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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此笔信用卡争议款向谁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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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8 08: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种离奇的事情只要身上有信用卡的人都有可能遇到,付帐时一定不能让卡离开你的视线。虽说钱的金额不算大,但为了消费者的利益还是要发到这里,让大家借鉴。为免去不必要的麻烦,我只能用代码代替银行及商家的名称,只能说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商家也是虹桥地区坡有名的商场。

我朋友---M

银行-----J

商场-----B




M有一张J银行信用卡,此卡当初并无密码功能,仅凭签名消费。

1. 2004年1月下旬收到2003年12月份的帐单,其中有一笔2003年12月23日在B商场的人民币882元消费款,但M从未有过此项消费。

2. 2004年1月29日,M打电话到J银行客户服务中心要求调单,当时客服人员说调单时间较长,需要45天左右,让M到时再打电话询问。

3. 一个多月后,M再打电话到J银行客服中心,J银行说还在处理中,但说不知道是哪个部门哪个人处理的。

4. 之后,打了无数次电话,每次都敷衍,说法都不同:有的客服人员说20~30天就能解决;有的客服人员说有的需要1~1.5年。每人都说还在处理中,有结果会打电话通知,但一直杳无音信,只会在每月的帐单中写上《有争议》。因为认为调单并不复杂,也相信银行会给满意的答复,不曾想过要用别的途径处理。

5. 几个月后J银行传真过来那张金额为882元的签购单,但签名却与M的截然不同,J银行人员说这种情况要填单。

6. 直到2004年12月22日J银行人员与M联系,说自己刚从别的工作人员处接手此事,并问了一些情况。M答复此签购单上的签名根本就不是本人的签名。J银行人员说自己手上只有一张签购单,无法对照。于是M把手上留着的曾消费过的其他签购单传真过去。

7. 2004年12月23日,J银行通知M去作笔录,M向公司请假去建行照办了。笔录内容是有没有遗失或借给别人使用过信用卡。M说:没有遗失过也没借给别人用过。J银行说:既没丢卡也没借给别人,但签购单上的卡号是对的,因此足以说明卡肯定刷过,刷了卡才会有签购单,要么是你买过但忘了。M说:我不认同,说签购单上并不是我本人的签名,何况东西我见都没见到过,这是最有力的证据。J银行说:这说明不了问题。

8. 2004年12月24日下午,J银行通知M到B商场进行调查,于是M请假到B商场,J银行工作人员已经在场。调查结果,2003年12月23日那笔消费出现的时间段只有两笔交易,前面一笔是M确实消费过的,有M的签字,而在8~9分钟后发生一笔人民币882元的消费在同一个收银台,所购商品是一口锅,M到B商场消费从来都用B商场的积份卡,之前一笔消费也用了的,但唯独这一笔未用积分卡。B商场说:锅已经被拿走了,而且过了一年的财产追溯期,不可能向M赔偿。M说:收银员没有对照签名就让顾客胡乱消费,应由B商场负主要责任。银行章程里明确写明特约商户必须确认签名无误,但B商场还是拒不赔偿。J银行说:现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M却并不知道哪些算是足够的证据)此事错在你,银行已有足够的证据向你追讨此笔金额及一年来的滞纳金等一系列费用。如果你现在去付我可以免收滞纳金,你只要交签购单金额就可以了,不然若银行做了记录,因为银行之间的联网的,以后将对你的信用构成影响。他们都让M拿出不是M的朋友代签名的证据,这种证据怎么找?有可能吗?他们在B商场僵持到晚七点还是无果,只好回家。平安夜就这样在痛苦和绝望中度过了。

9. 2004年12月25日,M为了日后的信用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只好先去J银行交了人民币882元。但这只是权宜之策,M绝对不承认这是自己的过错。


事情经过如上,这笔钱应究竟应向谁讨去?

(针对信用卡纠纷,有关法律及律师说法如下)
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由《特约商户受理上海市银行卡网络服务联网POS业务协议书》规定的,按照银行与商场(特约商户)之间的约定,特约商户必须在确认顾客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签名相同的情况下,才可接受该卡在联网POS机上使用。消费者签购单上的签名与真实签名明显不符,特约商户却未拒绝交易,对这种疏忽特约商户是有责任的。
银行与商场(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是代理关系,代理行为的最大特点是代理行为的后果能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建立一种法律关系。商场一旦对消费者的签名确认之后,那就使消费者与银行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代理行为成立,那银行作为被代理人应该就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所以持卡人可向银行索赔,然后银行再向商场追偿。


M主张如下--

B商场:① 签购单上的签名与我真实签名明显不符,B商场却未拒绝交易,对这种疏忽B商场是有责任的,应赔偿此笔882元。
② 问我为什么一年之后才来讨?这最好去问J银行,是J银行拖到现在的。再者,据J银行所说,2004年2月B商场POS机的安装方-中国银行已经到B商场调过单,B商场不可能不知道这件事,总不能因为不是我亲自到B商场调单他们就拒不承认知道此事吧?
③ 口口声声说一定是我自己消费后胡乱签了别人的名字或者我带朋友过去逛商场,朋友喜欢那口锅就给朋友买再由朋友签字,这些纯属诽谤。

J银行:① 拿到签购单后应确认签字无误,如有问题应与消费者确认,但为什么没有做到?这足以证明银行也有过错。
② 自1月份申请调单到今为何竟拖了一年之久,现在才来联系,却又给我如此无法接受的结论?难道J银行是如此对消费者负责的吗?难道每笔争议都要拖1年才能有点眉目吗?银行等得起,消费者可等不起。这样一来,银行还有何信用而言?消费者还能信银行吗?还能安心持卡消费吗?
③ 我用的是J银行卡,出了问题J银行就要积极应对,积极做调查及协调工作,不可以只卖力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更不可以让消费者只身去向商家索赔。

J银行在银行卡章程里明确写明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签名确认,为何出了问题没有一个部门承认此条款并愿意承担责任呢?还诽谤说也许是我自己胡乱签名或朋友签的名呢?如果不想承认签名无任何用处,为什还要在申请卡时设置签名这一项?为何不干脆删掉签名这一程序只凭卡消费呢?

虽说中国在信用卡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健全,但总不能因为这个原因就让无辜的消费者承担一切责任,为所有违法行为买单吧?为什么没有一个部门能够去监督并实行之?
不管怎样,M不可能为不曾有过的消费负责,请J银行或者B商场协商后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退回已交的882元,给一个满意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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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8 08:3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银行都那样,办事效率太低,还特拽。

字太多了,记不住代号,帮你支持一下,
搂主问题就留给楼下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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