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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数字娱乐遭遇中国大市场:爱恨“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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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5 13: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数字娱乐遭遇中国大市场:爱恨“知识产权”

田享华 王芳
  中国网民在享受网络提供的娱乐产品时,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正在逐渐提高 本报摄影记者/高育文
  曾经号称全国首家正版音乐网络提供商的网蛙(wanwa.com),现在就举步维艰。其总经理张德甡告诉记者:“如果没有国家层面的大力保护,网蛙在最近一两个月内就要关闭了。”   “福兮,祸所伏;祸兮,福所倚。”这句《道德经》箴言用在网络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上,再合适不过了。
  在很多人看来,网络为影视、音乐、网游等文化娱乐产业提供了广阔的天空。在这些产业中,依靠网络大发其财者不在少数;同时,网络又让“躬耕”于其上的众多企业,尤其是传统的影视和音乐企业倍感头疼——为数众多的免费下载网站让它们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而新兴的网游产业也有此类遭遇。
  互联网一路走来,就是一个与知识产权“爱恨交织”的过程。
  影视公司:借打击促销售
  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紫禁城影业”)专项法律顾问刘明已经替公司打了两年的版权官司。他说:“侵权行为是越打越多,赔偿是越打越少。”他最近还把某省文化厅和文物局、博物院等单位告上了法院,因为这几家单位的网页上提供紫禁城影业拥有版权的电影《红色恋人》的在线播放。
  刘明说,最让他气愤的是,他虽与被告多次交涉,但被告仍拒绝做出任何道歉和赔偿。最后,紫禁城影业向法院提起诉讼,向被告索赔33万元,目前正在等待开庭。
  像紫禁城影业这样的公司,每年都要花巨资打击盗版。刘明说:“不管是光盘销售,还是网络下载,任何一端(的侵权打击)遗漏了,公司就得赔本。”
  当然,打击网络侵权本身只是手段,进军网络才是影视公司的最终目的,毕竟连没有版权的网站都可以借在线播放和下载盈利,有版权的公司就更想分一杯羹了。
  据业内人士透露,现在影视公司一般先把每部电影的网络传播权以8万~80万元的价格卖给ICP(网络内容提供商),而ICP一般并不拥有独家网络传播权,而是有一定的地域限制。它再通过自己的渠道,把电影的网络传播权卖给各种提供在线播放或下载服务的网站,一一收取费用。一般一部热门的电影,影视公司会卖给几十家ICP,收获几百万元。
  “一般是先起诉,或请求用行政手段清理一批侵权的网站,然后(电影的网络传播权)才会卖得好些。”刘明说,“从字面上说,网络传播权只意味着在线浏览权,而下载已经是复制权了。但一般来说,权利人都不再追究了。”
  因为近年来的知识产权维权风暴刮得较猛烈,一些电影网站已试图开拓新的领域,毕竟靠侵权获利不会长久,说不定什么时候就被“盯上”了。
  李梦奇所在的时光网就是如此。他是该网站的电影编辑。该网站是全国最大的电影中文信息数据库,拥有数万部中外影片的数据。
  “我们只提供影片的文字信息,比如导演、演员、内容简介,还有一些影评。”李梦奇说,时光网并不打算上传这些电影供浏览或下载,一是因为获取这么多影片的版权,成本比较高,如果提供没授权的电影,诉讼的风险就会很高,“更何况,现在网民下载电影也多半不习惯付费,由于有‘电驴’或BT之类的免费下载工具,向网民收费难度很高。”
  所以,时光网只打算做一个电影社区,以与电影有关的博客和论坛为主打品牌。“《变形金刚》的导演已经把自己的中文博客开在了时光网,这就是一个品牌。”李梦奇说,目前时光网还没有盈利,要等数据库完成后,才会逐渐形成商业模式。当然,他们现在也比较在意知识产权,因为他们撰写的一些影评和内容简介会被其他网站转载,“如果是少量的转,那没什么问题。如果是大规模的,我们也会提起诉讼。”
  唱片业:借力横扫侵权?
  唱片产业遭遇的侵权,可能比影视产业更普遍。正如新浪乐库的编辑边江所言:“音乐网站本质上是一个门槛低的行业,谁先占领,谁就得利。”
  环球、百代、华纳、SONY、滚石五家唱片公司今年3月已整体授权新浪乐库。这五大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市场份额超过80%,将向新浪乐库提供超过30万首正版歌曲。此外,国内的其他200多家中小型唱片公司中,中型的也已基本授权。“这意味着,新浪乐库会在第一时间拿到这些唱片公司新出的歌曲。”边江说。
