负者记0分,和者各记1分。
  名次确定:
  1、采用循环制的比赛,计算成绩时根据个人积分排定名,积分高者列前,如遇积分相同,则按下列原则依次比较,并区分名次。
  A、累计个人所胜对手积分,加上所和对手积分的一半进行相互比较,分数高者列前。
  B、整个比赛,警告次数少者名次列前。
  C、名次并列。
  D、如名次不允许并列,应加赛或抽签区分名次。
  2、在积分编排制的比赛中,采用比较总得分的方法区分名次,总得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总得分=个人积分+{[对手积分总和÷(最高积分/2)]-轮次数}
  如总得分相等,则按上项B、C、D三条区分名次.
  二、团体赛
  记分方法:团体赛每人局分的记法和个人赛相同.每场比赛根据两队间局分的多少记场分.局分多者为胜,场分记2分;局分少者为负,场分记0分;局分相得为平,场分各记1分.
  名次确定:
  1、在循环制的团体赛中,各队所得场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场分相等,局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局分相同,比第一台棋手的局分,高者列前;以下台次相比,如全部一样,允许并列。
  2、在积分编排制的团体赛中,团体成绩根据总得分的高低区分名次,总得分为:
  总得分=场分+{[对手场分总和÷(最高场分÷2)]-轮次数}
如相同则依循环赛顺序区分名次。
  三、区分名次的加赛
 如比赛不允许名次并列,可安排加赛。加赛的细则,包括局数、时限、团体人数等,由竞赛组织机构事先规定。
  第二十九条 棋手退出比赛,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比赛尚未开始,有棋手退出比赛,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应重新抽签。
  二、在循环制比赛中,如果棋手退出比赛,其已赛局数不足总轮次的一半,则其已赛成绩全部无效。如果已赛局数达到轮次的一半,则以下弃权的各局,都作对手胜。
  三、在积分的循环的比赛中,棋手退出比赛,其已赛成绩有效,以后各轮比赛,不再编排。
  计算与该棋手已同过的对手分的办法:已赛部分积分有效。
  未赛部分应为A(即积分÷已赛局数)×未赛局数。A如大于1,则接1计
算。
  四、在对抗赛或团体赛中棋手中途退出比赛,已赛成绩均有效,末赛部分均作对方胜。


第五章 竞赛组织及其它

  第三十条 竞赛组织
  根据各种比赛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竞赛组织机构,负责比赛的筹备工作,处理竞赛中的问题,做出比赛善后工作。
  比赛的筹备工作主要是:
  一、根据比赛的规模和条件,聘请相应数量的裁判员,并指定裁判长。如裁判员人数较多,也可增设副裁判长。
  二、根据报名人数,确定比赛的方法和赛程。
  三、准备比赛的场地和器材。

  第三十一条 裁判长的职责
  一、草拟本次比赛的补充规定,提供组委会讨论通过执行。
  二、组织裁判员学习规则和规程。
  三、对裁判员明确分工,对严重失职的裁判员有撤消裁判资格的权利。
  四、主持比赛的首轮抽签,监督比赛的编排及成绩公布。
  五、检查比赛场地、设备及用具。
  六、及时处理裁判员上报的各种问题,处理竞赛工作特殊事例。
  七、比赛结束后,向大会宣布优胜名次。
  八、做好赛后总结,对裁判员写出评语。

  第三十二条 裁判员职责
  一、裁判员应熟悉规则,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执行任务。
  二、执行竞赛规程,围棋规则和赛场纪律。对犯规或违纪的棋手及时做出公正的判决。
  三、负责比赛的监局、记录、计时和计算胜负等工作。
  四、及时公布比赛成绩 ,正确做好编排工作。
  五、对难以处理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裁判长。
  六、不做任何妨碍棋手比赛的动作,不对未完的棋局进行议论探讨。
  七、裁判员有及时校对比赛记时钟准确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比赛器材
  一、棋盘
  标准的围棋盘略呈长方形。横线的等距离为2.25至2.35厘米,纵线的等距离2.4至2.5厘米,盘面外侧留有2厘米。
  二、棋子
  标准围棋子的直径2、2--2、3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
  三、计时钟
  围棋比赛计时钟由两个钟面、两个按钮组成 ,能够一停一停一走或同时停止的专用棋类比赛钟。
  四、秒表
  读秒使用一般的秒表。基层比赛也可用手表代替。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中国体委。


2) 电脑围棋比赛规则:

  一、电脑围棋比赛规则同于国内现行的围棋比赛规则。
  二、时限:每人时限一小时。
  三、比赛进行中如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比赛中断(如突然停电或电线被踢掉等),则由裁判视情况而定:1.重新开始比赛;2.如落子数已超过150则可由裁判定胜负。
  四、若比赛一方的程序在轮到它走时不走子,或出现其他不正常现象以致不能继续对局时,该方可重新启动电脑及程序并摆
回原来的局面,但所费的处理时间计入该方用时之内。
  五、在出现争议时由裁判主持双方协商解决。若不能解决,则由裁判裁决。
  六、其他特殊事项如未能于赛前规定,则以裁判的裁判为准。

对参赛程序的要求

  为使电脑围棋赛顺利进行,对参赛程序提出如下的一些要求。
  1、排除程序中的导致死机的错误。
  2、能作执黑或执白的选择。
  3、能判定是否尚有意义的着点,能在判定没有意义着点时表明弃一手(pass)。
  4、能接受对方pass并在其后继续选点走棋。
  5、新下的一着棋上应有一个清晰的记号,而其他棋子上应没有此种记号或与之近似而易混淆的记号。
  6、能人工修改局面(删去盘上棋子、在指定位置增加黑子或白子)并在修改后续弈。最好做到能回退一手或数手。
  7、对于有可能出现争议的禁着点,如自填满、全局同形再现等,程序走棋时避免选取这种着点。但对方走这种着点时最好不拒
绝,或至少能用修改局面的办法使程序接受。

  上列要求仅作为建议,希望参赛者今后按此改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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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8-30 11:48: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kakufumihama于2005-08-30 11:42发表的:
以后多来发好帖, 质量不错!
只要斑竹们不要认为我一个上午发个十几贴在灌水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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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30 13:3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哪里啊! 有好东西大家共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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