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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问题] 非貿易項目の外貨売り渡し、支払い及び居住者個人の外貨収支 管理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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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0 19: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非貿易項目の外貨売り渡し、支払い及び居住者個人の外貨収支 管理操作規程 試行(匯
発[2002]29号)

的全文哪位有啊?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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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1 14: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 汇发[2002]29号
2010-07-27 16:19:49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发布单位: 影响级别:★★★☆☆
影响领域: 发布时间:
简介: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非贸易外汇管理,规范操作,简化手续,方便经营,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形势,总局拟定了《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将《规程》下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规程》中列明的项目,除了已明确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外,其他全部由外汇指定银行负责审核,外汇局应做好事后的跟踪和核查工作。

二、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非贸易售付汇审核时,应当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明确指明复印件的除外),并在原件上注明售付汇日期、金额,加盖业务公章,留存复印件3年备查。

三、境内机构或个人无论是购汇支付还是从外汇帐户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都应当审核《规程》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外汇指定银行在非贸易售付汇审核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单笔等值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售付汇业务,应当在业务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五、本《规程》所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人,以及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六、税务凭证是指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票,或者减免税证明或不予征税证明等。八、《规程》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果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翻译件,文责由购付汇者自行负责。

七、《规程》“国际旅游”部分待《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发布后实行。在此之前,仍按照《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八、本《规程》从二OO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九、本《规程》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为准。

请在收到文件后,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和外资银行,并组织培训。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经常项目司反馈。

附件:《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二OO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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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1 14: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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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31 20: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天照大神-qq 的帖子

ご回答いただき深謝で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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