  正版音乐提供商首先要做的,就是与非法下载网站一较高下。据了解,目前提供音乐免费下载的网站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将MP3储存在网站自己的服务器上供用户下载;另一种是提供歌曲搜索服务,但网站只提供很少甚至不提供MP3,而只提供超级链接,网民点击后转至其他网站进行下载。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后一类网站的责任较轻,因为超级链接可能不涉及侵权,但若著作权人有要求,网站要立即修改链接。而前一类网站提供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免费MP3下载,属于侵权,与音乐网络版权有关的官司往往就是这样产生的。
  除与盗版音乐作斗争外,正版音乐的网络服务商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于是,做大做强就成为它们唯一的出路。“当非主流歌曲的数量超过主流歌曲时,听众就不会只选择顶端那20%的主流歌曲,而会更多地选择非主流歌曲。那么,乐库要做的就是先做到量大、内容全,培养听众的听歌习惯。”边江认为,这种发展策略给新浪乐库带来了每天400多万点击量,以及由此而来的广告收入。
  新浪近年来积累了大量手机铃声和彩铃。这也有助于新浪乐库巩固强势地位。业内人士指出,新浪乐库以海量的正版音乐为基础,在为网民提供高质量的在线及无线音乐服务的同时,也将改变传统SP企业“押宝”少数流行歌曲、依靠高投入的广告推广来获益的模式,从而开创新型的“互联+移动”的音乐合作模式。
  而A8音乐公司的营运模式不同。该公司向国内3000多家音乐网站提供几十万首正版歌曲,从而成为中国最大的正版音乐网络联盟,它每年用于支付版权的费用就超过3000万元。
  至于其他无法应对盗版与正版双重挑战的音乐网站,往往只有关门大吉。曾经号称全国首家正版音乐网络提供商的网蛙(wanwa.com),现在就举步维艰。其总经理张德甡告诉记者:“如果没有国家层面的大力保护,网蛙在最近一两个月内就要关闭了。” 比起两年前,他现在对这一产业显得更沮丧——目前网蛙的主要收入来源还是收费下载,但每个月的下载收入不超过1000元,“事情没有我想象的那么好。正版网站的日子都不好过,或者说,仍然不好过。”
  张德甡认为,现在国内的同行还谈不上竞争,因为大家都面临着同一个侵权的问题。他说,他原本一直寄希望于大环境能改善,例如出台一些措施并有效执行,但事实上,“情况没有太大改善——一是行业大环境还不好,二是用户没有付费下载的习惯。”
  网游业:已形成联合打击的默契
  “我老公和几个朋友都被公安抓了,因为他们在做盛大游戏的外挂,”谭女士(化名)3日在电话中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他们只是觉得好玩,做外挂赚了一些钱,又拿去玩游戏了。”话虽如此,她自己也承认收来的钱可能有上百万元,而她丈夫与朋友目前都已被浦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外挂本身只是一种恶意破坏程序,不具备独立的功能,只是用来修改、破坏合法出版的网络游戏的设计与结构。最早的时候,通过外挂运行程序与合法出版的网络游戏程序挂接,可以让用户迅速提高游戏水平。当然,这对不作弊的玩家是一种不公。
  这种不公平感如果蔓延,那么追求真实、公平的玩家自然就会拒绝继续玩相应的游戏,这样就直接损害了网游运营商的利益。而使用外挂者要向外挂提供者支付一定的费用,谭女士的丈夫就是这样获取大量非法收入的。
  这样的案例对于盛大来说,已经有点司空见惯了。上海盛大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新闻发言人诸葛辉告诉本报记者:“今年上半年,我们总共打击的私服、外挂、盗号等案件有近200起,其中涉及刑事的占10%。” 诸葛辉强调,近年来盛大打击的此类案件数量在上升,这是由于打击力度加强、公安部门的配合也增强了。
  “对于侵犯我们权利、损害玩家利益的行为,我们从来都不会放过,不会留情。要想做这一行,必须走正途。”诸葛辉说,光是去年,盛大就投入800万元专项资金打击这类侵权,“现在全社会形成了打击侵权的共识,总体上说,这类侵权行为正在持续下降。打击的效果也非常明显,对于公司的收入和玩家的感受,都有正面的影响。”
  但诸葛辉也承认,私服、外挂这类侵权案件不可能一扫而空,但盛大作为行业的领头羊,也一定会是打击侵权的领头羊。
  至于网游行业是否会联合起来打击外挂、私服,诸葛辉认为,现在大家已经形成了合作的默契,但还没有形成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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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5 13: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近年来涉及网络侵权的知名案例



