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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易水寒天

[日企八卦] 日氟荣高分子材料研发(上海)有限公司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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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9 00:5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山口达雄_假洋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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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 16:57: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和你不和气,就让他尝尝苦头,给他捅几刀,让他见见血。
否则你会被其他人欺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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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 16:5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光口头发牢骚,不能解决你的心理问题。你没饭吃,就和他搏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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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 18:2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哇~!手段好激烈吁呀....好有劲头哟~~!!必不可免的~白刀子进...红刀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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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 23: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朝鲜很穷吧,金正日说过一句话,可以没有糖果,但不可以没有子弹.
与敌人同归于尽,自杀式攻击,给敌人最猛烈的痛击.
穷没有关系,但人一定要有性格.不要做羊,宁愿做一只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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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5 14: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争议申诉书
申请人:李浩,男,1981  年 7 月 5 日生,住静安区北京西路460弄111号

被申请人:上海日氟荣研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山口达雄
地址:浦明路258号2号楼601室,电话:58775922,邮编:200120

申请事项:
1、因劳动合同9月22日才补签合同(有证人)要求支付7月8月9月
   双倍工资,共计:13500元
2、因签完合同后马上收到提前一个月解雇通知书,但一个月未到期被解雇
   要求支付代通金:共计:4500元
3、因被申请人利用手段,欺骗申诉人签字,事后不履行承诺,造成申请人受到极大刺激和巨大的心理压力,故无法继续正常找工作。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共计:20000元
4、在鬼子面前中国人欺负中国人,算啥好汉!!!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今年5月19日进入被诉人公司工作,每月工资4500元。但是一直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直到9月22日才补签合同。
今年9月25日,公司突然发出《通知》,被申请人没有正当理由。
申诉人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理由无任何依据,故提出仲裁,请求所请。
申诉人保留通过司法途径进一步申诉的权利,保留去工商部门劳动部门进行举报检举的权利。保留去北京人大上访的权利。
此致
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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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9 23: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争议仲裁目前到了什么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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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30 00:5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如果不能提供,即便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会被劳动仲裁或法院裁决撤销。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作出劳动合同解除处理应具备以下要件:
  1、用人单位对录用岗位制订了明确的录用条件(如劳动者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思想品德、技术业务水平、户籍关系等);2、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录用条件;
  3、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4、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在劳动者试用期内。
  以上四个要件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所以,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辞退你,应该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去申请劳动仲裁绝对会赢!
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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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2 19:55: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徐家汇的上实大厦------日电产三协, 这个公司的人事部会打电话到你最近1家的工作单位去咨询,还好,我和人事部关系很好。他们问不出什麽。你说,这种人事有水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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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4 21:0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争议申诉书
申请人:李浩,男,1981  年 7 月 5 日生,住静安区北京西路460弄111号
电话:13564328745
被申请人:上海日氟荣研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山口达雄
地址:浦明路258号2号楼601室,电话:58775922,邮编:200120

申请事项:
1、因劳动合同9月22日才补签合同(有证人)要求支付7月8月9月
   双倍工资,共计:13500元
2、因签完合同后马上收到提前一个月解雇通知书,但一个月未到期被解雇
   要求支付代通金:共计:4500元
3、因被申请人利用手段,欺骗申诉人签字,事后不履行承诺,造成申请人受到极大刺激和巨大的心理压力,故无法继续正常找工作。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共计:20000元
4、在鬼子面前中国人欺负中国人,算啥好汉!!!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今年5月19日进入被诉人公司工作,每月工资4500元。但是一直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直到9月22日才补签合同。
今年9月25日,公司突然发出《通知》,被申请人没有正当理由。
申诉人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理由无任何依据,故提出仲裁,请求所请。
申诉人保留通过司法途径进一步申诉的权利,保留去工商部门劳动部门进行举报检举的权利。保留去北京人大上访的权利。
此致
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李浩
                                                 2008年10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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