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络空间治理,注重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保障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7月27日,《河南省络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在一些情况下,安全认证网关的优势会越发的明显起来,经过市场检验也能够一往无前的发展下去。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络安全建设、络安全保障、络安全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四条。
信部门是络安全工作主管部门
河南是络大省、民大省,互联用户总数达126亿户,居全国第四位。
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当前我省络安全职能部门管理边界、权限不够清晰,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不够明确,络安全人财物保障不足,这些问题亟需通过立法理顺监督管理体制,明确各方责任,从而促进络安全健康发展。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民表示。
《条例(草案)》在总则第四条至第八条分别明确了及部门职责、行业协会、络运营者、个人和组织的权利义务等,推动形成委、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的综合络治理格局。
《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信部门是络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保密、密码管理、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等部门和安全机关、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络运营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和络数据处理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守信,履行络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接受和社会监督。
个人发布不良信息或将受罚
互联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伴生着通过络攻击窃取重要数据、个人信息露等络安全事件。《条例(草案)》第章对络安全保障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其中提出:落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具体要求,由信、等部门牵头,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对列入重要络数据目录的络数据,行重点保护。
此外,《条例(草案)》拟对络用户信息安全义务作出明确: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络的行为负责,在络上发布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络制作、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发布信息的,由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没收所得,情节严重的拟对个人处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