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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签合同了,有些东西不懂怎么翻译比较确切!请达人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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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6 18: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十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连续工作工种的,在劳动时间内每天应安排四十至六十分钟的休息,并不扣减出勤时间。
   
    第十一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
   
    第十二条  怀孕的女职工,根据卫生部门围产期保健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按公假处理。
   
   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十四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意见,分别下列情况给予产假: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
    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
   
   第十五条  女职工哺育婴儿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哺育婴儿期间,确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

   第十九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物价补贴照发。
    产前假、哺乳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80%发给,物价补贴照发,并应计算工龄。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病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疗保险部门证明后,其继续休息期间的待遇,按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 本帖最后由 豆豆助 于 2006-10-26 10: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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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6 21:0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哇,你可真够不客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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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6 23:5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少ないです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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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7 00: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わが社にはちょうど該当日本語版のものがありますが
メールアドレスを教えてくれれば、送ります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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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0-28 19:30:54 | 显示全部楼层
yamatostone005@126.com

谢谢,非常感谢!wumeixiao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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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4 19: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谁的公司有类似的合同范本啊?
麻烦发给我参考参考啊!
谢谢啦!
SBLZXN@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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