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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5 21: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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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求出名让人疯狂并不全是真人秀的罪恶,真人秀出现以前这种事也不少。以疯狂甚至恐怖的手段追求名利的人也不少。比如刺客约翰·欣克利就说,他刺杀罗纳德·里根的原因就是为了以此博得女演员茱迪·福斯特的注意。在案发现场,刺客当场被擒。被捕在押后,刺客最为忧心的问题,竟然是预期当晚举行的奥斯卡金像奖颁奖仪式是否因其“壮举”而取消。25年前,歌迷马克·大卫·查普曼杀死了约翰·列侬。查普曼阐述杀害列侬的动机时说,“他是一个成功人士,而我却一文不名。我认为只有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引起人们对我的关注。”)这里提到的两个杀人犯也符合“愉快犯”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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