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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6 10: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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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乙的雇佣契约时间是从为了工作而得到在留许可日开始的一年
第二条 乙的工作场所是在甲的公司或甲指定的场所
第三条 乙所担任的职务是根据甲或甲的代替者的指示:1为了信息系统开发,构架而作的设计工作2类似的制作程序的工作;3涉及到1和2的笔译,口译工作
第四条 乙的工作时间如下:
上午9点~下午18点, 休息时间 中午1小时
第五条 假日,工作日:遵守甲或者是委托甲业务的公司的规定。
关于超时工作,1天中工作超过8小时的时候,根据劳动法之类的法律,对于超时工作支付工资
第五条 关于乙的待遇,如下所记:
1. 基本工资 200,000円(扣除个人所得税和住民税)
2. 各类保险 根据公司规定
3. 上班交通费 由甲负担
6. 工资支付日 每月15日支付截止到本月底的工资
第六条 其他
1. 本合同没有规定的事项,根据甲的工作规定和劳动法等
2. 本合同可以根据甲乙双方的意向进行更新
为了证明本合同成立,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各保留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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