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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9 21: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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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池脇千鶴 于 2006-12-18 17:47 发表
不可以,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包含试用期,否则违法。
这句话有歧义,漂亮MM接着6楼说的究竟是什么不可以呢?
6楼问的是签了合同可否辞职?
回答当然是可以的。现在是什么年代啊?签合同又不是签卖身契,
而且也不是卖给公司一辈子了。
只要你经过考虑,决定辞职了,那就可以向公司提出即可。
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之内辞职,马上可以办手续走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正式员工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可以理解为:通知公司辞职当天起,
一个月后可以办离职手续。如果正式员工想马上走人,或许还要支付费用来代替通知。
6楼真要辞职就大胆的提出吧,而且和公司商量好办事,必要时候使用仲裁和诉讼等
法律手段。没有人可以拦着你的发展之路。
另外 漂亮MM说的“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包含试用期,否则违法。”
应该理解为,如果和公司约定试用期,这试用期必须是包含在劳动合同之内,不得先
签一份所谓“试用期合同”,试用期过后再签正式合同。
但是“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包含试用期”的描述不太合适,让人误认为试用期必须得存在
劳动法规定的是:
劳动合同的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不得规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15天以内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1年的可以约定30天以内的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可是国内的情况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 本帖最后由 ricolaw 于 2006-12-19 13:33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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