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日语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4021|回复: 2

[商务文书] 至急翻译成日文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3-2 19:3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        由外经贸局编制具体转型工作指引,指导加工企业办理升级转型
6、        税务部门牵头,研究如何减少企业在升级转型中的费用负担
7、        简化审批手续,对转型、搬迁企业的剩余料件和不作价设备,可比照“同一经营单位”的处理方式,按规定办理余料和不作价设备的结转手续,无需以“转关”或退出境方式办理。转型、搬迁后的不作价设备可以连续计算监管年限。经海关核准后,企业可以保留原海关分类管理类别。
8、        简化加工贸易企业外发加工手续,加快推进“外发加工管理系统”的应用,实现“网上审批”,准予省内具备一定加工生产能力,因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9、        优化收结汇手续,进一步优化出口收汇联网核查系统功能和操作程序,提高出口收结汇速度,适当提高来料加工项下出口可收汇额核定比例。
10、        优化出口退税手续,企业在出口货物实际离境后即可向海关提出申请签发出口退税证明联,海关核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手续,由企业凭证向国税部门申办退税手续,国税部门按规定及时办理。
11、        对拟在同一注册地址转型的企业,允许转型前后两个不同名称和性质的企业在六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
12、        来料加工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后,外方投资者对外商投资企业缴付所认缴的注册资本中,如包括以原来用于来料加工企业的实物(设备等)的,应按照国家目前对外商以实物出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13、        新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后,企业应在三个月内(特殊情况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延期)到主管海关办理原加工企业进口设备处理及合同核销、企业终止、注销等手续,期间允许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与原来料加工厂同时办理进出口通关等业务,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和加工贸易项下保税料件直接结转至转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设备的监管期限可连续计算。
14、        原来料加工企业办理企业转型后,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原企业新合同不再进行受理,对转型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新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办理相关业务。
15、        对转型前经海关核定的来料加工厂的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和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定的生产能力证明,在企业转型后基本情况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经海关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予以认可。
16、        对原来料加工厂已取得的环保、消防的有关达标资质以及外经贸主管部门已经核发的生产能力证明等,转型后企业的经营范围、生产规模、厂房结构等无改变的相关证照、资质证书等,在有效期内相关部门相应提供便捷服务。
17、        转型企业应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结来料加工厂的所有注销手续。
18、        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来料加工装配厂(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装配厂,但不包括独立法人企业下属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以外商提供的免税进口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的,对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尚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不作价设备,外商投资法人企业应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向主管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批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        办理原地“转型”手续的基本程序
原签订来料加工协议的各方签订终止协议或提前终止协议→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设立新企业的相关审批、登记等手续(包括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工商、外汇管理、税务、财政、检验检疫、环保、消防、劳动等)→到海关等部门办理原加工企业进口设备处理及合同核销等手续→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到相关管理部门(包括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工商、外汇管理、税务、财政、检验检疫、环保、消防、劳动等)办理原加工贸易企业的相关终止、注销手续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3-5 09:3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hu_1985821

専門用語がいっぱいありますね。難しいですよ。規則みたいでしょね。
私の意見はまずインタネットで調べましょう。捜索のネットで中心内容を入力して大体同じ内容がたぶん見つけられます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0-3-5 10: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そうですね、専門用語がいっぱいある。少し中国語も分からないよね
ご意見どうもありがとう、
もうできまし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咖啡日语

GMT+8, 2025-6-3 20:17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