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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产假制度问题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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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3 16:2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好!
在这里想请教一个问题:有没有哪位朋友知道日本的产假制度是怎样的?

我现在是在一个日本的贸易公司上班,但公司在这边没有注册,
所以一些该有的福利制度都没有.
而我还有两个月就要生宝宝了,公司说因为现在效益不是很好,
产假时只能给基本工资的一部分,
在中国好像是除了奖金以外的工资都应照发的.
各位朋友能帮我想想办法吗?怎样才能得到我应得的工资/
在此先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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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4 10: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ellyzou 于 2007-9-3 16:28 发表
大家好!
在这里想请教一个问题:有没有哪位朋友知道日本的产假制度是怎样的?

我现在是在一个日本的贸易公司上班,但公司在这边没有注册,
所以一些该有的福利制度都没有.
而我还有两个月就要生宝宝了,公司说 ...

每个公司不一样。(日本国内)不过基本上都是保留职位,工资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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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4 10:5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公司就是没有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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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4 11: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是中国的公司这三个月都是有工资的吧?我以前的公司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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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4 14: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公司3个半月,有全部工资.(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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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4 15:41: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劳动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对女职工的生育期,《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条1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间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规定,但是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需要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即只能享受病假待遇。在产假期间企业不得降低女职工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产假一般从产前15天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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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4 15:42:42 | 显示全部楼层
任职于北京某电子公司的王女士休产假期间,公司未发放全额工资且未报销其怀孕、分娩的医疗费用,王女士将所供职的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公司支付王女士产假期间全额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报销部分医疗费用。
    据了解,王女士于2002年3月进入北京某电子公司工作,任总经理助理职务,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1月开始,王女士的月工资核定为3600元,其中基本工资1450元,绩效工资及各种补贴共计2150元。2004年1月,王女士向公司申请休产假,得到准许,并于次日进行了工作交接。王女士的产假期为2004年2月至同年6月。然而,公司在其休产假期间仅支付了2月产假工资1450元;3月起至6月,公司以抵销王女士从公司的借款为由,未发放工资。

    王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向法院起诉,因对裁定、判决支付其工资数额不服,王女士上诉至市一中院。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与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劳动者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故该公司应当按照王女士产假前正常劳动期间应得的工资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于绩效工资、房补、交通补助、通信补助列入王女士工资单内,属其产假前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性收入。

    据此,一中院终审判令该公司支付王女士工资13037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259元;公司为王女士报销怀孕、分娩医疗等费用共计5300余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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