田享华 王芳(整理)

  1. 2004年
  正东唱片诉世纪悦博案

  原告正东唱片公司以被告世纪悦博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原告拥有版权的35首歌曲的下载服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被告辩称自己提供的是链接服务而不是下载服务,用户点击链接后,是到其他网站下载涉案歌曲的。

  法庭终审判决认定,被告所提供的虽是链接服务,但该链接服务是人工选择、编排、整理的结果,而非计算机的自动链接服务,故应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

  2. 2005年 步升诉百度案

  国内首例因利用搜索引擎免费下载MP3被判侵权的案例。

  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步升”)称,被告百度公司未经其许可,通过互联网提供下载服务,向公众传播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46首歌曲,严重侵犯了其权益。被告百度公司称自己作为一家中立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仅是搜索引擎服务,没有提供涉案歌曲的下载服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百度提供的服务已经超出了搜索的范围,提供的是下载服务,侵犯了原告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判决百度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提供34首侵权歌曲的访问链接,并赔偿原告6.8万元。

  3. 2006年

  步升诉飞行网:内地首例P2P技术侵权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步升起诉北京飞行网(Kuro)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一案公布判决结果:飞行网和其服务维护商舶盛舫安信息技术公司连带赔偿步升公司2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万元。这是中国内地首例判决利用P2P(点对点)技术侵权的案件。

  4. 2007年

  全球四大唱片公司状告雅虎中国案

  华纳、环球、百代、索尼四大唱片公司旗下的11家唱片公司诉称,雅虎中文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的47张专辑共计233首歌曲的在线试听、免费下载及相关链接服务,且对歌曲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分类、编排,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歌曲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应的获得报酬权。

  雅虎中国则表示,涉案的试听和下载的歌曲均来源于第三方网站,自己作为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的仅是涉案歌曲的搜索和链接服务,并非歌曲的试听和下载服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被告删除有关搜索链接,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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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5 13: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网络知识产权法制进程



田享华 王芳(整理)

  200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这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即把“在线盗版”行为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2005年7月30日,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共同制定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在应普通网络用户的要求、自动服务并未对服务内容进行改动的情况下,网络信息服务商将获得免除责任的机会。著作权人发现网上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可向网络服务商发出通知,服务商应立即中止链接,删除侵权内容。否则,信息产业部或各级电信管理机构可对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6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权利限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以及免责条款、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该司法解释规定,除构成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的情形外,网站转载其他媒体刊登的作品,不仅要支付报酬,同时要征得著作权本人的同意;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或者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或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与其他行为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中国由此正式加入这两个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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